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厅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1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是指对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等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的改变。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是指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用地布局的变动。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节约集约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三)调整土地利用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2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城镇迁址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加以调整的;(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城市、集镇、村庄建设布局发展方向发生变化的;(三)确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单独选址和独立工矿项目用地,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修编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批复的市、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有关规定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第七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下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下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规划修改(调整)申请报告;3(二)经核查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修改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修改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修改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的影响等说明材料,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三)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再随建设项目用地报卷上报。第八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上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需要修改调整规划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省国土资源厅对省人民政府转交的申请报告组织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规划修改调整;(三)对允许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有关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技术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形成相关部门一致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同时提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调整规划听证材料以及4修改调整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四)省国土资源厅对报送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通过专家审查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第九条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批:(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附专家审查意见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二)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中心城区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三)用地批准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的修改调整,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文批复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审批。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其呈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取消其规划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档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乡镇(场)1:1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收集建档;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城5市、县城关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的动态管理。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机构必须按要求将经批准的修改调整方案等有关资料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修正或更新规划图件及数据库,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同时废止。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名称规划修改(调整)面积(公顷)其中耕地面积(公顷)规划修改(调整)理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设区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主管领导年月日备注7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等的具体安排。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原则:(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8用。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各市州可结合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计划建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须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第七条需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9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底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八条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市州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对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市州可单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历年实际用地、历年年度计划下达规模、土地资源状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人口现状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进展、违法用地情况等综合测算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只下达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下达到市、州,在国务院、省政府审批时安排使用。全省计划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分解到市本级、县(市、区)及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开发园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州分解安排下达计划时,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合理确定中心城区用地在全市用地中所占的比例,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工矿用地及商服用地的比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应房和廉租房用地占本地区房地产年度总供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10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分类使用。不符合独立选址条件但确实无法在圈内安排选址的项目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安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违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批地按“批多少、扣多少”的原则,在下一年度的计划下达时予以扣除。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存量土地、闲置土地情况,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拟定供地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占用项目所在地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第十二条各级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落实到项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登记,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11包括:(一)计划分解方案的合理性。(二)计划总量执行控制情况。(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的结构节奏及使用安排的合理性。(四)计划执行台帐管理情况。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以及计划执行管理台帐,对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1至2月对上一年度各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10月份对当年一至三季度市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计划分解和调整的依据。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267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