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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豁免制度研究作者:江山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陈艳梅美国和其他国家反托拉斯法体系的异同-商业研究2002,(5)作为反托拉斯法源头的美国,近几十年来反托拉斯法的影响开始有所减弱.美国政府对于商业并购的态度也此以前宽松了许多.与此同时,其他国家对反托拉斯日益重视起来,与之相反的是,许多国家鼓励建立大型的卡特尔,由这些卡特尔控制本国的工业产业.2.学位论文李之彦保险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蓝本2007最近这两年以来,因为导师参与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咨询工作,需要找助手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作者虽然百无一用,但因为曾专修过美国保险法,早年亦曾在国内外的保险律师事务所执业,对这个领域还算略知一二,因而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险部分的反垄断材料收集工作。在此过程中,作者得以了解到国内官员、专家、学者、利益团体和一般民众对这个问题所发表的各种观点和议论,当中包括比较正式的研究成果,但也包括很多较随意的文章和媒体访谈录,甚至还有街头巷尾、茶余饭后的议论。按照导师的指示,作者需要从这些资料中归纳总结出各界对于保险业需不需要反垄断这个问题的观点,以便提交给立法机关评估,也算是协助其“察民情、采民风”的意思吧。在这个过程当中,作者发现两个有趣的现象,其一是:不管什么背景、出身、地位和职业的人对反垄断问题都非常积极、踊跃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丝毫不担心自己的观点会显得外行、会遭人晒笑,足见垄断关乎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故而大家都渴望表达自己的诉求;而第二个现象则比较耐人寻味:习惯用大白话表达自己看法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坚决支持反垄断,支持在保险行业里反垄断,哪怕他们大部分人都无法准确地说出到底“垄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然而精英阶层当中却不少反对意见,而且论者言必称欧美,言之凿凿地说欧盟和美国都是在反垄断法中给予保险业豁免待遇的,谈吐之间还不乏感情色彩。姑且举一例为证:“美国最早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但就在1945年3月9日,罗斯福总统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签署了《麦卡伦-福尔格森法案》,美国保险业从此赢得了联邦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并迎来了令人振奋的飞速发展。虽然围绕《麦卡伦-福尔格森法案》的争议从来没有中断,但迄今为止,所有废除该法案的努力均告失败。”'1鉴于欧美是世界上最强大的两个经济体,也鉴于这两个经济体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最完善,言必称欧美没有什么不对的。然而既然要用别人的法律规定来为我们中国的立法工作指出方向,那最起码的要求应该是要把规定的前因后果和上下文说清楚、说完整吧?而且在对别人的法律下判断之前,至少也应该多看看人家自己是怎么下判断的吧?作者不才,不大清楚欧洲的反垄断法怎么规定,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还算略通一二,可以大胆指出:上述评述既不完整,也不完全正确。首先,它提到的这部法律(按:总统签署以后就不再称“法案,要改称“法律”了)之所以豁免保险业,最主要的考虑恰恰不是为了让保险公司免于进行竞争,反而是为了让中小型保险公司能通过联合定价来增强竞争力,以便和大型保险公司相抗衡。罗斯福总统的确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签署这部法律的(他于1945年4月12日逝世),但签字的时候他还说过这样一段话:“国会并不打算容许私人从事固定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但是国会愿意允许各州来积极地管理保险费率。”2换而言之,豁免不等于放任自流,而是要有前提的,即州必须对保险业进行积极的监管。其次,这部法律里还明确规定:保险业只是得到反托拉斯法的有限豁免,象联合抵制、强迫和胁迫这三种垄断行为仍然是要受到严格禁止的。再次,美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得到了反托拉斯法的有限豁免,而是因为美国在战后一跃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从而带动了保险业的兴旺;况且,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美国保险业便已经经历过一次飞速发展,财富500强之内的大型保险公司很多都是在那个阶段完成了资本积累的,这和免于适用部分反垄断法没有关系。最后,废除这部法律的议案的确从来没有能通过国会表决,但每一次废法运动都迫使美国保险业放弃了一部分豁免特权,其中八十年代中的那一次运动甚至还迫使它们“自愿”摈弃了行业协会指导价的做法,而这正是当年它们寻求豁免待遇的最根本原因——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经无法保住自己最看重的垄断手段,这已经从根本上动摇了豁免制度存在的意义了。这么复杂的前因后果,论者为什么不一一交代完整、而仅仅是截取其中一段呢?北大国际关系学院院长王缉思教授对中美学者互相研究对方国情时的治学态度作比较时曾感叹过:“……美国对中国的研究的深度广度以及研究者的人数都大大超过中国对美国的研究。虽然说从新闻的角度上来讲,美国对中国的报道上存在一些偏差的地方,但它毕竟还是在很全面地研究,到中国来实地考察。而我们对美国的报道绝大多数还是源于美国人如何说美国……我们的学者又有多少深入到美国的社区去了解美国的民情,了解美国的某一个基金会、某一个公司的运作,深入研究美国的某一个思想库?作为第一手材料拿回来做第一手的研究。3.期刊论文刘兵勇.赵景文试论美国反垄断机制的变迁-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0(4)反托拉斯实践也运用本身违法原则,但法院逐渐更多地运用合理原则:反托拉斯实践也运用结构主义的方法,但行为主义方法已成了主要方法;反托拉斯法保护合同自由,但竞争自由高于合同自由;反托拉斯法受政治的影响较大,但其实践越来越转向专业化和技术化。反托拉斯法实施过程中实施原则、方法、制度等的演变,体现出美国反垄断机制的变化趋势。4.期刊论文叶卫平.YEWei-ping论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6(5)作为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商业安排,特许经营与其他纵向协议一样,由于有促进品牌间竞争和抑制品牌内竞争的双重属性从而在反垄断法调整中得以区别对待,其规制规则在整体上趋于缓和.通过对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共体竞争法特许经营规制规则的梳理,结合中国反垄断法的现行规定,剖析和评价中国特许经营的可能法律适用以及中国现行立法的利弊是非常必要的.5.期刊论文谭小勇.姜熙.向会英反托拉斯法视野下美国职业体育劳工问题研究-体育科研2010,31(3)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逻辑分析,通过对美国劳工政策与反托拉斯政策之间关系的分析,引出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定劳工豁免和非法定劳工豁免的论题.以对两种劳工豁免制度进行的研究为基础,阐述了美国的工会制度、国家劳工关系法的集体议价制度以及反托拉斯劳工豁免制度对职业体育领域的影响.6.期刊论文刘和平.LIUHe-ping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现代法学2006,28(5)在反托拉斯法上,美国对外资并购主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并从管辖权、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行规制,但为避免过度管辖,对外资并购申报规定了四种豁免.在特定产业的外资并购,还必须接受双重审查.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干预具有国际法依据,但应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依法监管和对等原则,合营企业应纳入并购规制范围,并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进行反垄断规制.7.学位论文朴波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制——以反垄断为视角的思考2007外资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产权的交易形式,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深刻地影响着当今世界的经济格局。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巨大的市场空间一直吸引着世界各国的投资者。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开了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外资并购在我国大规模地拉开了序幕。外资并购带来了我国企业所需的资金、技术和经验,对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对东道国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最典型的即为垄断,这会影响东道国民族产业的发展,甚至控制东道国的经济命脉,影响其国家经济安全。为了防止外资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垄断问题,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都制定了以反垄断为核心的法律规制体系,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日本的《禁止垄断法》。然而,目前我国规制企业并购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核心法律的《反垄断法》至今尚未出台,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问题,急需法律对之进行有效规范。为此,笔者选择“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制一以反垄断为视角的思考”作为硕士论文研究课题。本文从外资并购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原因,以及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文章借鉴美国、德国等的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实践,探讨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和不足,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8.期刊论文杨一琛美国的行政垄断管制与我国相关制度反思-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6)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同样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尽管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可以使州和地方政府的反竞争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豁免于反托拉斯法,但其州行为理论的适用有诸多限制,美国的最高法院十分注重对州及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垄断的意图进行控制.我国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了专章规定,但该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突出反垄断法的权威地位.9.学位论文林炜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2007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甚至被称为“经济宪法”。从美国1890年颁布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至今,反垄断法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大多数西方国家已建立起比较成熟完善的反垄断法体系。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需要对垄断的双重作用乃至反垄断法的性质和意义作更深入的了解,以破除思想上的障碍。而作为反垄断法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豁免制度,本身就是考虑到垄断的双重作用而在反垄断立法中所作的特殊安排。世界上已经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制定了对一些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外的反垄断实践表明,利益权衡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经济效果上“利大于弊”时,反垄断法就可以网开一面,对此类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有条件的豁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又称作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对这一制度作深入系统的研究,有助于全面深刻地认识反垄断法的性质和作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作理论上的准备。本文基本上是沿着从基础理论到实践分析,从国外经验到本国实际这样一条思路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研究探讨的,这一路径构建了豁免制度的基本研究框架,对于完善反垄断法研究体系有一定的意义,也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从豁免这一特定角度进行了思考和建议,以期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体系,推动我国完备的反垄断法早日出台。本文共包括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其中,前言部分,主要交代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和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正文部分,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豁免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了具体而微的比较,进而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现状,评析了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构建进行了立法思考和建议;结束语部分则简单总结了全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由三部分构成,在学习前人的基础上,分别从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和制度构建三方面对豁免制度做了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是全文的基础。首先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着手,可以看出这项制度是反垄断法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协调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有利于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而且对反垄断法起到补充和替补的作用。接着分别从经济学和法理学两个角度分析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然后阐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以追求市场的有效竞争为其首要目标,这从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应该符合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取向,除此以
本文标题:美国反托拉斯豁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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