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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龙营华汪金锋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根据船舶所有人申请,为确认船名、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国籍,依法定程序,对船舶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船舶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变更和注销登记等。为了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确定船籍港,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和航行权,保障有关船舶各方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都制定了本国船舶的登记制度。船舶登记制度及条件因国而异,有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半开放登记制度等。所谓严格登记制度就是对前来登记的船舶要求(船舶所有成份、船员、船舶建造地等)较高,诸如船舶的资本比例、船员配额等均有严格的限制。而开放登记制度则是对来登记的船舶要求宽松,一般不加条件限制。我国目前实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当属严格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船舶登记规定主要是1994年6月2日经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交通部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船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将近10年。该《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国家对船舶的源头管理,保障了船舶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条例》,船舶通过登记,获得法定的船名、船籍港和中国国籍,从而获得航行权,享受中国一切航行经营便利优惠政策,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根据该《条例》,船舶通过登记,确认所有人对其的物权,从而使所有人获得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该《条例》,船舶通过登记,确认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从而保护抵押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根据近几年来对船舶登记进行审核的实践,谈一谈在船舶登记中如何正确实施该《条例》。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对企业法人是指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对事业法人是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证;对公民是指身份证等证明文件。1、买卖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根据《条例》,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主要提供的文件是“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在登记中,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的内容、所有权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等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之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有的老旧船舶不能按规定提供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应该在当地地市级日报上公告三个月,如无人对其提出所有权异议,可予办理。2、新造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条例》规定,新造船舶申请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新造中的船舶申请所有权登记的,只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船舶建造合同属承揽合同。对新造中的船舶申请所有权登记要注意审核船舶的建造阶段是否属于安放龙骨阶段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否则,不予办理。对于建造中的船舶,还要认真审核船舶建造合同,确认建造中的船舶权属(定作人或者出售人或者购买人、建造人或者承揽人),因为建造中的船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3、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条例》规定,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取得的依据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或者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等。二、船舶国籍登记《条例》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办理船舶国籍登记主要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即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营运资格(即水路运输许可证)、所有权证书、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等资料。向境外出售新造船舶、从境外购买新造船舶、境内异地建造船舶、在境外建造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三、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买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主要审核主合同和船舶抵押合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船舶抵押权登记中,主合同多为贷款人,即商业银行或者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借款人,即船舶所有权人或第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注意审核贷款人的贷款资质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资料。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船舶抵押后,船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船舶价值需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船舶登记人员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四、光船租赁登记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条例》规定,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出租境外的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和其它法定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办理登记时,登记人员要认真审核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在办理船舶抵押权和光船租赁登记时,登记人员还要注意一种情况,这就是融资租赁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五、船舶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条例》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等)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船舶变更的情况,主要有船舶变更船籍港、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变更、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等。目前,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依法成立的公司的撤、并、转等情况,新的法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办理变更登记,基于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一种是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原法人要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新法人凭注销证明书办理新的所有权登记,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理由是法人的变更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而且是性质的改变(注册的资金结构等发生根本变化)。《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灭失、船舶抵押合同解除、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抵押双方,或者光船租赁双方,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登记工作人员应该仔细查阅船舶登记档案,核查船舶的抵押、租赁、法院协助执行等情况。对于转档船舶的登记,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船舶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船舶尺度、主要设备、总布置图、船舶照片等情况是否与档案一致,确保船舶及其档案的连续性、符合性、真实性,从而确保登记不出差错。船舶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办理船舶登记时,登记工作人员除依照现行《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规文件实施外,在审核相关登记材料时,还要遵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所以,登记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事业心和责任心,平时还要加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把船舶登记工作做好,真正把保护船舶登记有关各方权益落到实处。笔者限于水平,以上错误在所难免,请专家同仁批评指正。参考文献:1、海商法概论―――张既义司玉琢尹东年於世成编著2、海事安全手册―――编著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本文标题: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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