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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作用
1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作用内容摘要:和谐社会之本质,在于社会按照发展规律运动,并在此过程中社会矛盾能通过一定机制得以妥善解决,社会主体意志和情绪能有效表达和释放,社会关系和而不同,人们各得其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调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能有效和公正地发展。其中,社会纠纷的解决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无疑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功能。然则,该作用与功能如何有效发挥和显现,在理论与现实中却存在不同的思想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厘清。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职权法院的调解作用法院的审判制度OnthestatusofcivilproceedingsintheCourtanditsroleAbstract:Theessenceofaharmonioussociety,inaccordance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almovement,andintheprocessofsocialconflictsthroughcertainmechanismsareproperlyresolved,willthemainsocialandemotionalexpressionandthereleaseofeffective,communityrelationsanddifferent,peopleproperlyprovided.Constructionofaharmonioussocialistsociety,istomeettheprimarystageofsocialismproductivitylevelofdevelopment,adjusttherelationsofproductionandthesuperstructureoffactorsofdisharmony,thecommunitycanbeeffectiveandequitabledevelopment.Amongthem,thecommunity2disputeresolutionisanimportantcomponent.People'sCourtmagistrateasacommunitydispute,inbuildingaharmonioussocialistsocietyisundoubtedlyanindispensableroleandfunction.Whattheroleandfunctionandhowtoeffectivelyplaytheshow,intheoryandrealityistherearedifferentideasandpractice,thinkingandtheneedforfurtherclarification.Keywords:CivilProcedureCourtjurisdictionCourt'sregulatoryroleCourt'sjudicialsystem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主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法院职权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做好执行工作。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但仅仅有裁判权是不够的,裁判总是诉讼程序的结果,而诉讼是一种渐次展开的程序,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行使国家裁判权的程序,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完全控制的程序,在程序的主要方面,须由代表国家裁判权的法院来加以控制,由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从而衍生了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也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另一方面,虽然法院是程序的控制者,但从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来看,其基本定位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其控制也是消极和被动的。如同市场的管理者,只是维持市场的秩序,对当事人在合法交4易的范围内,管理者不能干涉如何进行交易、交易什么。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所决定的,裁判者只能是中立的第三者。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在诉讼上主要体现为,诉讼的启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行使诉权、提起诉讼时,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和主张,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和判断。“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作为职权,其性质不同于单纯的权力,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一种职责”。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往往必须行使权力,而且要求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是法院或法官的义务。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的,法院就必须对该事实主张进行审查;提出证据的,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加以审查和判断,并给予答复。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是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与功能的基本形式和途径,而受理的案件对象外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社会纠纷解决的参与度,是人民法院功能的主要表现之一。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规定采取了一般抽象界定的方法,从案件本质属性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但由于诉讼法一般规定的抽象性,实践中对某些社会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理解和做法未臻统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通知等形式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解决社会纠纷的参与度取向,决定着人民法院功能发挥的广度,需要予以考察和评价。①: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5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是“不必定从心理上解决了争执,而仅从行动上解决了争执”。①法院具有国家的重要权利—审判权,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的纠纷及其解决在法律上给出了解释。并且国家强制力又最大程度地保障着判决内容得以实现,使得冲突主体对于解决纠纷的裁判服也得服,不服也得服。通过判决的对外影响力来提高人民的权利观念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换而言之。在制定法缺乏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运用事实出发型的思考方法来解决现行的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件。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对于民事活动没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人民法院在没有制定法的裁判规范条件下,可以发挥依据国家政策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也应注意,我国法院的作用不同于英美法院,其本质方面通过判决从案件中发现应有的正义和法。我国法院的作用是适用诉讼前已经存在的法律,因此只有在制定法没有或无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考虑采用事实出发型法院制度去弥补规范出发型法院制度的不足。如果法院在收集诉讼及证据资料方面拥有主导权,则表现为职权探知主义;就程序运作的情形而言,如果当事人对程序的运作拥有主导权的,则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如果认可法院对程序运作拥有主导权,则称为职权进行主义,二者的结合可称为诉讼进行主义。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调解作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或没有达成协议,使诉讼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民事①:棚濑孝雄《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39页。6诉讼法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个人在调解过程中和调解结案后的有关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各种规则,构成法院调解制度。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同时,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面对案件多、类型新、难度大、要求高的新情况,我国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负面效应愈来愈突出。因此,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科学与否及其运作状况,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局势。目前,法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法院包揽的诉讼事务过多,法庭审理走过场,工作效率不高,案件积压严重。鉴于此,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方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体现效益和公正原则的科学的民事审判方式,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四、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要发生纠纷。人们之间的这些涉及权利义务的民事纠纷,有很多是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来解决。其基本的运作方式为,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进行防御,由独立于双方的裁判机关——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裁判。由此便产生了法院行使审判权与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7由于解决纠纷的诉讼体制的不同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处的地位和关系也相应有所不同。当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民事诉体制不外乎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英美法系诉讼体制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法院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的地位,诉讼程序由双方当事人推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①。其具有程序公正、对抗性强,但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的特点。大陆法系诉讼体制实行的是职权主义,在这个诉讼模式中,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积极主动地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处于被支配地位。具有司法效率高,但程序的公正性、对抗性不够的特点。现在国际上,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相互吸收借鉴,已成为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司法改革的趋势。我国也不应例外,在民事诉讼模式中不断吸收两大法系优点与长处,已逐步从现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到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上来。因此,正确认识并准确定位法院与当事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成为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以及诉权与审判权的正确配置。在大陆法系国家,辩论原则被称为辩论主义,它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收集有关事实和证据。辩论主义包含如下三个原则:1.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如果不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换句话说,不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将按没有提出事实来处理。这种不利的待遇被称为“主张责任”。②同时,从法院的角度看,法院对于负①: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1998年版,第108页至112页。②: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版,第209页。8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没有主张事实而不加理睬。也就是说,负有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即使没有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但是只要在相对当事人的主张中出现该事实时,法院可以视该事实为有利于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这被称为“主张共通”。①该原则的机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限定法院进行事实审理的范围。二是在当事人之间,由当事人相互明确在事实主张方面进行攻击防御的目标,保证对方有防御的机会。明确地说,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因此,当事人双方只就对方提出的事实进行攻击和防御,而不必担心对方发动突然袭击,即防止突然袭击机能。三是对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进行甄别。诉讼资料是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成为法院判断的依据
本文标题: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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