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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发〔2008〕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日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纳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统一下达。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应用,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应用图集等的开支;(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六)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七)其他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和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等有关的开支;(八)支持、扶持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前款(一)至(五)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支总额的90%。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使用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且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第八条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支出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四)市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试点、示范工程总投资的5%。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追回。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2日起施行。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4月02日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2日(地方法规)(市建发[2008]298号)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对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验收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和规范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验收管理(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组织验收,具体由西安市节能办实施。(二)西安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验收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接受监督管理。(三)从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国家、陕西省、西安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从事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二、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设备的监督管理(一)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陕西省相关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陕西省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及设备。(二)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产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在施工现场抽样复检的必须进行复验。(三)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评审、鉴定及备案。(四)建筑节能工程所有使用的节能产品、材料、设备及成套技术都必须符合陕西省及西安市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的规定。三、严格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程序(一)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过程应符合规范要求。(二)建筑节能工程具备了最后验收评定的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准备好相关资料,向西安市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正式书面验收申请,西安市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现场监督评定,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同时参加。(三)建设单位在节能验收前准备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建筑热工计算书、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备案登记表(附件二)、建筑节能进场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汇总表。(附件三)(四)建设单位在节能验收前必须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建费用缴纳明细表、节能押金缴纳收据(留存复印件)。(五)西安市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表见附件四),核查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陕西省相关的规定后,组织专家现场验收评定(评定表见附件五、六),不符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不予批准组织验收。四、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新型墙材基金退付手续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节能押金返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返还押金,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附件(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〇〇二八年十二月三日发布部门:西安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3日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新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市建委《关于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的通知》(市建发[2008]284号),现就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管理通告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级备案登记制度。凡未经过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节能验收不予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二、《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书》每年审验一次,未经审验的备案登记证书自行失效。三、《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书》申报所需资料,登陆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网站下载。网址:四、申报地点: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后宰门51号,电话:87454364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陕政办发〔2008〕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省与市(县)分成。各市、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上缴省国库,85%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预算级次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第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确保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就地缴入各级地方国库。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由各级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其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六)代征手续费;(七)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六条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墙改办应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二)由墙改办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
本文标题:西安市墙体材料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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