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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二(2)详细评定程序的启动根据《规则》第47.6条规定,详细评定程序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格式载明的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及诉讼费用清单时启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有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列明的其他任何有关人士,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和诉讼费用清单副本。根据权利来源的不同,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分为三种,见表一所示:表一详细评定程序的启动期间详细评定的权利来源须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判决、指令、命令、裁决或其他决定自判决等做出之日起3个月,如在上诉期间详细评定中止的,自结束程序中止命令之日起3个月根据《规则》第38章撤诉自根据《规则》的38.3条送达撤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根据《规则》第38.4条驳回撤诉通知书之申请被驳回之日起3个月对《规则》第36章规定的和解或付款要约的承诺自产生诉讼费用权利之日起3个月《规则》第47.8条规定了对延迟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制裁,分别如下:第一,如果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未在《规则》规定的期间或法院指令的期间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做出命令,要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启动详细评定程序;如果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仍不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法院可取消其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第二,如果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未即时提出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申请的,以及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终结后方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则法院可取消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根据《1838年判决法》第17条或者《1984年郡法院法》第74条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但不得做出《规则》44.14条(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的权力)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制裁。(3)诉讼费用争点书(pointsofdispute)及其未送达的法律后果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以及详细评定程序的其他任何当事人,都可通过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者详细评定程序的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对诉讼费用清单中任何项目提出争议。诉讼费用争点书应简明扼要、切中要害,准确陈述争议的性质和理由;表明对诉讼费用清单提出争议的每一个项目;如切实可行的,就寻求降低的每一项目提出建议的金额。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期间,为自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之日起21日内,但当事人可协议延长或缩短,亦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或缩短该期间。期间届满后才送达的,除非得到法院特别许可,详细评定程序中不再对争点书举行审理程序。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做出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执行程序,可不由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签发。如果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无权取得诉讼费用的,则法院须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在其他情形下,只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诉讼费用清单副本、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副本,以及申请时建议送达的诉讼费用争点书草案的,方可依《规则》第47.12条第2款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时,还须考虑寻求法院命令的当事人是否立即提出申请。(4)诉讼费用协商一致的程序根据《规则》第47.10条规定,如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就诉讼费用达成协议,可申请法院做出金额协商一致的临时性或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如在详细评定程序中,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主张,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却并未支付诉讼费用,也未就当事人协议提出申请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上述申请须有证据支持,由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法院官员审理。(5)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的听审程序根据《有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草案》第43章第40节的规定,请求举行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为启动详细评定程序期间到期后3个月。法院在收到要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请求书时,便应当确定举行听审程序的日期。法院至少应提前14日将诉讼费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所有应当参加的当事人。法院在发送通知书时,应向已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的人,送达经接受诉讼费当事人依诉讼指引的规定加以批注的诉讼费用争点书副本。除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外,只有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当事人才可出席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但法院特别许可的除外。在听审程序中,只能提起诉讼费用争点书列明的项目,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在听审程序中,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费用清单、诉讼费用争点书或回复书,无需经法院许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包括要求支付因变更而引致或浪费的任何诉讼费用为条件。(6)诉讼费用证明书的做出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临时性和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两种。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提出举行详细评定审理程序请求书之后,法院可随时签发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或者修正或取消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法院可做出命令,责令当事人向法院支付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确定的诉讼费用。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中,法院应通过在诉讼费用清单上进行适当的批注,驳回或减少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金额。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后,应当完成诉讼费用清单,就每一项目阐明当事人协议或许可的正确金额,适当时重新计算诉讼费用清单金额汇总。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终结后14日内,当事人应提交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acompletebill),该证明书应载明以下事项:第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金额,或者在详细评定程序中已经许可的诉讼费用金额;第二,如切实可行的话,就已达成协议或许可的诉讼费用的增值税达成协议以及法院许可的费用金额。(7)详细评定程序之费用的承担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一般由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并载入诉讼费用清单。但法律、规则、诉讼指引另有规定或者法院另行做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做出费用承担命令时须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的行为、诉讼费用清单已减少的金额、一方当事人主张特定项目的诉讼费用或对此提出争议是否合理。如法院裁决详细评定费用项目由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支付,那么对详细评定费用,法院既可以采取简易评定程序评定,也可以责令以详细评定程序进行评定。除法院做出指令外,当事人都无需提交或送达详细评定程序的诉讼费用清单。法院在裁决就详细评定费用做出何种命令时,须考虑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诉讼费用清单已减少的金额、以及一方当事人主张特定项目的诉讼费用或对此提出异议是否合理。如当事人就引起评定程序的诉讼程序之诉讼费用,提出书面和解要约,并声明要约不受损害的,则法院在裁决费用承担时应考虑有关要约。提出的要约须指明,是否拟包括准备诉讼费用清单的费用、利息和增值税。和解要约可包括或排除上述全部或部分项目,但须在和解要约上明确其主张,否则视为包括上述所有项目。(8)对详细评定程序做出的裁决的上诉根据《规则》第47章第8节的规定,详细评定程序的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对法院在详细评定程序中做出的任何裁决提起上诉。不过,法律援助当事人不被视为详细评定程序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初步条件为:请求提供该详细评定裁决的书面理由;取得法院许可;提交上诉通知书。对法院授权官员做出的裁决提起上诉,无须取得许可,也无须寻求书面理由。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的裁决提起上诉的,除《规则》所规定的“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的权力”或“浪费诉讼费用命令”的情形之外,均须得到法官许可。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通过提交上诉通知书提起上诉。对法院授权的官员做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就向该法院的诉讼费用法官、区法官或法官提起上诉;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则向区法官或巡回法官提起上诉。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做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详细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向该法院的法官提起上诉;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则向巡回法官提起上诉。法院收到上诉通知书后,应当向详细评定程序的各方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并向上述当事人发送上诉审理程序通知书。上诉审法院审理当事人的上诉时可分别不同情况行使以下权力:第一,对经授权的法院官员的裁决提起的上诉,应对引起上诉程序的裁决进行复审,并做出有关命令,或者给予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指令;第二,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的裁决提起的上诉,如法院认为许可提起上诉的,则法院可做出有关命令,或者给予认为适当的任何指令;第三,可行使《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第70条或者《1984年郡法院规则》第63条授予的至少两名技术陪审员的权力。4,简易评定程序根据《规则》规定,法院无论在什么时候做出不要求支付固定诉讼费用的命令,都必须考虑是否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简易评定的一般规则是:(1)对适用快捷审理制的案件而言,在开庭审理终结时,法院将对整个案件的诉讼费用做出处理;(2)在持续时间不超过1日的其他任何审理程序终结时,法院将就申请或审理程序有关事项的诉讼费用做出处理。如在审理程序中对案件进行处理的,法院将确定整个案件的诉讼费用。(四)固定诉讼费用根据《规则》第43.2条的界定,固定诉讼费用是指在法定情形下许可律师收取的定额费用,包括固定起诉费、判决登记费以及其他固定诉讼费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适当的固定手续费。根据《规则》第45.1条的规定,固定诉讼费适用于下列情形:(1)原告只提出一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特定款项金钱之诉的,并且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第14.4条第3款、第14.5条第6款、第24章的规定分别取得缺席判决、基于自认的判决、基于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请求、简易判决的;或者法院已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a项做出驳回答辩命令的;或者适用《规则》第45.3条的。(2)原告仅提出一项要求给付财物的诉讼请求,法院在签发诉状时即可确定审理日期的诉讼。(3)上述情形中诉讼请求超过25英镑的案件。《规则》将固定诉讼费用分为固定起诉费、判决登记的固定费用及其他固定诉讼费用,其数额分别如下表所示:表二固定起诉费有关级别由法院或通过原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诉状格式的由原告亲自送达诉状格式的,并且只有一名被害人的被告为一名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单独的地址对其送达诉状格式的诉讼请求金额为25英镑以下500英镑以上的50英镑60英镑15英镑诉讼请求金额为500英镑以上1000英镑以下的70英镑80英镑15英镑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英镑以上5000英镑以下的;或者提出的唯一的诉讼请求为交付财物,但在诉状格式中未明确或陈述财物金额的80英镑90英镑15英镑诉讼请求金额为5000英镑以上的100英镑110英镑15英镑表三判决登记的固定费用判决金额超过25英镑但低于5000英镑的判决金额超过5000英镑的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通过请求,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金钱之诉的判决登记)之规定,没有送达认收书时做出的判决22英镑30英镑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通过请求,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金钱之诉的判决登记)之规定,没有提出答辩时做出的判决25英镑35英镑根据《规则》的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做出判决,并且原告接受被告关于付款方式的建议,对此种情形做出判决的登记40英镑55英镑根据《规则》的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做出判决,由法院裁决付款方式和期间,对此种情形做出判决的登记55英镑70英镑根据《规则》第24章之规定进行判决,或者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a项之规定驳回答辩,在上述情形下,基于当事人申请做出的简易判决之登记175英镑210英镑根据《1974年消费信用法》所指协议提出交付财物的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做出的判决之登记,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决之登记60英镑85英镑表四其他固定诉讼费用由当事人送达任何需要本人送达的文书的,包括向受送达的所有自然人准备和复制送达回证15英镑根据《规则》第6.8条做出的命令,向受送达的所有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达的25英镑域外送达文书的,包括:苏格兰、北爱尔兰、萌岛或英吉利海峡岛屿65英镑其他地区75英镑
本文标题: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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