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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治管理、自我教育的积极性,按照治理“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群众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第三条:本章程时村民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章村民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2第六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按上级要求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技术员,保证服务阵地的设施齐全,能满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要求。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奖励和各项优惠政策,搞好贫困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帮扶工作。第七条: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三章村计生专干、技术员及自管服务小组长职责第八条:村计生专干、技术员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支部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计划生育职责:1、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2、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开展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并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则和优点、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之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4、认真做好各种资料的及时变更,确保各种帐、卡、表、测的整齐、规范。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3次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开展好“三优五期”教育服务,做好各种随、回访对象的随、回访3服务。6、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第九条:按村民的居住环境合理分片配备自管服务小组长,自管服务小组长要在村计生专干、技术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1、对所管片所有居住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它们的需要,尽可能地为其服务好,当好服务员。2、做好所管处中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织育龄妇女集中学习,没有条件的做好入户宣传及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当好宣传员。3、经常入户工作,多渠道掌握各种信息,并向计生专干和技术员反馈,当好信息员。第四章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村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秘书长、会员小组长、每个会员小组长负责联系辖区的会员。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4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3、积极开展“三结合”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低生育水平。5、参与人口计划生育的制定和落实,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制度1、例会制度。2、学习培训制度。3、会员联系户制度。4、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评比奖惩制度。6、会员小组活动制度。第五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1、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5、有享受村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6、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7、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8、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第十四条:村民的义务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积极参加5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3、自觉参加村组织的孕、环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和妇女病普查普治活动。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5、在村计划生育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6、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7、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受限制和处罚。第六章育龄妇女的教育、管理、服务第十五条:育龄妇女要按“五期教育”的阶段自觉到村计划生育活动室参加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要通过广播、板报、有线电视、宣传录像光盘、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接受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以提高育龄妇女遵守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第十六条育龄妇女包括长期居住在我村居住在我村居住的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村组织的育龄妇女“三进村四到户及普查普治活动。对应落实避孕措施是育龄妇女必须在村计划生育干部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第十七条:以协会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即: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等。组织会员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传播种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第七章奖励与限制性措施6第十八条:奖励1、对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妇,主动放弃生育指标的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奖励,并在发展生产,在生活上给予关心。2、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为其家庭成员交纳每人每年1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3、对支持新农村建设,新建沼气池的农户,村委给予大力的支持。4、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每考上一名大学生(含大专)村委给予一次性的奖励。5、不断提高新农村建设的投入,每年对示范点进行大力补助。6、对工作表现突出、积极性高的协会小组长给予奖励。7、积极帮助计生贫困家庭解决生产物资的困难,每年为其购买种子和肥料,8、对计生贫困户进行帮扶,对他们进行资金、物资、技术和信息上的帮扶,帮助他们早日脱贫致富。第十九条:限制性措施凡是本村不符合生育政策而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村委会将收取责任金500----1000元,并动员其亲属为其做思想工作,直至终止妊娠。2、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要公开进行批评,除按《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委会在本人未如数交清社会抚养费前,停止本人及亲属的一切优先优惠。3、本村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应在计划生育干部的指导下,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7症的除外),即生育一个子女的选择上环或皮埋,生育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选择绝育或皮埋,不按时落实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的除外)的,村委会将视其情轻重,生育一孩的处罚责任金200元,生育二孩的必须落实绝育手术(有禁忌症的除外),并处罚责任金200元。直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4、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三进村四到户”及普查普治活动,对无故不参加的,每次应主动向村委会交纳违约责任金100----200元。5、外出务工、探亲、访友三个月的应在外出前主动到镇计生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应参加孕情环情的对象,应每季度按时去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孕情环情检查,否则,每次应向村委会主动交纳违约金100——200元2.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违者将上报上级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处2000元违约金。第八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第二十条:民主参与的内容: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定。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5、参与落实“三为主”、“三结合”工作。第二十一条:民主监督的内容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8情况进行监督。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1、人口计划的落实情况。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办证情况。3、对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增收情况。4、对村规民约的履约情况。第二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参加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支部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示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民委员会组9织实施,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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