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三次全次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细则
清查摸底工作细则1.住户清查摸底的目标筛选出本普查区的农户、规模农业经营户登记对象。对于不居住本普查区的登记对象,要多渠道了解登记对象情况,及时与乡镇普查办公室沟通,要根据情况采取方便登记的方法。没有划分普查区的住户登记可以由乡镇普查办公室负责,在其居住地进行并编码,注意户编码不要重复。2.住户清查摸底的步骤(1)熟悉普查小区普查指导员要明确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要熟悉本普查小区,了解和掌握普查小区的范围。(2)收集现有各种住户名录普查指导员负责收集本普查区的户籍登记名录、土地承包户名录和外来人口登记名录,并将这些名录综合起来按普查小区分开,交给普查员。如果这些名录无法按普查小区分开,将全普查区的住户名录交给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本普查区住户情况非常了解的情况下,为节约时间并保证重要数据的质量,可以在摸底表中先列出本地户的户主姓名,是否本乡镇户籍等大部分信息。注意将已分家、不在一起居住的户分开;注意确定举家外出的户,指户籍在本乡镇,全部成员均离开本乡镇。(3)实地走访摸底填住户摸底表第一、普查指导员要提前预约普查对象。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按预先确定的路线实地走访普查小区内每一处住宅。尽量按门牌号码走,没有号码的住宅要特别在普查小区示意图内标出,或者在住宅上标上临时门牌号,方便入户访问登记。第二、在每一处住宅内,先对居住在这里的住户进行摸底,再对摸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户(例如,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有承包土地或经营农业的住户、有住房但已全家外出的户、出租屋内的外来人口)进行摸底。第三、每找到一个户,先向普查对象说明来意,宣传农业普查目的和意义等,了解住户基本情况,填写户主姓名,再按《住户摸底表》逐项询问填报,并认真核实该住户是否有确权(承包)土地,是否经营农业生产,是否达到规模户标准等。普查员对一些有特殊情况的住户要向当地熟悉情况的群众和干部了解,应在《住户摸底表》备注栏进行说明,如全家外出的户,居住在本普查区以外的户,在本普查区的其他普查小区有住宅等,以便与乡镇普查办公室、其他普查区或普查小区的指导员、调查员协调,防止重登和漏登。第四、每完成一个户的摸底调查,应将该户与户籍名录进行对照,将已完成摸底的本地户在户籍名录中做好记录,表明这些户已列入摸底表。第五、摸底完成一户离开前,普查指导员还应尽量与下一住户约定访问登记时间。第六、摸底完后,离开住户时要向普查对象表示感谢,并告知现场入户登记事项,预约大概入户时间。(4)检查、对比和复查及汇总摸底走访完成后,农业普查工作组要及时召开清查摸底总结会,对清查摸底结果进行检查、对比和复查及汇总。主要工作如下:第一、检查普查对象是否识别错误。一是在摸底过程中,或摸底走访完成后,普查员应对登记对象进行识别,属于登记对象的户填写“1.是”,不属于登记对象的户填写“2.否”。二是检查农户和规模农业经营户的登记对象是否准确。第二、将摸底结果与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户等名录进行仔细对照。一是对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合同中有记录,但没有在实地访问中发现的户添加到住户摸底表中,向村干部、邻居或亲戚朋友询问是否有承包土地,是否经营农业,农业经营的规模等信息。二是检查以下两类住户是否列入摸底表中:全家外出户,即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户籍在本普查区的户;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的户。对于这两类住户,要采取“以地(设施)找户”的办法,指定普查员将这些住户填写到摸底表中。第三、检查是否有住户在不同的普查小区被重复记录在摸底表中,在同一普查区的不同普查小区内有住宅的住户可能被重复记录。有上述情况出现时,普查指导员必须指定一个普查小区对相关住户进行摸底。第四、通过检查发现普查对象识别错误、指标填写错误、漏填、多填普查对象等情况,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对已清查摸底发现错误的普查小区开展复查工作,对识别错误、指标填写错误情况要及时联系普查对象核实修正;对底册名录中有的户,第一次实地访问中未发现,要重新实地走访,确定是漏填的要及时补填;对底册名录中有的户,实地走访确定无该户,要在底册中备注栏中注明情况。第五、对《住户摸底表》进行汇总,将结果填入《普查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附1:住户摸底表式及填报说明普查区代码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统计用区划代码》的村级行政单位的标准代码(12位)。普查区名称与该普查区标准代码相一致的全称。普查小区代码2位,从01开始顺序编码;如果没有普查小区,只填“01”,截止编码。普查小区名称根据普查小区划分的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是按自然村划分的普查小区,则填写自然村的名称;如果是按村民小组划分的普查小区,则填写村民小组的名称。其他情况,可按划分的具体情况命名,如“一小区”,“二小区”等。01住宅编码住宅指人工建造的,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具有独立入口,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要求以普查小区示意图为依据,将普查小区内的全部住宅按自然顺序从“1”开始,进行编码,没有限制。没有住房的渔民和住房不在本普查区的农户,按其渔船经常停泊的地点和经营土地地点编制住宅编码(虚拟)。02住户编码住户指居住在一个住宅内,共同分享生活开支或收入的一群人。居住在同一房间内、不共同分享生活开支的人群,每个人都视为一个住户。住家保姆、住家家庭帮工在本次农业普查中不作为单独的住户登记,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在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中反映。住户编码(3位)按自然顺序完全排列,不能重复。一个住宅里有多个住户的,重复住宅编码即可。普查表内的住户编码与此编码相互对应,如不一致,以登记为准。03户主姓名户主指本户农业经营的实际决策人或主要收入来源人。摸底时可填写本户的户籍户主姓名,在登记时核实,如有不同,以登记为准。04户籍所在地是否在本乡镇户籍所在地指户口薄上的登记地址,以乡镇地址为准进行确认。无户籍的户登记为“3”。05全家是否外出(离开本乡镇)6个月及以上指未办理户籍外迁手续,全户所有人口离开本乡镇6个月及以上。06是否有确权(承包)土地指居住在农村,经土地确权(未完成确权的地区,则为“二轮承包”)有土地确权或承包面积的住户,无论其是否实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确权(承包)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07土地是否完全流出指该户的所有确权(承包)土地全部流转。08是否经营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指本户是否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中的一种或几种,注意不要遗漏没有确权(承包)土地,但有土地经营的户;不要遗漏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户。本户经营农业的标准(任一标准)为:①年内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②年内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及以上;③年内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④年内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⑤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价值超过1000元及以上;⑥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1000元及以上。09是否规模农业经营户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规模农业经营户。①种植业:一熟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二熟及以上地区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②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③林业:经营林地面积在500亩及以上。④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⑤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⑥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10是否是普查对象根据普查对象确定条件判断选择。属于登记对象的户填写“1.是”,不属于登记对象的户填写“2.否”。第一、在本普查区居住,并在本普查区或本乡镇内其它普查区经营农业的住户。第二、在本普查区居住,有确权(承包)土地,不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属于登记对象。第三、户籍在本普查区,全家外出本乡镇6个月及以上,有确权(承包)土地,但没有全部流转出去,属于登记对象。第四、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但不居住本乡镇,属于登记对象。第五、在本普查区居住,但仅在本普查区作为雇工从事农业生产,无任何农业自主经营的住户,因其已经纳入到相应的登记对象的普查内容中,所以不属于登记对象。如果该户有自主经营农业的情况,则要纳入普查登记对象,判断其是否作为普通农户还是规模户普查对象,普查登记的内容,须限制在该户自主经营农业的范围内。26备注对于不易完成普查工作的登记对象进行注明并留下有关人员联系电话。情况1:本户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住在城镇,摸底时无人;情况2:本户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住在别的普查区,摸底时无人;情况3:本户住在本普查区,但在其他普查区经营农业。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情况选择。附2:普查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十)单位清查摸底办法1.采取“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与“自下而上、增新补漏”相结合的方法,编制清查摸底单位名录,确保单位不重不漏。(1)“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将主营农业的法人单位,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中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分解到乡镇。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以基本单位名录为基础,再通过政府各有关部门(如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收集本乡镇农林牧渔服务业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新成立的经营农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等信息。新发现的单位要添加到单位名录中。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要负责政府所属农林牧渔服务业事业单位的实地访问摸底和登记工作,其他单位名录分解到各普查区,不能分解到普查区的单位也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摸底和登记。(2)“自下而上、增新补漏”。农业普查工作组(普查区)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单位名录为基础开展清查摸底,普查员要将现场走访中新发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添加到名录中。农业普查工作组还要组织村干部和其他了解本普查区情况的人员进行议查,并将发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添加到名录中。要特别注意村集体所属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如排灌站、机耕队、挤奶站,以及各类集体合作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等单位。2.以“原则明确、便于登记”为准则,确定本普查区的单位登记对象。步骤如下:(1)单位是否经营农业,只有经营农业的单位才能成为登记对象。(2)单位是否有下属单位,如果没有,则该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登记对象。如果有,则分两种情况,其一,本单位的下属单位都在市中区辖区内,则该单位为登记对象,登记范围包括全部下属农业活动单位;其二,本单位的下属单位不在市中区内,则在其下属活动单位的所在普查区登记。(3)单位是否有上级单位,这是判断本单位是否为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如果有上级单位,则提示注意,要了解该单位的上级单位是不是已经登记为普查对象了,如果已经登记,则不要在本普查区重复登记。(4)单位是否注册,提示只要是经营农业的单位,无论是否注册都要作为普查对象,同时也作为单位实际登记时参考,凡是注册的单位,在登记时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3.检查、对比和复查及汇总。第一、检查普查对象识别是否准确,一是单位是否经营农业,只有经营农业的单位才能成为登记对象。二是多产业农业法人单位是否按县域范围为标准的在地登记原则。即:多产业农业法人单位和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县范围内,由农业法人单位所在地普查区普查,所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归属法人单位在其他县,在该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应在经营所在地的普查区登记。第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目录与实地走访情况进行对比。对底册名录中有的单位,第一次实地访问中未发现,要重新实地走访,确定是漏填的要及时补填;对底册名录中有的单位,实地走访确定无该单位,要在底册中备注栏中注明情况。第三、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检查是否有农业普查
本文标题:第三次全次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3799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