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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厂制度NO:ZD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规定进出厂守则,严把公司大门,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使全体员工及保安清楚进出厂必须履行的手续,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斯比泰公司全体员工,海博通公司全体员工,来访客人及保安公司驻斯比泰保安队。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职员、工人上班可以由东西两门进入厂区。第四条:严禁衣衫不整、穿拖鞋、赤膊者进出厂区。雨天除外。第五条:严禁与公司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包括员工亲属,小孩。但以下的情形可以参照来访的程序执行,但不可以进入生产车间:(一)到医务室就诊的员工亲属,但必须有公司员工的陪同;(二)参加晚会或观看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等的员工亲属、小孩。第六条:非上班时间严禁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和生产车间,但以下的情形可以例外:(一)约定的客户或来访人员;(二)加班人员和司机;(三)经理级以上的人员;(四)执行公务的公检法人员。(五)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如火灾等;第七条:严禁携带食品、饮料入厂。但以下的情形可以例外:(一)用于新加坡驻厂人员;(二)用于客户(包括海博通驻厂人员);(三)经总经理书面批准或口头直接传达的情形。第八条:严禁在指定的吸烟区以外的区域吸烟,违者罚款人民币500元。第九条:严禁将公司所发的拖鞋私自带出厂外。但在部门安排下带出厂区清洗的情形除外。第十条:严禁将私人电器拿进公司修理。第十一条:员工上下班必须穿合格有效的工衣、戴工卡,着装整齐。工人夏装合格有效是指在2001年统一换发的工衣,其他年份发放的无效。但有以下的情形可以例外:(一)常驻公司的客户,包括海博通驻厂客户;(二)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的驻厂人员;(三)副总经理、总经理;(四)其他特殊情形,如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参加体育比赛等或经总经理书面批准;(五)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如发生火灾等。第十二条:凡有不穿工衣、工卡进入厂区的员工,保安员将给予一次提醒机会,同时记下该员工的姓名、工卡号、部门。以后每发现一次,由人力资源部开出警告一次。第十三条:公司员工不穿工衣,不得进入公司取放单车、摩托车。非公司员工严禁在厂区内摆放自行车。第十四条:员工上班迟到者,须自觉在门卫保安处登记、签名。每周由人力资源部汇总迟到签名表送各部门,无充足理由证明非迟到者按迟到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员工离厂出大门时,应有秩序地出大门,不可拥挤、搂抱,不可将手插入衣裤兜内,保安有权按比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检查。第三章来访要求第十六条:凡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厂区,必须遵守以下的要求:(一)只能由西门进入;(二)来访人员必须凭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经保安与被访者联系同意后方可入厂,同时发放相应之身份的识别卡,填写《入厂单》,并将个人有效证件交保安保管;(三)一人以上的人员来访可登记和保管其中一人的证件;(四)公检法机关人员执行公务者除外。第十七条: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必须佩戴身份识别卡。身份识别卡分以下的种类:(一)来宾卡:用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到公司参观访问的人员。按接待部门分类。(二)施工卡:用于厂区范围内施工人员;(三)应聘卡:用于应公司通知前来应聘人员。(四)辞职人员进出卡:办理辞职手续人员。第十八条:外来人员一律在一楼大厅等候,由总台通知负责接待的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参观,必须由接待部门事先填写进入《参观审批单》,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签名后方可进入厂区参观。第十九条:来访人员出厂时凭《入厂单》和身份识别卡换取自己的有效证件,并从西门出厂区。员工在上班期间,非公事者,谢绝来访。第四章员工出厂要求第二十条:员工在上班时间需要出厂必须遵循以下的要求:(一)工人出厂必须有领班以上的人员签批的出厂单;(二)非经理级员工上班期间,如需出厂者须持部门经理或主管签批的《出厂单》方可外出。(三)部门经理外出时须持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批的《出厂单》。(四)《出厂单》上须注明外出理由及时间,并注明公事或私事,私事必须附《请假单》,如是看病或因病请假,同样须有《出厂单》和《请假单》方可出厂。第二十一条:职员、工人下班必须由东门出厂区。第二十二条:员工携带物品出厂必须遵守以下的要求:(一)属于公司的材料或产品,必须有仓库进出货主管或物资部经理或以上签批的放行条,并且在《放行条》上必须注明物品名称、数量,保安员除了检查物品数量外,还要验明内容是否相符。(二)属于公司的非材料、非产品的物品,必须经该部门经理签批后方可出厂,同时在保安处登记。第二十三条:保安员应对所有出厂车辆(BR7107、81073除外)进行安全检查,车厢,驾驶室均在检查之列。第五章厂区内车辆管理第二十四条:所有员工必须按所指区域摆放自行车、摩托车。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车辆、外来车辆必须按所指定的车位停放车辆。第二十六条:外来车辆除送货时可暂停在一楼大厅门口外,其他时间不可停放在一楼大厅门口。第二十七条:所有车辆的出入(包括内部车辆和外部车辆)必须登记车牌号码,事由、人员、出入时间。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以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情形,保安有权给予警告处理;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情形,保安必须加以阻止并向主管部门反映。第六章特殊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对经常在公司厂区进行工作的废品回收工作人员,保安应遵循以下的原则进行管理:(一)所有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卡。参照《废品销售制度》中的要求执行;(二)不可以进入生产车间。第三十条:对在公司厂区或车间进行作业的施工人员,保安应遵循以下的原则进行管理:(一)施工人员必须由建筑队的老板担保,出现问题由老板负责;(二)施工人员的资料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三)施工人员进入厂区或车间施工,必须经设备部主管或设备部经理书面批准,并注明施工时间,施工人员只能在施工时间内进行施工;(四)非上班时间需要施工的,必须有设备部经理的书面批准,并必须有设备部人员在场监督。(五)必须佩戴“施工卡”。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保安员在对员工进行检查或纠正员工行为时,必须先敬礼,做到文明执勤。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开除处理。保安员没有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者,按《保安合约》相应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修改批准下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文标题:进出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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