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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高校终身教授制度的历史演进耿益群高益民(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北京100875)[内容提要]本文对美国高校终身教授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将美国高校终身教授制度的演进历史划分为制度的初期发展、确立、曲折发展和改革等四个阶段。说明终身教授制度的历史演进与美国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不懈努力以及美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密切相关。[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终身教授制度;历史演进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学术职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得以确立。而终身教授制度(tenure)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欧洲中世纪。1158年,弗里德里克(FrederickBarbarossa)大帝颁布一条法令,许诺学者在其疆域内安全旅游,不受国内的攻击,对非法伤害进行补偿。[1]在美国学院和大学中,虽然在十九世纪各种各样的终身教授制度的前身就在大学教师中存在,但是终身教授制作为一种制度直到20世纪早期才开始逐步确立。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theAmericanAssociationofUniversityProfessors,AAUP)成立,发表了《委员会关于学术自由和学术终身教授制的声明》(StatementofPrinciplesonAcademicFreedomandTenure),终身教授制度作为一种基本概念才开始被接受。[2]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等组织联合发表《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的宣言》(StatementofPrinciplesonAcademicFreedomandTenure),通常学术界将其视为终身教授制度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确立的标志。如果以此为开端,终身教授制度在美国已有六十多年的历史。一、终身教授制度的初期发展(17世纪30年代末—1915年)美国大学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并无大学教授职位一说,而大学校长可能是唯一称得上职业化的职位。如哈佛大学在成立85年之后才有第一位教授,耶鲁大学为50多年。在150多年漫长岁月里,美国大学教育主要依靠校长和年轻的导师(tutor)来维持。[3]美国早期的学院是以英国大学模式为样板,认为任何聪明的毕业生都能教授所有学位课程。因而,院校的员工都是由“导师”组成。他们通常是20几岁的年轻男子,刚刚获得学士学位,准备从事牧师职业。他们即担任教学工作,也负责牧师的监护工作。由于导师的流动性很大,经常是在其职位上停留一两年就离开学院,因而,导师的职位在当时被称为“转动的门”(revolvingdoor)。在哈佛,1685年以前,很少有导师能完全管理一个班级四年之久。当时的41名导师,只有6个在哈佛停留3年以上。此后,导师在哈佛的任期开始不断延长,18世纪下半期在哈佛建立了“永久性教师”(permanentfaculty)职位——教授。1750年,在美国的学院中仅有10名教授,并且绝大多数在哈佛和威廉玛丽学院任教。到1790年,教授人数增加到105人。19世纪,约有200名教授在19所美国学院中任教。当时,这些教授职位是由慈善捐赠所产生的。[4]这些教授负责专门的科目,如自然哲学、神学和古代语言等的教学,绝大多数的教授都有学士学位后的在神学、法律和医学等领域的“职业”训练。在导师和教授的关系上,在18世纪有两种模式:哈佛模式是一种分离的职业轨迹,当时,没有一个哈佛的导师成为教授;而在布朗和耶鲁大学导师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教授职位的候选人,当时布朗大学的导师中有4名成为教授,耶鲁大学,则有不到一半的导师成为教授。19世纪最初的15年,美国院校急剧发展,随着小学院的大规模的建立,教师人数增多,作者简介:耿益群(1968-),女,河北唐山人,新华社特约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高益民(1968-),男,江苏江宁人,新华社特约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博士、副教授。2教授人数也随之增多,这一时期也可被认为是“教授运动”的开始。1800年到1820年,永久性教授的人数与导师人数的比率在许多院校中开始发生急剧的变化,永久性教授的人数超过了导师的人数。[5]但是,在当时尚未形成现在熟为人知的从初级教师晋升到教授的职业发展轨迹。18世纪的双轨制——初级教师是临时的且不能升迁的职位,而高级教师是长期任命的职位——并未发生变化。在哈佛,当时有80%的高级教师(指教授)是从院校以外的人员中聘任的,其中,62%的高级教师没有学术经历。在这一时期,哈佛还建立了“讲师职位”(instructorship),讲师与“导师职位”(tutorship)和“教授职位”(professorship)均相区别,也就是说讲师同样几乎永远不能晋升为哈佛教授。同样,导师也不能晋升为讲师。耶鲁大学和布朗大学与哈佛不同,从导师中晋升正教授。[6]从19世纪初开始到南北战争之前,美国教授职业在专业训练、出版活动、社团形成和职业承诺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哈佛在教师专业化方面领先,1821年,40%的教师受过专业化方面的训练。一般的做法是学院将教师派往欧洲学习。[7]此外,到南北战争前夕,教师在不同院校间的流动已成为学术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南北战争之后,学术职业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出现了大量的讲师和助理教授,规范了从初级教师(一般指讲师)晋升到正教授的过程。当时,有三分之二的教师有教授头衔,新聘任的教师主要是讲师和助理教授。[8]这些新的职位的出现完全改变了“导师职位”(tutorship)的状况,在有些学院“导师职位”变为低级讲师,而在有些院校,“导师职位”已不复存在。初级教师人数增多及职业化,使双重职业轨迹整合到一个结构之中。[9]初级教师的职位变成了学术阶梯的第一阶,并与高级阶梯相衔接,这标志着现代学术职业的产生。[10]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美国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过渡时期,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最年轻的工业化强国。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提高的同时,也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财政保证。维希(LaurenceVeysey)认为,19世纪90年代是美国大学发展中的繁荣时期,这一时期形成了现代美国大学的标准模式。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许多大学开始试验设立学衔等级(academicranks)制度,从讲师上升到助理教授,然后是副教授,最后是正教授。[11]1900年,哈佛大学和密西根大学等开始建立并为其他大学仿效的大学教职系列,即把统称的讲师或导师分为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12]然而,在整个十九世纪,董事会或校长可以随意解雇教师,无须经过合理的程序和必要的解释。[13]如1810年,纽约州议会明确宣布,教师任职取决于董事会的意愿,董事会随时可以以任何理由解雇教师。[14]20世纪初以前,教师仅是雇员,不存在有关工作安全的条款,教师的工作没有安全保障。许多正教授也是不定期(indefinite)聘任。由于在合同中没有关于聘任的详细条款,受聘任的教师可能随时因任何原因而被解聘。对于初级教师来说,既没有已得到认可的一套程序也没有确定的时间表保证其获得正教授的职位。而高级教师也往往要取悦于董事会。教师可能在院校服务15年或20年之后遭到解雇而没有任何原因并且不进行听证。这种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在像耶鲁大学和威斯康星大学这样传统上教师权力很大的院校也是如此。[15]据史料记载,根据对1860-1914年间美国122所高等院校的调查,68次解聘教授中仅有4次举行过听证会。[16]美国早期的大学主要是继承了欧洲大学传统,尤其是英国古典大学的传统。十九世纪,许多美国学生去德国留学,随着柏林大学的建立,学术自由的思想成为德国大学的核心价值,美国学生将德国学术自由的理念带回了美国,因而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的理念对于美国大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一些思想保守主义者担心允许学术自由可能带来革命性的后果,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始主张对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加以限制,导致了高等院校与大学教师之间的矛盾。有大量教师由于学术观点与校方和官方不一致而遭到解雇。C·卢克斯(C.Lucas)1994年曾说,“在19世纪末美国教师中间,劳动保护的观念已成为最不重要的事情了,任何教师都必须讨校长和董事会的欢心,来获得自己3的职位,他们可能被轻而易举地随人家的心情而遭到解雇。”[17]到了20世纪初,学术自由成为美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1900年,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家爱德沃德·罗斯(EdwardRoss)由于斯坦福夫人(LelandStanford)反对他关于移民劳工和铁路垄断的观点而失去了其在斯坦福大学的职位,斯坦福大学的七名教授集体辞职,以示抗议。这一事件对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哲学家亚瑟·洛夫乔伊(ArthurO.Lovejoy)触动很大,1913年,在亚瑟·洛夫乔伊积极倡导下,18位教授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召开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筹备委员会会议,会上选举哲学家约翰·杜威(JohnDewey)为筹委会主席。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正式成立,杜威成为第一任主席,声明该组织的目的是要确保教师的学术自由,而学术自由在当时还仍是一个新观念。[18]同时,发表了《委员会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的声明》(StatementofPrinciplesonAcademicFreedomandTenure),规定协会的使命是“提升学术自由,界定高等教育的基本职业价值和标准,确保高等教育对公众利益的贡献。”[19]并提出了终身教授制的原则,宣布: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有申诉的权利。宣言还特别指出,“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位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者均应终身聘用。”[20]由此,学术自由的思想开始深入人心,终身教授制度也开始在越来越多的院校得以实施。二、终身教授制度的确立(1915年—1940年)1915年,由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表的《委员会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度的声明》虽然阐明了学术权利的基础、学术机构的职能,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思想和原则,但是,这些主张并没有马上被普遍接受,特别是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战后经济出现大萧条,学术自由的原则的脆弱性暴露出来,如在对美国战争政策的讨论中,许多倾向德国的教授因政见与官方不同而被解雇。[21]1925年,美国教育协会(AmericanCouncilonEducation,ACE)召开会议,总结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工作经验,并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度的会议声明》(ConferenceStatementonAcademicFreedomandTenure),这一声明分别在1925年和1926年由美国大学协会(AssociationofAmericanCollegesandUniversities,AACU,当时称为AssociationofAmericanColleges,AAC)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两个组织签署认可。从1934年开始,这两个组织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于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大学协会(AACU)联合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的原则宣言》(StatementofPrinciplesonAcademicFreedomandTenure),表明这一原则声明的目的是“促进公众对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度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大学在实施这两个程序上达成共识”。这一宣言成为确立终身教授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并逐渐为学术界所接受。[22]从而保证学术自由和终身教授制度的原则在美国高等院校中得以确定。1940年的《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的原则宣言》对学术自由问题重新作了解释,进一步确立了终身教授制度的原则和程序。这一具有里程碑作用的声明第一次给终身教授制度的程序以明确界定,即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经同行评议,就应享有永久的或继续任职的资格,除非是在财政危机的特殊情况下,终止这种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两个协会进一步在宣言中对终身教授
本文标题:美国高校终身教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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