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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中传办字〔2005〕24号第一条为使我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第三条第二条中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学校部门(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要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学校整体工作思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实施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具体内容,学校可以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第七条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规章制度时,可以向主管校领导提出立项建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建议的内容包括:1.规章制度的名称;2.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3.规章制度的依据。第八条立项建议得到批准后,相关部门(单位)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起草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起草。规章制度的起草过程应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2.对规章制度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3.在此基础上,撰写规章制度草案;4.将草案初稿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445 5.汇总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草案。第九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单位)将草案和有关材料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几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核规章制度草案,应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起草部门(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会议。涉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在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之前,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审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具有可操作性;3.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冲突、重复;4.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条不符合以上审核内容的规章制度草案,或经负责起草的部门(单位)与相关的部门(单位)充分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单位)。第十一条通过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第十二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按照《中国传媒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进行解释。第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无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46 中传办字〔201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公文是我校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行政部门中的公文处理工作。中国传媒大学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公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院(系)、行政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学校各部门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确定一名秘书负责该工作。第五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规范遵守公文处理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检查和领导。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当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发文目的以及公文内容、行文关系等,正确选用公文种类。适用于我校的行政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撤消二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二)通告:适用于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三)通知:适用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行政干部。学校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内容可分别冠以“规定”、“办法”、“细则”等名称,一般用“通知”形式印发。(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七)批复:适用于答复校内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请求批准或答复有关事项。(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校长办公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47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二)发文机关标识(公文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我校行政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有四种:1.“中国传媒大学文件”。用于处理关系学校全局比较重大的问题,需要上报的文件以及依照上级规定必须以中国传媒大学名义发文的事项。上报的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校内发文格式详见附件2。2.“中国传媒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用于对校内各单位、部门发文,主要用于传达校行政领导议定的工作意见,宣布、安排、布置常规的综合性行政事务工作;在学校行政授权范围内,也可以学校名义对外行文。具体文件格式详见附件3。3.“中国传媒大学□□□文件”。也称为部门文件,“□□□”内容为发文部门名称。用于发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性工作。部门文件不能对校外使用。该文件格式详见附件4。4.“中国传媒大学函”。用于学校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学校内设机构对外联系工作。其格式详见附件5。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公文首页纸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印制。如遇事务性、临时性工作,建议使用部门便笺、无发文机关标识纸张(不标识“文件”),以印发通知的形式进行。(三)行政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只标主办部门发文字号,不得有两个发文字号。1.以学校名义发文。(1)涉及学校全局性、综合性问题,统一编号为“中传政字〔200×〕×号”;(2)业务性公文使用学校简称加主办部门代字,比如,教务处以学校名义的发文,编号为“中传教字〔200×〕×号”。2.以学校校长办公室名义发文,发文字号为“中传办字〔200×〕×号”。3.各部门行文,略去学校简称,直接标注部门代字(“部门代字”详见附件6)。比如,教务处发布有关教学方面公文用“教字〔200×〕×号”。4.函件,校级函件,编“中传函字〔200×〕×号”;部门函件,部门自行编号,“(部门简称)函字〔200×〕×号”。校级公文和校办发文由校办秘书科统一掌握文号;部门发文,各部门自行编号。同一发文形式(指同一种公文版头),按统一顺序编号。文号、印章须与相应的公文版头一致使用。 448 (四)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校内发文时,标题中可略去学校名称。除法规、规章、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学校对校内各处(室)、学院、企业实体(公司)等发文,用“校属各部门、各单位”的统称。(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并与公文主体一起装订、发送。(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中国传媒大学”印章。凡以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与部门名称一致的机关印章;单一部门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部门都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昀后签发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统一用小写汉字标明完整的年、月、日,“零”写为“○”。决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时间之下。(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位于生效标识(印章)之下,起首顶格,标注“主题词:”字样。主题词的标注应在分析全文的基础上正确选定能够揭示文件主题的词,一般按公文所涉及的范围、内容、文种顺序,从规定的主题词表中选用3—5个词组。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二)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使公文生效标识不能与正文同处一页时,应通过调整公文的行间距等措施,使二者同处一页。不得采用将生效标识单独放在一页并在其左上方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十三)抄报是指上报除主送机关外的其他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上级机关,或各部门办理的“部门文件”上报学校各位领导。位于主题词之下,用两条与图文区等宽的平行实线作为边界,形成“抄报栏”。(十四)抄送是指发给除主送机关外的其他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位于主题词或“抄报栏”之下,同样用两条与图文区等宽的平行实线作为界线,形成“抄送栏”。多个抄送单位,应按照先外后内、先大后小顺序排列。(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第八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九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49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一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学校内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各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第十二条各类公文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党政工团组织、相关部门,可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联合行文。第十三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多头报送,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报或抄送形式,但不得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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