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任制。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2基本要求2.1凡有粉尘及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2.2有粉尘及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2.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2.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2.5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6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识别清单进行更新。2.7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定期更新,并将结果告知岗位人员。2.8根据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2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2.9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3机构与责任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长:副组长:组员:岗位职责:3.1主任职责:3.1.1主任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及监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3.2安全员职责:3.2.1安全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定期更新,并将结果告知岗位人员,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有权提出整改意见;3.2.2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3.2.3根据矿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3.2.4负责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3.2.5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3.2.6负责对职业防护设施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上报矿生产科。3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煤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煤矿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煤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4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煤矿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6.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5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2名词解释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基本要求:63.1凡有害气体(如:煤气、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矿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3.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6区队、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区队、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3.8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3.9矿综合办公室每月向矿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安保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3.10矿综合办公室根据矿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74机构与责任4.1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矿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4.2生产安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4.2.1负责制订矿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4.2.7根据矿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4.2.9建立健全矿工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3各生产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8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4.3.6负责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4.4技术科、设备科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目的和范围:为认真履行企业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和人员。2.职责和权限2.1煤矿主管领导负责指导和审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2.2煤矿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有权对申报不实的现象提出和纠正。3.工作内容:3.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矿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3.2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3.3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申报:⑴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10⑵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⑶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⑷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⑸用人单位的名称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⑹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⑺年度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⑻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例如: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4.纪录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纪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11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2.职责和权限2.1煤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2.2综合办公室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3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2.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3.工作内容3.1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综合办公室书面申报培训需求。综合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3.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3.3培训内容: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
本文标题: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134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