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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陈高勇2016年07月14日营改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营改增相关法规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回顾营改增之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营改增”扩围路线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第一阶段第三阶段根本动力根本动力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所有行业全国范围打通营改增最后一公里营改增期间税收优惠原则上延续专用办税设备及费用由国家负担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主要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营改增相关法规第13号公告:申报第14号公告:转让不动产第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第16号公告:不动产经营租赁第17号公告: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第18号公告:房地产开发第19号公告:委托地税代征和代开浙财税政(2016)7号涉及的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有关营改增涉及的税率(附件1第十五条)为:1、采购材料、设备、油费、电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17%.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即电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涉及的税率: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4、中介费:检测费用、会议费、顾问费、咨询费、广告费用、鉴证费、监理费、设计费、勘探费用6%5、税务局代开发票3%。(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销货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新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一份。缴税账户有足够的税款余额或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或5%(销售或出租不动产)11征收率:3%,新增5%(不动产和房地产)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均为3%应纳税额计算=(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3%)*3%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附件1第五十一条)现代服务:9小类(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察勘探、专业技术改变“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归类;新增“专业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新增“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商平台、数据整合)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知识产权、广告、会议展览调整“商标与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现代服务:9小类(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4.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装卸搬运、仓储、收派调整“货运代理”、“代理报关”、“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中的车辆停放服务”5.租赁服务:融资租赁:仅指“直租”(不动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车辆停放、道路通行)*“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广告位出租”调整*新增不动产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现代服务:9小类(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6.鉴证咨询服务:认证、鉴证、咨询咨询中新增“金融、软件、技术、健康、市场调查”;原“代理记账”、“法律代理”调整7.广播影视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新增):企业管理: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经纪代理:各类经纪、中介、代理(金融、知识产权、货运、报关、法律、房地产、职业、婚姻、代理记账、拍卖)人力资源: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安全保护: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9.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6小类(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1.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文艺、图书馆、档案馆、文物、宗教、科技、提供游览场所;体育服务:体育比赛、表演、体育训练、指导、管理;2.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测评、考试、招生)医疗服务: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接生、计划生育、防疫等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娱乐服务: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文化事业建设费)生活服务:6小类(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4.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外卖?)住宿服务: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5.居民日常服务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洗染、摄影扩印6.其他生活服务征收范围的除外——非经营活动1.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发票的使用过渡期相关规定:1.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类型将继续使用;2.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发票、印制的定型发票,可继续使用一段时间(预计2个月);3.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预计年底前)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续)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进项税额——不动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开具提出了要求,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工程项目名称”)进项税额——不动产(续)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续)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附件1第二十七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抵扣的计算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其他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转让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算(非自建的扣除原价或作价),按上述办法向地税预缴再向国税申报。2016年4月30日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5%征收率计算(非自建的扣除原价或作价)向地税预缴,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向国税申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关于
本文标题:营改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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