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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主讲人:徐国栋选举与民主紧密相联,选举是把人民的同意转化为政府权力的主要途径。“台独”分子在选举期间的丑态!第八章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概说二、民主选举的体制三、我国的选举制度四、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一、选举制度概说(一)几个概念1.选举2.选举法3.选举制度选举是什么?选举一般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人,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选举公职人员或代表的一种行为。宪法学所讲的选举则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选举法是什么?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选举法是选举制度的法律化形式。在我国主要是《选举法》。选举制度是什么?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换句话说,选举制度是法律化的选举规定。它的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与代表的关系、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这些内容一般由国家的宪法、选举法和其他一些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有的国家还包括一些传统习惯。选举制度是公民选举权的扩展和具体化。一、选举制度概说(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该原则是对选举权享有主体的要求,意味着其享有主体应该是普遍的。除非因公共利益,任何人的选举权不应被剥夺。我国《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没有资格限制,保证了足够的广泛度。一、选举制度概说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该原则意味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应一人、一地、一次、一票,这一般称为选举权的“形式上平等”。我国《选举法》第4条做了类似规定。但在我国还有所谓“实质上平等”一说,主要作法是:第一,代表名额分配照顾各方利益。第二,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比例不同。第三,重视军队地位。军队占9%(265名)代表几百万军队。一、选举制度概说3.直接选举为主,间接选举为辅的原则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我国选举法第2条有相关规定。一、选举制度概说4.选举自由原则该原则意味着选举过程不应受强迫或操纵。选民可以根据其利益或偏好自由选择任何候选人。选举不应成为政客通过对选民施加压力的方式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无记名与秘密投票是实现选举自由的基本保障。二、民主选举的体制(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二者的区分标准是选区划分,前者以“地域和人口”为标准,后者以“人的职业”为标准。地域代表制就是指按地理或行政区划划分选区,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来分配代表选举人名额进行选举的一种制度。职业代表制是指在对选举人进行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按照职业团体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二、民主选举的体制比较来看,地域代表制度更加符合选举普遍性原则,当代国家一般采用此做法。二、民主选举的体制(二)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与混合代表制区分标准是当选票数的计算方式不同。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依法定标准,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其计选票方式又分:绝对多数代表制、比较多数代表制、法定得票代表制。二、民主选举的体制比例代表制,又称政党比例代表制,是指选民不直接选举议员而是选举参加竞选的政党,然后由各政党根据所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在议会中的议员名额的选举制度。混合代表制:有以多数代表制为主的混合制、以比例代表制为主的混合制、二者并重的混合制。三、我国的选举程序(一)设置选举组织(选举法第7条)直接选举,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三、我国的选举制度(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针对直接选举展开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划分,一般按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选民登记,指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对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资格的行为。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20天以前公布,可申诉,不服还可起诉。三、我国的选举制度(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此为初步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还要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直选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至1倍,如选举3人,应有4—6个候选人。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5至1/2倍,如间接选举10人,则应有12—15个候选人。三、我国的选举制度(四)投票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间接选举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组织选民进行投票;在进行投票前,要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出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投票采用无记名方法;选民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人数、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直选两个过半,间选全体代表的一半以上。三、我国的选举制度(五)其他相关问题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选举代表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代表的补选:选举法51条代表资格的终止:任期届满,死亡,丧失国籍,迁出或调离,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代会议,被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罢免等。四、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一)缺陷简述:相当多的选民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更不具备积极的选举心态;某些人大代表尚未树立正确的代表观,尚不具备代表角色应有的素质有;候选人的介绍方式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竞选;在选举实践中还存在变相指定或圈定候选人的情况;在代表提名的标准与遴选英雄模范的标准混淆等等这些都影响着国的选举制度价值的发挥。你会不举手吗?四、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二)完善设想: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罢免权的行使完善选举诉讼制度,以期能对选举形成有力的监督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合理减少代表数量,增加代表资格规定,提高人大代表素质
本文标题:第八章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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