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十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117129235
第十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也称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流程。二、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审判具体制度、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审判具体制度的关系相同:都具有实在的操作性,从不同角度共同规范、调整民事审判工作区别:(1)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从宏观的角度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关系到民事审判活动的全局,是对构筑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起到重要作用的制度;而民事审判具体制度是从微观的角度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调整。(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从立法体例上保证其宏观规范地位;而民事审判具体制度则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各有关部分。(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核心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进行规范;而具体制度既规范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行为,也规范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相同:在本质、目的及作用方面都是一致的,在内容上互相联系又互相渗透。区别:(1)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有一套基础性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所反映的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精神和价值要求,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主要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准则,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由若干可供操作的规范组成,比较容易把握、评价和适用;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对原则一些,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内容往往不易把握、评价,实践中难以直接适用。三、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种类1、关于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争议争议焦点: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否包括巡回就审制度和陪审制度。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我们认为民事审判制度仅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2、巡回就审制度初创于根据地时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我国独创性审判制度。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适用。3、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代表民众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现代的陪审制度肇始于欧洲中世纪。(1)有利于促进司法的独立(2)有利于建立对司法的民主监督机制(3)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的改革(4)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5)有利于加深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增强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第二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二、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一审: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第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再审:按原来审级确定。提审的,按二审程序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时,若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及时合议。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置的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法院内部组织。关系:审判领域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第三节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有法定的情形时,避开或退出对该案审理或者协助工作的一种制度。二、回避的条件和适用对象1、回避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45条:有关人员有下列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2、回避的适用对象从理论上说,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凡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均应属于回避的对象。《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对象有: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还扩大到执行员三、回避的程序1、回避的开始自行回避: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自己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主动请求自行回避,或者审判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发现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回避事由,依职权决定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回避事由,向审判组织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2、对回避的审查和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回避的法律效力申请阶段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阶段的法律效力: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决定同意回避后: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进行的基本制度。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公开告示审判事项2、公开审理过程3、公开审理结果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1、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国家私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2、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离婚案件注:不开公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审判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第二审便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即案件初审后可以上诉的法院层级数仅有一级。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立法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我们现行的四级二审制三、有关我国审级制度的讨论建立多元化的审级结构??
本文标题:第十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117129235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01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