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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基数确定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包含年终奖?“年终奖”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三、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能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而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当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时不能扣除。四、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税前工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条款表明,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于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的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公司不能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先行扣除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应当是税前工资。冯乃林(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司长冯乃林):工资统计规定的工资不是从业人员每月或每年拿到手的实际收入。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内容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根据国际惯例,上述六项包括了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个人收入所得税。
本文标题: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基数--准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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