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索取资料权及其它合法权益。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第十条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有:(一)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公司信息。(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七)负责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建立、维护,回答投资者的询问。(八)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根据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制作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交流资料》。(九)负责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协议;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3负责组织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活动。第十一条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第十七条信息披露应遵循准确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使用文字准确。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十八条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第十九条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的程序:(一)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4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三)证券事务部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类。(四)公司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五)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董事长批准披露。(六)由证券事务部将合规信息通过前条所列渠道进行披露。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需文字、图像资料的收集通过公司OA系统完成。文字稿件必须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稿件中涉及的证书、图表、图象等不可录入资料必须经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作为附件一同提交。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股东大会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第二十五条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第二节网站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加盟的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为公司与投资者交流的渠道,域名为:=000718,栏目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路演互动、形象展示、公司动态,在线实时问答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第二十九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5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二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三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三十四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三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第三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第四十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第四节一对一沟通第四十一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6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四十二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四十三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第五节现场参观第四十四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六节电话咨询第四十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四十七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由于工作失职,导致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免除其职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7实施。公司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制订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题: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16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