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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需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章年度预算管理制度第三条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当年的环卫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四条应根据当年环卫事业发展计划和实际任务需要,由财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核准人员、机械设备和当年的工作任务等基础数据,依照市财政局有关预算编报规定,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第五条按照规定的年度预算报送时间和要求,及时报送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六条预算编制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建议数;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行政事业单位依据预算控制数编报正式预算;财政局正式批复预算。—2—第三章经费报销制度第七条经济业务结束后,经办人按规定整理票据,经主管业务处(室)领导审核并签名,财务处复核,局领导审批后,再办理请款或报销手续。第八条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做到一事一请款,一张支票对应一项业务。经济业务结束后一周内(以发票时间为准)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报销手续。第九条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原始发票应具备:顾客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或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填制单位印章、填制人及收款人等要素。报销时,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以及经办处(室)领导审签并注明用途,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十条当使用支票付款方式时,支票收款单位应当与所取得的原始发票的填制单位名称相一致,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第四章帐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单位应在统一设置的会计账簿中登记、核算。严格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运用规范的记账方法,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严格、规范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3—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输出的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第五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帐,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第十六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出租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占用费。第十七条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第十八条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第十九条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单位财—4—力的可能,坚持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帐务处理。第六章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第二十条局领导班子是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局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领导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领导班子明确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工作,重大的财务支出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会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贯彻、监督本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并对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核;单位内部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第二十三条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内部牵制手续,实行印鉴与支票分开保管,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支出凭证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第二十四条坚持审批稽核手续,任何经济业务的处理,都要有明确的授权与审批,同时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与稽核。第二十五条严格凭证控制,建立和健全凭证制度及严格的传递程序,直到会计资料归档。—5—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按月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管理本单位票据,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第二十八条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类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事项: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购买物资还应有验收人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报领导审批。重要、大额的财务支出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财务主管对其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九条重大财务支出决策事项的具体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政府中心工作、印刷品、对外宣传活动等。第三十条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6—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单位名称、移交日期、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具体实施由局财务处负责。第三十二条本处以前所制订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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