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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本章要点:国有资产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配置,是最为重要的资源配置。本章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述和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一、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一)国有资产的概念、种类和特征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是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等而取得的资产的统称。国有资产的种类•国有资产依其分布状况可分为三类,即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就国有资产的形态而言,既有固定资产,又有流动资产;此外,还有无形财产。•就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而言:一是源于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二是资本金的投入及其收益;三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四是接受馈赠的财产。我国国有资产总量11万亿•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和积累,截至2001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净值)为109316.4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3149.3亿元,占66.9%;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36167.1亿元,占33.1%。这些国有资产分布在全国各地方各行业,分布在17万多户国有企业中。它的运营,每年能为国家提供大量的税利,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强大、坚实的物质基础。(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经营、收益、处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大致有两类:第一类是专门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或规章,第二类是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十六大”以前,由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惟一代表,并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所谓“五龙治水”的办法,即计委管立项,经贸委管日常运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与工资,财政部管资产登记和处置,组织人事部门和大型企业工委管经营者任免,难以对全部国有资产有效行使出资人职责,也难以对国有资产全面负责。因此,必须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机制。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党的十六大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明确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体制与原体制的区别:•第一,原来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新体制实行的是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企业清晰产权,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二,原体制实行的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分割的体制,容易出现多个部门都以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企业发号施令,而一旦出了问题,又互相推诿,不负责任。新体制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平衡,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新体制强调法治,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一切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第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新体制的要求,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专司国有资产(实为国有资本,即国有净资产)的管理,包括营运和监督。•要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里说的管事不是凡事都管,而是管作为出资人该管的事,即《公司法》中属于股东该管的事,除此以外的事都不要管。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类企业中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家所有:•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2、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减免税金。•3、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和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4、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5、以国家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从国内外借入的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6、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资产产权。•7、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家所有:•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拨款。•2、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和过去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并到集体企业中的资产。•3、通过成本列支的折旧基金、大修基金,应按国家投入资金与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之比,确定的国有部分。•4、国家按出资额应取得的公积金、统筹基建基金、企业基金。•5、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三)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一)登记的范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但是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二)登记管理的机关•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三)产权登记的种类和内容•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四)产权登记的程序和产权登记表•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该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五)产权登记年检制度和产权登记档案制度•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六)法律责任•1、企业违反产权登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是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国有资产的质量、数量和利用状况进行的评定和估算。(一)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根据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除了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几大类。(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立项。•2、资产清查。•3、评定估算。•4、验证确认。(四)法律责任•1、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3、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法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4、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制度•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产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转移而引起国有资产存量调整的活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大类:国有资产产权出售和国有企业兼并。(一)国有资产产权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是指国家将所有权属于国有的企业财产,通过买卖出售,以实现企业产权在不同的经营者或使用者之间的转移并收回产权的资本价值的一种法律行为。•现阶段国有资产产权出售主要是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出售,并限定在以下范围内:(1)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2)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3)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国有小型企业既可以以整体拍卖形式出售产权,也可以对数额较大的小型工业企业以折股形式分散出售。(二)国有企业兼并1、国有企业兼并概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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