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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源家庭教育研究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陕西德源家庭教育研究中心第二条性质:陕西德源家庭教育研究中心是由从事教育、关工委、妇联等工作的工作者和家庭教育专家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赢利性的家庭教育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中心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以提高家长素质为目标,有组织地开展家庭教育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组织培训家庭教育工作骨干,提高家长的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为实现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一代作出贡献。第四条本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学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中心办公室设在==========。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一)针对家庭教育的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我市家庭教育提供理论依据。(二)采用各种渠道和形式,根据不同层次家长的需求,广泛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编印家庭教育科普资料,提高家长素质。(三)做好家长学校教师骨干的培训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学校共同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重点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儿童综合素质教育、社区家庭教育、特殊人群家庭教育、流动人员家庭教育的研究,总结推广家庭教育的经验。(五)加强与省、市同行的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举办高水平的讲座、报告,传递国内外家庭教育的新信息、新成果、新技能,推动我市家庭教育上高层次。(六)加强对各镇(街道)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着实为基层和社区提供优质服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中心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中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三)热心于家庭教育研究和推广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凡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并愿意提供资助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领导和热心人士,理事会可聘为名誉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委员会讨论通过;(三)委员会发给会员证,成为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阅读、获取本会的有关资料、文献,学习、应用本会的科研成果;(三)对本会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二)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三)结合本身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各项家庭教育工作;(四)反映我市家长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交科研成果、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等;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中心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相关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七条中心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中心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第十八条中心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主任、副主任、(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吸收或解除会员;(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审决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中心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中心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对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是:1、代表委员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筹备召开委员会和会员大会;3、代表委员会处理下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一切事务;4、提出副主任、秘书长人选;5、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6、制定本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心家庭教育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三)了解和掌握我国教育思想、方针、政策,掌握国际现代教育思想和动态;(四)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一届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发起人王春艳担任。第二十九条本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负责制定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督促、检查。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审核,确定教学计划、内容、方法并协调各项工作,做出具体教学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三)、负责督促、检查教育教学活动。(四)、及时为指导中心委员会提出教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统一领导,各司其责。(五)、成立家长委员会了解授课情况,听取办学建议和要求。(六)、负责审核年度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七)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八)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主要文件。第三十条本中心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及时收集、听取教师、学员的建议和要求。(四)、负责编制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方法、安排授课时间。(五)、负责各项教学、教研活动。(六)、负责学员的登记、注册及日常管理。(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发起人王春艳个人出资20万人民币;(二)会员费用(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争取社会和有关单位合作开展活动的资助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中心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部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假发票。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和代开发票。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委员会讨论决定。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学会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10年10月16日常务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的委员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计划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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