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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责任规定的通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罗平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罗平县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罗平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已经年月日罗平县第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月日罗平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1-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罗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制度第一节分片联系分矿挂钩驻矿监管负责制度第一条县煤炭局实行分片联系负责、煤管所实行分矿挂钩负责、驻矿安全监督员实行驻矿监管负责,分片联系、分矿挂钩和驻矿监管人员每年调整1次,报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条县煤炭局主要领导对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挂钩联系1个责任片区,负责监督检查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县煤炭局挂钩人员、煤管所领导、煤矿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矿长严格履职。县煤炭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实行分组分片分矿挂钩负责,每月定期对所挂片区煤管所挂矿人员、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煤管所所长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煤管所副所长分片挂钩负责,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分矿挂钩负责、驻矿安全督查员驻矿盯守负责。-2-第四条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安全检查,适时配合、参与上级安全检查督查。第五条各级监管人员必须对照《罗平县地方煤矿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手册》认真排查危险源,逐矿建立危险源数据库,落实监控责任人,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监管。第六条各煤矿企业实行责任公示制度,在井口显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责任公示牌,必须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当班下井带班矿领导、驻矿安全监督员、县煤炭局监管责任领导、县煤炭局挂钩责任人、煤管所挂矿责任人、乡镇监管责任领导、乡镇挂钩责任人等向社会挂牌公示,确保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第二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条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第二条县煤炭局每月由主要领导组织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上阶段安全检查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解决煤矿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下阶段安全检查,每月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三条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每月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辖区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会议,学习贯彻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上阶段安全检查情况,逐矿收集汇-3-总各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并归类登记造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每月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第四条各煤管所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会议内容参照县局和乡镇政府会议执行,每月向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会议确定事项由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督促检查,其他由本单位相应机构负责督促检查。第三节领导干部下井检查制度第一条全县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煤矿检查督促,查找煤矿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负责跟踪督促整改,积极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二条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或夜查1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或夜查不少于2次,其中每季度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1次。第三条各产煤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不少于2次,其中每季度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不少于3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1次。第四条县煤炭局主要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不少于3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1次;其他挂钩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2次;安全监管人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0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3次。-4-第五条煤管所长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0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3次;煤管所副所长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4次;煤管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4次;驻矿安全监督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20次,其中每月中班和夜班检查各不少于6次。第六条各级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必须覆盖各系统、各环节、各作业点,每月下井次数少于规定次数1次的,取消本人当月安全奖金,并在煤炭系统内通报批评,每月下井少于规定次数2次以上的,取消本人当月、当季度安全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各级领导干部每月下井次数少于规定次数1次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不按规定下井检查被通报3次以上的,将启动行政问责。第四节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向煤管所、县煤炭局和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举报。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条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工作,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视情况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各煤管所受理辖区内的举报登记、答复和上报工作,对受理的重-5-大安全隐患或重大事项举报,在24小时之内报告县煤炭局。第四条实名举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所列情形之一,经受理单位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元至1000元。第五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第六条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有关核查处理结果由调查核实的部门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第五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煤炭局和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条县煤炭局是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第三条实行“五个一”隐患排查制度,即煤矿企业每日由带班领导组织1次排查,煤管所每半月对辖区煤矿进行1次全面排查,县煤炭局每季度开展1次不漏矿、不漏井、不漏点的排查,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每月组织1次拉网式、全覆盖的排查,县煤炭局每半年组织各产煤乡镇开展1次交叉大检查,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6-邀请专家进行1次会诊督查。第四条各级排查出的隐患,煤矿企业要按照隐患等级和类别逐一登记建档,每旬对本矿安全生产各类隐患进行1次汇总分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辖区煤管所;煤管所每月将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县煤炭局;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每月汇总上报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管所督促煤矿企业在醒目位置公示;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排查人员应在出井半小时内向县局主要领导报告,由县煤炭局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五定”(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定资金)原则进行整改。第五条县煤炭局和各煤管所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指令,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的工作流程,健全完善隐患治理工作台账,强化痕迹管理。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由具体排查人负责跟踪督促煤矿企业按时限、按要求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隐患较多、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的煤矿,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并限期治理,由县煤炭局立项督办或县政府挂牌督办。第七条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后,经煤管所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重大隐患由煤管所初验,县煤炭局组织核查,经核查验收合格的,方可销号。第八条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个人绩效考核制度,明确排查人员工作指标、职责任务、工作量化计分考核标准,把隐患-7-排查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严格考核奖惩。第九条对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第六节人才保障暨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县煤炭局要加强对采煤、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教育、培训,根据全县煤炭产业发展需要,每年面向全省公开招聘数名煤炭专业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同时,根据驻矿安全监督员流失情况,适时面向全县公开招聘补充驻矿安全监督员,不断充实我县煤炭行业管理队伍和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第二条县煤炭局主要领导,分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分管领导必须是煤炭专业院校毕业,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第三条阿岗、马街、九龙、老厂、富乐、钟山等产煤乡(镇)配备1名煤炭专业专业院校毕业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专职副乡镇长分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为确保全县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以调动、分配、安置等形式进入县煤炭工业局工作。第五条县煤炭局要定期组织对安全监管人员(含驻矿督查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学习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第六条县煤炭局要以科室、煤管所为单位,每季度选择1个专题进行学习,邀请专家或煤炭专业技术骨干集中辅导讲解,每次学习-8-时间不少于5个学时。第七条县煤炭局每年定期组织副股级以上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轮流到省内外煤炭专业院校或示范矿井进行短期或中长期专题业务培训考察学习活动。第八条县煤炭局每年组织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副矿长分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员及从业人员采取到矿办班、到生产一线培训的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第七节黄红牌警告及黑名单制度第一条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二)拒不执行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下达的监管指令,未按时限和要求排查整改各类隐患的;(三)煤矿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不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的;(四)不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职工受伤未及时救治或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赔偿,导致出现
本文标题:罗平县政府煤矿管理制度及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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