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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有损职务廉洁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贪污贿赂罪具有如下特征:(一)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二)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三)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四)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贪污贿赂罪。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13个具体罪名,这13种犯罪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1.贪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2.贿赂犯罪,具体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关联犯罪,具体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历史上的和绅被嘉庆抄出8亿两财产,相当于政府十年财政收入,相当于现在的1600亿大老虎周永康中纪委数据:2013年共处理18.2万人,县处级以上6.4万人新中国成立以来,外逃贪官共卷走2.42万亿元秦皇岛贪官第二节贪污贿赂罪分述一、贪污罪概述(一)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根据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贪污罪的构成特征21.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贪污的共犯。根据刑法第382条以及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第93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其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包括下列几种人员: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处的国家机关首先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属于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的机关虽然在宪法上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体系,但是其在事关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各种重要事务的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把党委机关视为国家机关、把党委工作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适当和必要的。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从法律上说,不是国家机关,没有国家强制力,也不列入国家机构体系。但是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起着重要作用的,政协机关应视为国家机关,政协工作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出资设立的名为企业、事业单位,同时又被授予行使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如人民银行、知识产权局等,应视为国家机关,其有关人员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徐其耀: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包养情妇最多:146人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其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以实现国家利益为目标而建立的组织。人民团体,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人民团体”,是与下文中的“社会团体”相对应的,即主要是指最高领导机关的成立及其活动经费,是否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由此,人民团体的范畴,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国有公司:褚时健褚时健是中国最具有争议性的财经人物之一。据了解,褚时健在年轻的时候参加革命,却因反右不力被打成右派,60多岁褚时健一手将云南玉溪卷烟厂发展成红塔集团大型企业,却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后减刑为有期徒刑17年。于2002年,褚时健与妻子承包荒山开始种橙,再次成为拥有35万株冰糖橙的亿万富翁。据了解,褚时健被人举报贪污后,褚时健的女儿褚映群和老伴儿马静芬已经被关在洛阳监狱。而据内部消息透露,褚时健是被人陷害的,是因为得罪了什么人。据说在当时查案过程中,发现某省委书记的老婆,从云南批了上万件红塔山香烟,中纪委发现贵州省的腐败情况后要求严查,据说褚时健当时就对中纪委的来人说,确实有过省委书记、省长的孩子私下来找他批烟的事,他拒绝了,说:娃娃,你们的父亲都是党的高级干部,你们做这些事会给他们带来麻烦,烟你们就不要搞了,但是你们想抽烟,我给一点那个白皮次品烟你们拿去抽吧。但褚时健的妻子出事了。河南一个搞烟草生意的人说,批这个烟是通过褚时健的老伴给介绍的,这样中纪委就把褚时健老伴周围的人,包括她的亲戚、弟弟,还有她的侄子押往河南。不久后,又把在珠海工作的褚时健女儿褚映群带走。而就在这一年,褚时健女儿在狱中自杀了,当时得知这个消息的褚时健伤心的痛苦起来。而这些往事已成为过去,如今这位八旬老人还在继续坚强的生活着。国有企业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事业单位中科院人事教育局机关党委办公室的业务助理周某伪造领导签名,虚报名目,多次领取公款达138万元。昨日,29岁的周某涉嫌贪污罪在西城法院受审,他承认所有罪行,但称贪污是为了给父亲偿还医药费以及买房结婚。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特定情形下的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该村长是否构成贪污罪1995年3月,李某在担任李村村委会主任时,该村与长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合同约定:长城公司征用李村土地110亩,每亩土地补偿各项费用20万元,共计2200万元,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后付款50%,第二年再付款50%。长城公司于1997年4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按合同约定于1998年年底前将征地补偿款付清。1998年年底,李某带领村民到公司堵门,要求长城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的500万元土地补偿款。长城公司负责人对李某说,公司现在经营比较困难,只能先拿出20万元让乡亲们过年,剩余的土地补偿款需要一年后才能付清。李某收到长城公司的20万元土地补偿款后将其中的5万元据为己有,并对村民谎称只收到15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本案中的土地征用合同于1995年3月签订,当时适用的是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政府并不是征用合同的主体,征地补偿款并不是由政府向被征地单位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直接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当时用土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并不具有公款的性质,对该款项的管理并不具备行政管理的特征,而仅具有管理集体事务的特征。故本案中李某对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属于集体事务而非国家事务,李某不是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依法执行公务,而且这里的“公务”应是指国家公务,而国家公务有以下特点: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政府里的厨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吗?第二类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一,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二,委托单位必须是国有单位。其三,委托单位必须有委托某人以某种方式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赋予其一定职权的职责。被委托人也必须有接受委托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其四,委托行为必须有合法性。其五,被委托人不因受委托而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实践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有时临时请单位以外的人员帮忙联系事情,但并未以任何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后者有的乘机骗取单位钱财,由于这种关系与刑法上所说的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有原则区别,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般认定为诈骗的居多。2.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关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注意: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习作案的环境、方便进出单位等条件区别开来。(2)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①侵吞手段。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因职务关系合法持有公共财物,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者应当下发而不下发,非法转归己有或者第三者所有。②窃取手段。背着其他共同保管人③骗取手段。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之下的公共财物骗取到手,非法据为己有。④其他手段。贪污的手段多种多样,在法条上不可能一一列举,故用“其他手段”加以概括。3.客体特征: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工作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公共财物是指1.国有财物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3.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本文标题: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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