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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阐述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缺陷以及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1一、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一)产权制度的定义所谓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最主要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产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人类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从私有财产的出现到市场经济的确立这几千年的历史中,产权一直被视为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和债权,它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和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基本上是一个静态化的范畴。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这一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已经日益深化,其含义比原来宽泛得多,它更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它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利,而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而现代产权制度是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基本要求;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二)国有企业产权的特征传统公有制下的产权结构从根本上说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它表现在:一是所有制形式单一,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所需不同产权主体;二是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参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动力明显不足;三是国有企业偏离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从产权角度分析,当前国有企业产权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资本雇佣劳动”而非“劳动雇佣资本”。第二,事实产权与法律产权不一致。第三,产权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第四,人力产权丧失。第五,国有产权的“廉价性”。在这五个特征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和人力产权的丧失。“资本雇佣劳动”决定了国家作为大股东的地位,但国家作为大股东并非必然导致低效率,这一点在西方国家不乏例证。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承认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产权的享有。但是,由于我国从法律上完全否定了人力产权,这是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本质所在。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附属物,“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对企业包供包销,统负盈亏,统一安排职工就业,个人分配实行大2锅饭、平均主义。国有企业的各项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产权制度是一种封闭的、单一所有权制。针对这种现状,1979年开始的企业改革首先是“放权让利”,企业开始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比如财产使用权。但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在不触动企业财产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行政性分权、让利,产权制度并无实质性变化。到1986、1987年,企业开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承包制。这种“两权分离”的承包制在初期由于分配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承包制是在承认现有产权制度前提下的一种“两权分离”,虽然使产权的各项权利有了某些分离,但依此形成的企业财产经营权没有按照商品经济原则、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因而这种财产经营权实际上仍是一种行政性分权,传统产权关系并未改变。从1991年第二轮承包看,短期行为问题已比较明显地暴露出来。在这一时期,发展企业集团也被当作一条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提出来,但由于在不触动产权关系、坚持“三不变”(所有制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组建企业集团,也只能是松散型的或是行政捏合式的联合体,企业集体功能和优势仍未发挥出来。1992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转换经营机制”成为企业改革热点。它明确了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明确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条例实施后,企业自主权逐渐落实,但同样未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只能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仍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一时期的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仍然相差甚远。从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以来,国有企业沿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思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2003年3月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种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至2008年8月,半数以上的国有重点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一批国有企业改制后在境内外上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面超过90%,中央企业下属子企业大部分实施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三、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缺陷(一)产权归属不清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是产权归属明晰,本质上就是要使产权主体人格化,明确产权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承认产权的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前提,特定的产权主体是唯一的和垄断的,特定的产权是有边界的和可计量的,否则就不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没有了产权交易,市场经济就失去了配置稀缺资源的功能;没有了权利归属,稀缺资源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没有了清晰的利益归属,经济增长也就失去了持续的动力激励。就我国实际来看,就是要依照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地认真清产核资,理清产权属性。各类财产权归属清楚,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环节。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而国家则代表全体人民来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及剩余产品。通常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在理论上讲似乎并没有什么矛盾,但在现实中,这种理论上的说辞很难让人感同身受。因为仅在名义上人人所有,具体的公有组织中任何个人(自然人)均无权实施可量化的财产占有、享受、支配和交换。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个人之间不存在以往私人占有那种直接量化、可支配的对应关系,公有产权事实上处于一种非个人化的“虚置”状态,个人和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制度上沟通的“桥梁”。显而易见,正是这种不能分割,不可量化,只能以整体面目出现的单一公有产权模式,从其产生之初就包含着一个致命的产权归属虚置而导致的动力衰退问题。除了实实在在的源生性的财产与物质利益上的归属关系之外,还有什么样的制度性因素能比它更具有持久性和驱动力?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单一公有产权模式必须限定在极小范围内,可以通过非物质性因素(法律强制或信仰鼓励)来补充动力。(二)产权主体虚设国有企业资产名义上为全民所用,体现为政府代表全民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而政府则由众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都能凭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干预,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则无法问责,也无人负责,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责权利难以对称,有权利的没责任,有责任的没权利。(三)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不明在产权非个人化的传统公有制经济环境中,不仅普遍存在的偷懒现象导致了高昂的制度运行成本问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各式各样、官职不一的监督生产、防止偷懒的人,由于利益相同,投入难以量化等缘故,反而更有条件发生偷懒的现象,更容易出现层层包庇、官官相护的监督失灵问题。进而由此还带来了更加复杂化的制度运行难题,即监督别人的人由谁、靠什么来监督。这就是在传4统公有制经济组织普遍出现的制度运行成本(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等)越来越高昂,但制度运行的效率却出现了不可逆转的效应递减趋势。同时,在完全没有个人产权风险责任的传统公有系统里,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的决策权高度集中,基层和个人很少有参与决策、发表言论的机会,由此带来一个技术上的难题无法克服,即科学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和信息对称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它所带来的主观主义、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如何避免?这在现实中就是我们随便可以看到的在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普遍存在的决策信息垄断、暗箱操作、决策程序不公开以及报喜不报忧、好大喜功等现象。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方面存在的不平衡问题,是传统的单一公有产权制度结构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制度难题。这种问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并不存在,私有产权在权责益险方面先天就具备高度的对应性,这就是资本、财产的所有权说了算——谁拥有、谁决定,谁负责、谁收益。权利、责任,风险、收益十分对称。这种由于所有制结构(公共占有)带来的权责益险问题,只能通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来解决。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首要的问题,要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把维护出资者权益和维护法人财产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督促和国有企业自身努力的互动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思路及措施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动国有资产的产权以资本运作的形式,实现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产权的流动性重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产权的高效配置,是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重要改革措施。为此,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核心性的紧迫任务。(一)深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通过股权多元化使得个人和诸如保险基金和投资基金等机构也成为国有企业的部分所有者,这些个人和机构追求最高经济效益的动机有利于所有者职能到位,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多元股东的制衡,易于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的目标集中追求经济效益。实践证明,股份制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进行制度创新的出路;股份制是现阶段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最佳方式。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可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5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二)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国家所有者通过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严格监管,使他们成为持股企业“真老板”,而且要权能到位。董事会应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选派的股东代表、个人和机构的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利害相关者代表如银行代表等组成。适当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有利于企业的监督和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和经理应当分设。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成员可以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有效监督的作用。与此同时,建立和规范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董事渎职,保证所有者权能到位。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应权责分明,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行。(三)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的原则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意义上是国有资本的重新配置,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定政策,企业在定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市场取向。国有资本在一个企业是否“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关键要尊重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和企业,不“退”不足以解决国企深层次矛盾的企业要抓紧推进资本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反之,对市场中的强势企业,无论其是否是竞争性行业,则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吸引外部法人参股或股票上市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通过资产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可见,从实际出发,“具体地解决具
本文标题:阐述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缺陷以及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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