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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古代采广义的结婚)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合法婚姻成立具三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须是男女两性。(2)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补充)(一)概念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二)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构成要件不同。成立要素有三:主体为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有效要件有二: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履行法定形式。3.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非婚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有效要件,婚姻为无效或者可撤销。二、结婚的要件(一)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2、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要式婚主义。结婚方式:1)仪式制。2)登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结婚仪式(二)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2、结婚的禁止条件(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1、公益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要件。2、私益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的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的要件。三、个体婚结婚方式的沿革(自学)(一)古代社会的结婚方式1、掠夺婚2、有偿婚分(1)买卖婚(2)交换婚(3)劳役婚3、无偿婚(1)赠与婚(2)收继婚3)强制婚4、聘娶婚(与买卖婚的联系与区别)5、宗教婚(二)近代、现代社会的共诺婚四、我国结婚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古代的结婚制度1、我国古代的婚约制度古代礼和法规定实行聘娶婚,定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2、我国古代的结婚条件和程序(1)我国古代的结婚条件(见后)(2)我国古代的结婚程序。“六礼”3、我国古代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古代结婚的条件(1)须有主婚人(2)须达适既然如此年龄(3)禁止分干嫁娶干犯亲属行辈和亲属关系名分,有悖人伦的结婚行为。如有妻不婚;亲属不婚;同姓不婚。(4)禁止非偶婚娶(5)禁止违时嫁娶第二节婚约一、婚约概述(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二)婚约的历史沿革1、古代婚约2、近现代晚期型的婚3、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近代是本人。(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则无。(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由,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一)关于婚约的效力问题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2、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二)婚约的解除及其相关财产纠纷的处理1、解除婚约无须经诉讼程序2、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P75求婚第三节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自愿”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由两个因素决定1、由婚姻本质2、由婚姻自由制度决定(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1、法定婚龄的概念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主要)(1)根据我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影响。(2)公民生理发育成熟的客观条件和青年实际需要。(3)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4)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5)改变早婚陋习。3、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区别与联系相同点:两者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目的是一致的。不同点:(1)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2)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线,是人们结婚的前提条件,它不是最佳结婚年龄,也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晚婚年龄是政策规定的提倡性措施,不具有强制力。(3)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须遵守。没有达到就结婚是违法的,受惩罚。晚婚年龄是号召性,鼓励性措施,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的遵守。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1、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近血亲结婚的立法理由中表婚:在中国古制中,称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姐妹,称舅父、姨母的子女为内兄弟姐妹,外为表,内为中,外兄弟姐妹与内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为中表兄弟姐妹,他们之间的婚姻为中表婚。3、关于拟制血亲和姻亲间的结婚问题P81(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我国禁婚病种类1.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国外有的国家立法:禁相奸者结婚。禁待婚期内结婚。禁监护人被监护人结婚。(三)禁止有配偶者结婚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婚、丧偶、离婚第四节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概述(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一种方式。(二)结婚登记的意义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施2、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防止违法的婚姻行为发生。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一)结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前医检随自愿。(三)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澳门……2、审查。《条例》第7条规定:……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3、登记。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参见《条例》第6条)(三)补办结婚登记与复婚登记1、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的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前,1994年2月1日才达到法定的结婚条件;二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后,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1日后。2、复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三、结婚登记的效力结婚登记的主要效力是:第一,夫妻身份的确立。第二,当事人之间具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婚姻关系一经成立不得任意解除,若要解除须按离婚程序办理。结婚证丢失的,可补办结婚证。结婚喜事新旧结婚证件比较新《婚姻登记条例》(2003、8、8)解读新旧条例在结婚方面变化比较(一)取消单位证明、简化手续让结婚更轻松(二)单位证明“下岗”,折射政府职能转变(三)婚前体检改为自愿(四)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新《婚姻登记条例》内容(六)登记机关多收费要退回(七)结婚证离婚证不再大红大绿第五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述(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沿革(自学)二、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1、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a.法律上的重婚;b.事实上的重婚;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有禁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原因是一方受到胁迫。[案例]纪某系某村村民。1999年,纪某南下到时劳务市场求职,在劳务市场,纪某遇到两个自称是同乡的陌生人,这两个人以招工为由,把纪某以5000元的卖给求妻心切的史某。史某对纪软硬兼施,迫使纪嫁给自己,纪为了生存,只好答应了史的要求,1999年9月,史与纪举行了婚礼,输结合婚后史对纪严加看管,只要家里无从便将纪反锁在家中,防止其逃跑。2001年11月,纪生育一子。生育孩子后,史认为纪做了母亲不太可能逃跑了,但便放松了对纪年看管,2002年1月,纪趁史不在家,逃回老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1、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参见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重婚)②未达法定婚龄者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③当事人的近亲属(禁亲婚)④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禁婚病)2、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因此,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__当事人本人。(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机关1、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定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可撤销婚姻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限1、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的期间双方在生存期间,无时间限制。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可提出。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时已达的不予支持。患病已治愈的,不予支持。)2、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自结婚登记一年内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五)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3、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思考?(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区别:第六节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概述(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特征: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4、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符合法定时间条件。(二)事实婚姻的立法沿革第一阶段,自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承认主义阶段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有条件承认阶段: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12月27日不承认阶段:所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对待第四阶段,2001年12月27日至今。有条件地相对承认阶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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