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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四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制度改
1.掌握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制度2.了解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以及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等法律规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该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的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限制:(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国家公务员(3)党政机关有关领导干部(4)警官、法官、检察官(5)商业银行工作人员(6)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法定的最低出资标准。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设立登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律性文件:⑴设立申请书⑵投资人的身份证明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从事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因各种原因使原登记的事项发生了变化。《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的权利:1.名称专用权。名称是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重要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对其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2.财产所有权。业主对其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业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3.经营决策权。业主对其独资企业享有经营决策权,企业在核准登记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4.用工权。企业有权决定招聘或者辞退职工,包括自主确定职工人数、招用条件和考核办法,以及依法对职工进行辞退。5.工资决定取。个人独资企业有权在遵守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6.定价权。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法的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7.签约权。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采购物资和出售产品。8.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可以通过交纳使用费而有偿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9.借款权。企业有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以企业的生产经营。10.工业产权。企业有权向国家专利、商标管理机关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依法享有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11.拒绝摊派权。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人力和物力。企业有权拒绝各种违法的强制摊派。12.法定优惠享受权。企业有权享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2.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3.依法用工的义务4.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5.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四、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失。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独资企业法》26条):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1.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则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其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五、违反《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中的违法责任投资人以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二)个人独资企业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中的违法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清算前或者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有关国家机关的违法责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2.有一个以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各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合伙企业是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两层含义:1.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2.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二)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1.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前者指非营利性合伙,后者是指营利性合伙。2.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3.隐名合伙企业4.我国: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即合伙人为了使合伙企业成立并取得生产经营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企业为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空间范围及所必备的条件和设施。(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经过以下步骤:1.订立合伙协议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2.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后,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3.进行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申请(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财产,是合伙企业财产最原始的构成部分。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成立以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营业收益或者其他收益。我国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若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质押的方式,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二)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力合伙企业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完全与合伙人分离。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内部权力配置。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只能依法由作为企业投资者的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3)分别执行。(4)授权执行。3.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结合合伙企业制约机制的需要,合伙人可以以下5种方式行使监督权:(1)检查执行情况。(2)审议报告。(3)查阅账簿。(4)提出异议。(5)撤销委托。(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1.忠实义务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包括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除有限合伙人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交易禁止义务,是指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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