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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桂建质字[2004]8号)检测专题2010-03-2512:46:19阅读186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桂建质字[2004]8号各市、县(区)建委(建设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和新材料在工程建设中广泛应用,使建筑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市场的开放又使得假冒伪劣商品混迹于新材料之中,粗制滥造使新技术潜藏着安全隐患。为加强对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的管理,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和人体健康,新版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详细规定了工程质量检验检测项目,并将其列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部分建筑材料和工序的检验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一、混凝土外加剂和砌筑砂浆外加剂(一)有合法的生产厂家。(二)有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三)有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砂浆塑化剂还须提供砌体型式检验报告)。(四)有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五)外加剂进场后,应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检验,检验项目按出厂检验要求,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二、防水工程(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二)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防水材料,应满足下列条件:l、有合法的生产厂家。2、防水卷材应具备生产许可证。3、有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国外进口产品应具有国家级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4、材料进场后,应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检验,检验项目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内、外墙涂料(一)有合法的生产厂家。(二)有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国外进口产品应具有国家级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三)有该批产品的合格证书。(四)材料进场后,应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检验。检验项目按出厂检验要求,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四、室内环境质量控制(一)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二)装饰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l的规定:l、工程中所使用的花岗石、大理石、粉煤灰及其制品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规范规定,并有检测报告。2、用于室内装修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应符合规范规定,并有检测报告。3、用于室内装修的涂料、粘剂、处理剂等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并有检测报告。4、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应见证取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三)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氡、游离甲醛、苯、氨、TVOC)浓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五、塑料门窗和铝合金门窗(一)施工图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4号)的要求,列出门窗表及门窗性能(隔声、抗风压、保温、气密性、水密性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二)门窗使用的型材及配件,应由合法的生产厂家生产;(三)铝合金门受力构件壁厚应≥2.0mm,铝合金窗受力构件壁厚应≥1.4mm。(四)塑料及铝合金外窗安装前,应提供下列资料:1、门窗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2、门、窗型材、密封条、玻璃、五金配件、毛条的来源说明。3、门、窗出厂合格证及近两年内该类门、窗的型式检验报告。4、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的复验报告。(五)成品门窗的安装要求洞口尺寸准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六、钢结构(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二)整体安装前,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和设计要求检验,特别是对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三)安装焊缝应在安装完毕后检验。(四)应对高强度螺栓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抽样做轴力和扭矩系数复验。(五)应对多层及高层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进行检测,对网架进行挠度检测。七、预应力砼结构(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二)钢绞线、锚夹具、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并附有型式检验报告。(三)有现场见证取样、送样记录,有钢绞线力学性能检验报告,锚夹具、连接器的外观、尺寸和硬度的检验报告以及预应力组合件检验报告。以上检验检测项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必检项目,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由于我区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对各地实施本通知的要求作出如下规定:南宁、柳州、桂林三市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其余市、县(区)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注:1、于某年某月某日起执行,即自该日起开工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2、本文所称检测机构,系指具有相应资质并经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本文标题:桂建质字[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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