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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精神,为了促进我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规范自治区本级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扶持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转移项目的发展等。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确定项目资金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牵头组织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捡查。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几个方面:(一)区外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与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二)投资者建造用于出售、出租的多层标准厂房项目;(三)具有一定贡献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和产业转移企业的科研、技改项目;(四)产业转移企业进行二次投资且经济效益明显项目;(五)具有一定贡献的产业转移企业新设立加工贸易项目;(六)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区港口出口的标准箱补助项目;(七)为产业转移开展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八)其他需扶持项目,包括投资奖励、引资奖励等。已获得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等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原则上不再从本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第五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三种方式:(一)工业园区(含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转移企业的科研、技改项目以及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上交税金地方所得部分以及项目投资情况予以扶持。以自主投资为主(自筹资金占总投资70%以上(含70%))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其余以金融机构贷款投资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进行二次投资且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根据其上交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奖励。(三)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区港口出口的,每个标准箱补助100元。鉴于目前企业上交税金中地方所得部分由自治区和各地共同分享,因此对上述三类资助方式,各地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的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有关税收分享比例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自治区本级将在各地落实配套资金并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第六条项目资金的申报。(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会信息;3.经济效益良好;4.会计、税收、银行信用良好;5.申报的产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6.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作相关配套,或者能够拉动一批工业项目入园,促进待建工业项目开工建设效果明显;7.申报的标准厂房项目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桂经园区〔2008〕491号)规定的条件。(二)申报项目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报告;2.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4.上一年度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5.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或意向贷款承诺书,已获得银行贷款的贷款入账凭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6.上一年度企业实际交纳税收情况(分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如属于新投产和新扩建企业的项目,应将企业增加的税收单列(分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8.市经委、财政联合上报文件;9.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的有关凭证和批准文件;10.申请标准厂房补助的还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桂经园区〔2008〕491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1.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电子文档需用光盘刻录。各书面材料(含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三)申报引资奖励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桂政发〔2008〕42号)执行。第七条项目资金的审核及审批。每年4月,由各市、县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经委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干衡,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第八条资金拨付与管理。(一)资金拨付条件。实行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财务支出达到投资额度计划资助金额1倍以上的,可提交拨款申请报告,并附上企业开户银行、账号,企业支付项目用款凭证等;属于贷款贴息的项目,在实际支付的利息达到计划下达贴息额的30%时,可提交拨款申请书,并附上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凭证等;属于奖励项目,直接根据项目审批情况拨付。(二)资金拨付程序。1.自治区直属企业项目。由项目单位将拨款申请报告报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委出具审核意见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项目单位。2.各市、县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下达并根据本条(一)款规定拨付。第九条监督检查。(一)由自治区经委、财政厅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二)各级经委(经贸局)负责对产业转移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产业转移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严格会计核算,确保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三)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市县和企业,自治区将建设或停止对该市、县或企业的产业转移项目的支持。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自治区将直接或责成县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办理。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自治区本级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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