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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十七章 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制度
•第十七章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第一节公务员申诉、控告概述•一、公务员申诉的含义及特点•1、公务员申诉的含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并要求复核和重新处理的行为。这里申诉是非诉讼申诉,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2、公务员申诉的特点•主体是公务员;•客体是涉及公务员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受理机关特定。•3、复核和申诉的相同之处•主体相同,都是国家公务员;•受案范围相同: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注意,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先向原单位复核后再申诉,对其他的处理决定不服不用经过复核。•受理机关•原处理机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监察机关•二、公务员控告的含义及特点•1、公务员的控告含义•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国家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2、公务员的控告特点•控告者是国家公务员;•控告的内容是维护公务员本人的合法权益;•受理机关是上级国家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第二节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性质和意义一、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性质1、权利保障性2、事后监督性3、主观断定性4、程序性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意义•第三节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内容•一、公务员申诉、控告权的确认•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不可抗力与延长时限•(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申诉时限•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条件•1、复核、申诉的条件•(1)复核:本人或近亲属提出;•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复核人事处理受案范围;•在复核期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请复核提交了正式书面申请,签名或盖章;•提交的复核材料完整。•(2)申诉的条件•本人或近亲属提出;•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诉人事处理受案范围;•在申诉期内;•向有关处理机关提出;•申请复核提交了正式书面申请,签名或盖章;•提交的复核材料完整,并附上了原人事处理决定。•2个不能:公务员不能委托律师;不能联名或集体上书•2、控告的条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侵害行为是违纪违法的;•有明显的被控告机关;•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授予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控告没有时限规定。•第四节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程序•一、公务员申诉的程序•1、复核;•2、申诉;•3、受理;•二、公务员控告的程序•1、提出控告;•2、立案;•3、调查;•4、作出处理决定;•5、执行处理决定。•第五节公务员和受理机关行使申诉、控告的事承担的责任•一、公务员的责任•1、申诉、控告忠于事实;•2、对诬告的认定•3、依法追究诬告的法律责任•二、受理机关的责任•
本文标题:第十七章 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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