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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我局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分析评价;(五)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不定期-2-检查。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四条局党组要高度重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协调各处室、单位建立健全适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条局本级及局属事业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分别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条单位财务活动在局党组领导下,由规划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局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是编内人员,不得外聘或借调,必须配置与业务量相匹配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任命一名财务负责人。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任职条件,应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九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第十四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前,经手的财务业务必须处理完毕,移交时必须有监督交接手续。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移交内容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簿,款项、公章、实物、财务软件光盘、软件密码、财务资料光盘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有关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纪检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4-第十六条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办公室、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纪检监察、政府采购等各业务处室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第十七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建立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等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八条各处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劳动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岗位。第十九条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5-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二十条局本级预算由各处室、单位预算组成。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步骤(一)各处室、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由规划财处汇-6-总局本级年度收支预算;(二)局本级将预算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三)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审核各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按定额定员原则管理;项目支出结合财力情况安排,逐项核定。对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予以纠正并调整部门预算,并下达预算控制数;(四)局本级依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调整依据,分解预算控制数至各处室、单位;(五)各处室调整预算计划后,重新由规划财务处汇总形成部门预算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第二十二条各处室、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各处室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自治区政府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三)本处室、单位的职责、任务和年度发展计划;(四)本处室、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处室、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各处室、单位编制预算时,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重点说明部分项目预算执行中比上年实际数相差较大的、增减变化的原因等。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各处室、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财务上报下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要求:(一)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上报用款计划,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无预算、超预算的用款计划;(二)用款计划不得擅-7-自改变支出用途;预算支出,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科目和额度执行。用款计划由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复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执行。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分析各处室、单位应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决算规划财务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考核单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预算完成情况较好的处室进行奖励,对超预算处室依据预算执行分析情况说明书及实际情况调整预算。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8-第二十八条规划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二十九条出纳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使用现金,不得扩大范围。能使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转账支付的,不得使用现金。现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等;(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限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七)其他需要支付现金的事项。第三十条货币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存入个人或其他-9-单位账户。第三十一条出纳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额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基本户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并对库存现金采取安全保证措施。第三十二条银行账户管理(一)银行账户开设、管理、撤销。银行账户开设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由单位规划财务处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规划财务处应定期对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对不需用的账户及时撤销。规划财务处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开设、撤销等相关资料。(二)银行存款管理。规划财务处需加强银行存款管理,科学安排银行存款的合理期限,增加利息收入。规划财务处每月必须核对银行存款,由出纳以外的人员依据银行对账单及财务账面余额,编制银行存调节表,对不明事项,及时查清,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三)出纳应建立支票登记簿,对支票的购买、取得、使用、作废等事项进行登记、备查。(四)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规划财务处应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六章应收款项管理-10-第三十三条往来科目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类科目。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支付单位严禁公款私借,亦不得对外单位及外单位人员借款。各处室、单位因为工作需要借款的,相关任务结束后,应及时结算或偿还各项预借款项,因故不能及时结算或偿还的,借款部门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确定偿还时间,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规划财务处备案。第三十五条应收款项的催收与核对规划财务处应于每年年底时核对应收款项,对外单位欠款发送单位询证函,并制定催收计划,派专人、限期催收。属本单位职工欠款,规划财务处应督促其及时报账,并清偿借款。职工欠款经催收不还的,从其工资或报销款中扣收。第三十六条应收款项的核销及后续管理对多年发生、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应《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核销材料,由规划财务处向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核销。按有关法律规定,应收暂付款核销后,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单位应设应收款项款备查簿登记,并继续负有责任和义务催收清欠。第七章实物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固-11-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
本文标题: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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