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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第一节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概览第二节瑞典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第三节瑞典老年保障第四节瑞典医疗保障第五节瑞典就业保障第六节瑞典工伤保障第七节瑞典社会福利第八节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评价与改革本章主要内容本节学习目标•了解瑞典社会保障项目与特点•了解瑞典社会保障基金制度•掌握瑞典老年保障、医疗保障和就业保障的有关知识点•把握瑞典工伤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的有关知识点•理解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知识点第一节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概览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二、瑞典社会保障项目三、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19C~20C30S20C30S20C40~50S20C60S20C70S济贫法增加了对病残保险的津贴,实现了新的立法。实施劳动市场政策,实行国民义务病残保险重点发展了健康服务和家庭住宅福利,改变了教育制度。实行义务失业保险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高福利国家的保障水平。1992年政府用在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上的开支为中央开支总支出的66.3%。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瑞典建立了福利水平较高、保障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二、瑞典社会保障项目(一)社会救助(二)基本年金(三)附加年金(四)健康保险(五)失业保险(六)工伤保险(七)儿童补助(八)培训补助(九)带薪假期(十)免费教育三、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①普遍保障②基金主要由国家和企业负担③公平优先④保障内容广泛,保障水平较高⑤保障体系完备第二节瑞典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一、瑞典社会保障税二、瑞典个人所得税三、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瑞典是高工资、高税收、高保障(高福利)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是维持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是基于现收现付的财政预算制。由于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而社会保障税同所得税紧密相关,以下将从社会保障税、所得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介绍。一、瑞典社会保障税瑞典是一个典型的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社会保障税。它是瑞典预算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其收入占预算收入的比重仅次于所得税而位居第二。(一)纳税人雇主、雇员及自由职业者。雇员的社会保障税由雇主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则自己直接缴纳。(二)征税对象包括所有在瑞典居住者的工资所得和长期居住在瑞典的外国人的工资所得,以及私人公司派驻国外不满一年的雇员的工资所得。(三)税率老年人养老保险税(13.35%)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税(1.70%)疾病保险税(7.50%)工伤保险税(1.38%)父母保险税(2.20%)失业保险税(5.84%)工资税(8.04%)征收的办法是按比例实行代扣代缴,税款专款专用(四)征收办法雇员的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在发放工资时代缴代扣,连同雇主本人的社会保障税一起缴给税务局;自由职业者自己上缴。税务局将纳税人上缴税款存入各基金账户,并缴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使用时,由各基金组织分配使用。如有余额,可存入银行,也可买成股票,或者寻找其他投资途径,具体处理办法由基金组织决定。政府雇员的工资所得,不单独缴纳社会保障税,而是由各级政府统一将一部分钱缴给社会保险局,数额基本上是按社会保险税的标准支付的。对65岁以上雇佣人员的工资所得,因其属于退休金领取者,故免缴社会保障税。二、瑞典个人所得税年薪(万克朗)个人所得税率≧1.08地方+200克朗国家≧27.38地方+20%超出部分国家≧41.42地方+25%超出部分国家(地方所得税+国家所得税)2002年,瑞典全国各地方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31.5%,其中最低的约为27%,最高的可达35%。(注:表中“地方”即地方所得税,“国家”即国家所得税)三、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由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下设保险局,下面大约有450个地方保险机构。社会保障部门用计算机为每个人出生以后的情况建立档案,并设有一整套有关的规章制度。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登记有关缴税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金预算,将资金拨到社保部门,社保部门负责将各种社会保险局发放到领取者手中。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按财政体制权限,由中央和各地方分别通过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瑞典国家审计署负责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收支和绩效审计工作。第三节瑞典老年保障一、瑞典国年金制度的变迁二、瑞典国民基本年金三、瑞典国民附加年金四、瑞典部分养老金规定五、瑞典养老金保险制度改革一、瑞典国民年金制度的变迁瑞典早在1913年即通过国民年金法,以资产调查形式给付。具有老年贫困救助的性质。1935年建立基本年金系统,成为近代瑞典年金制度的雏形。1946年修订基本年金制度后,保障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将更多的国民纳入,且提高年金给付额。1959年通过国民附加年金法案,同工资收入相联系,退休年龄从67降至65岁,且接受其自由选择在60~70岁期间退休,随着退休年龄的改变,年金给付额也随着调整。至此,包括国民基本年金和国民附加年金的国民年金制度基本形成。二、瑞典国民基本年金(一)基本养老金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住在瑞典的所有人,无论国籍,只要住满三年或有三年国家附加养老金积分(APTPoints),便有权获得国家基本养老金。在瑞典生活40年或有30年的APT积分,才可获得全额基本养老金。一般地,从满16岁到满64岁被认为是有效居住期。2.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办法从1993年起瑞典规定:16~64岁之间在瑞典居住满40年或有30年的收入超过基数的公民,不管有无工作,都可领到全额基本养老金。从16岁起算,居住不足40年的,按实际居住年数乘以1/40的金额领取,超过40年的按40年计。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按照一个“基数”来计算(基数约相当于一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单身老人可以得到基数的96%,夫妇可以得到基数的157%。政府为使退休老人的生活不致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将基数与消费物价挂钩,每年根据物价变化调整一次(如1982年为17800克朗,1990年为29700克朗)。从1993年起的养老金按基数减去2%计算(如95年基数为35700,而该年用于计算养老金的基数为34986克朗)。3.基本养老金水平4.退休年龄这个保障实际上只能提供给社会成员中最低收入水平者,一般人不靠这种保障生活,真正以这种保障生活的只有学生、家庭主妇和年纪较大的已退休的人。瑞典人的退休年龄为65岁,每个人都可选择提前或推迟退休,早的从60岁生日那天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延后到70岁。如提前退休,养老金数额少于正常数,延后则多于正常数。5.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基本养老金所需的基金由企业和政府承担。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国家财政补贴及地方财政拨款补贴。(二)基本伤残年金(三)基本遗属年金16岁以上失去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公民,享受伤残年金,视残疾情况而规定享受的比例,为基数的100%或50%或25%。但如不是永久性丧失而是在可以预见期限内的减少(至少为一年),则只能领取临时性有限期的丧失能力养老金。婚龄满5年,年龄在36~50岁的遗属可领取标准不等的遗属养老金。如抚养一个16岁以下的儿童,则不计其婚龄或年龄,均可领取“基数”95%的养老金。而当本人开始领取老年养老金或再婚时遗属养老金停发。(四)基本儿童年金(五)基于基本年金的各种津贴18岁以下儿童少年,在失去双亲或父母一方之后,有权享用法定的儿童年金,但上限不得超过“基数”的40%,下限不得低于25%。18岁以上仍在上学的,可继续领到20岁。享受基本年金者还有权同时享受其他津贴,如仅领用基本养老金的公民,可同时享受年金补加津贴,一般为“基数”的48%,并且,若生活还困难,还可申请住房津贴;此外,若此类公民抚养未成年子女,还有权享受儿童附加津贴。三、瑞典国民附加年金1959年,为了弥补基本年金之不足,政府又颁布了此项保险法规。附加年金包括附加养老年金、附加伤残年金、附加遗属年金和附加儿童年金等内容。与基本年金不同,附加年金要与工资收入挂钩。(一)附加养老金1.附加年金的产生(“基本保证”的“补充”)2.附加年金的领取资格(被保险人取得工资收入的年限连续三年超过了“基数”,但附加养老金最高不超过基数的7.5倍。一般情况下,要求30年以上每年收入达到基数者,才有资格)3.附加养老金的计算思路(平均养老金分×”基数”×年系数)4.附加养老金的资金来源(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和基金利息收入,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部承担费用补贴)5.对退休老工人的补偿(二)其他附加年金1.附加遗属(寡妇)年金附加遗属年金的享有者,必须是亡夫生前享有附加养老年金、有未成年子女并结婚5年以上,一般为其亡夫附加年金的35%~40%。2.附加儿童年金至于附加儿童年金,享有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父母一方亡故或双亲失去,且年龄在19岁以下。金额与附加寡妇年金相同。附加伤残年金的待遇情况与基本伤残待遇相仿。四、瑞典部分养老金规定部分养老金是对60~64岁的投保雇员由于工作时间缩短而收入减少给予的补偿。政府规定,凡年满60岁的雇员均可选择自己的退休年龄;可以做部分工作,除领取部分工薪外,还可领取部分养老金。条件:每周工作时间减少5~10小时,但工作时间仍在17~35小时内。部分养老金制度受到群众欢迎。在该项安排实施的第二年(即1977年),4.8万名新退休者中就有2万名退休者是在65岁以前退休的。(一)部分养老金的提出(二)部分养老金的领取条件与数额五、瑞典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瑞典养老保险新制度的要点如下:1.保障养老金2.附加养老金3.实行灵活退休年龄4.雇主和雇员均承担养老保险缴费5.建立两个个人账户,实现部分积累6.养老金的数额随经济增长率、人均寿命预期、物价的变化而浮动7.给予无工作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制度不变,目前为每月4500克朗8.新制度的过渡办法第四节瑞典医疗保障一、瑞典国民健康保险二、瑞典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三、瑞典医疗卫生体系一、瑞典国民健康保险按照规定,每位在瑞典居住一年以上,拥有居民号的人(不论国籍)都可享受这里的医疗保障待遇。此项保险是一种适用于一切公民患病和生育的社会保险,但享有者需定期缴纳健康保险费(税)。1.医疗保健费用报销(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2.病假工资与疾病津贴3.家长津贴(双亲津贴、产妇津贴)(一)医疗保险享受条件(二)医疗保险待遇1、联系家庭医生和医疗保健中心门诊患者一般先在本居住区的基层医疗保健中心就医。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得到一张全国通用的医疗卡,有了医疗卡,可选择一位家庭医生。2、取药医疗保健中心只有医生,没有药店。医生开了处方,病人需要到药店去买药。3、环境与态度环境优雅(花木、音乐、杂志),服务周全(笑脸相迎、不厌其烦)4、预约与等待提前预约,否则就要耐心等待。因为每个医生一天医治的病人数是固定的。绝不多加号,这是他们的权利。(三)患者就诊情况二、瑞典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一)初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初级医疗服务机构的目标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并向不需住院治疗的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这个部门拥有各类专业医师、护士、助产士和理疗医师等。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私人医生。除此之外,还有社区护理诊所和妇幼诊所的私人医生、理疗医生提供医疗服务。(二)县级卫生保健服务机构主要侧重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居家的老人可得到家庭保健机构的服务,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可得到老人之家等提供的保健服务。(三)医院服务机构省医院的责任是受理重病人或需要较复杂技术处理的病号。每省一所省中心医院,各省设地方医院。三、瑞典医疗卫生体系(一)医疗管理机构瑞典的医疗服务体制为三级管理:中央政府、省级管理委员会和实际管理委员会。他们在瑞典医疗福利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的重要作用是通过法律和法令规定卫生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国家卫生和福利署则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健康保护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中心顾问和监督机构。瑞典卫生医疗技术评估委员会负责从医疗、社会和道德角度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二)医疗服务经费的来源医疗经费来源主要包括:71%以上为公民缴纳的所得税,19%为中央政府拨款,4%为个人支付费用。(三)药品管
本文标题:第六章_瑞典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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