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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第四条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服务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服从服务部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车间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七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第八条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第九条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第十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第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车间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签字手续。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统一交由北京金隅红树林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厂处置。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服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安居轩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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