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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市委的决议、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运行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好在本局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党的其他工作条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党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各项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第三条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履行职责。确定一名党组成员分管全局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履行党建工作具体责任。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议,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第四条党组成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党组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2—工作。通过党组(扩大)会、中心学习组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等形式,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六条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一)需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委决策部署的研究落实和情况反馈。局机关党委、局属各单位(含挂靠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研究确定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向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重要事项,并提出相关建议。(三)研究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研究、审议机关、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讨论决定党组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轮岗交流、调动和奖惩等事宜。(五)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对机关、局属各单位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加强对局属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抓好干部队伍特别是局属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认真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市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六)切实加强党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的指导下,研究决定机关党建、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机关党委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3—(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研究审议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八)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指导发挥好作用。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和市委交办任务的圆满完成。(九)加强对本机关和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及其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委履行对机关和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十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组织原则第七条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第八条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党组分别于半年、年终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市委及其常委会决策部署和交办的有关事项,应及时研究办理并专题报告;党组应定—4—期听取机关党委、党组成员分管工作及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九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委、各党支部、机关各科室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进行通报。第十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要服从全局,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关心,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第十一条凡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或上报的文件,应事先经过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公开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经党组书记审阅批准;每位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二条党组的会议包括党组会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第十三条党组会议:(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5—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确定。提交党组会研究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前征求局属相关组织、科室和单位(含挂靠单位)的意见并修订完善。(二)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动态清单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三)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四)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申请回避。(五)根据工作需要,局办公室、监察室、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应列席党组会议,可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负责人、机关党委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党组(扩大)会议形式由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六)党组会议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6—决。党组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七)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在局内适当范围进行通报。(八)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或由会议指定的局领导、科室(单位)分头落实和组织实施。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对党组会议决策部署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相关情况,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分工落实和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人在执行中如发现党组决策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向党组报告,但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按原决定执行。(九)对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通过电话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在局纪检组监督下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第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二)会议召开前,由局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党组成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会前要互相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三)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因—7—故缺席会议的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委托参会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会议的党员领导干部。(四)针对会议剖析查找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民主生活会后,要组织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民主测评。(五)民主生活会后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五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每季度举办一次。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机关党委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学习中心组会议由局副县以上干部、局属各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单位副职、综合科室负责人参加。根据学习需要,可扩大参加学习范围。(二)党组书记任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机关党委负责中心组学习具体筹备组织工作,确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并建立中心组学习专卷归档。(三)党组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第五章思想作风建设第十六条党组及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8—第十七条党组及成员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同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党组应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和文件,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十八条党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党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第十九条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切实研究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党组成员全年下基层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每年至少牵头1项重点调研课题。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规定。第二十条党组及成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深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抓好机关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要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组每年至少组织3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教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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