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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专业年级学校目录摘要……………………………………………………………………………………1关键词…………………………………………………………………………………1一、引言……………………………………………………………………………1二、网络隐私权概念………………………………………………………………1(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1(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2(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2(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3三、国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3(一)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4(二)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4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措施……………………………………5(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5(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5(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6五、结论……………………………………………………………………………6参考文献……………………………………………………………………………6-1-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摘要]网络时代的信息技术使得各种数据的搜集、处理、传输、转换和接收变得十分简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速度和效率。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电子化这样一种全新的模式的广泛普及,体现着网络时代的巨大优势和潜力。但是,网络具有双面性,它存在着诸多不安全的因素,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而这种现实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循环和发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保护,特别是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现状保护完善一、引言2010年,对于拥有以亿计数用户的360和腾讯QQ之间的关于用户隐私泄漏的战争爆发,也让众多360用户和QQ用户胆战心惊,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留给业界和法律界很多思考。重庆雷政富等20名官员的落马,让部分心中有鬼的官员人人自危,其最先也是由网络曝光而引发的。2008年陈冠希的艳照门,更是网络隐私权的典型案例。谷歌街景、FACEBOOK都层因为涉嫌曝光用户隐私而收到政府相关的处罚,谷歌更是因此付出了2250万美金的巨额罚单。随着搜索、云计算等技术的兴起,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被记录在网上,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无所遁形。“天空没有留下翅膀的痕迹,但我已经飞过”,泰戈尔的这句名言正被重新定义,在互联网的时代,“雁过无痕”只是传说。二、网络隐私权概述(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至此之后,经过百余年的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一些国家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部分国家则通过判例加以保护。但截止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却很少有国家在立法上对隐私权的概念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质上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2-私,恶意诽谤他人等;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网络隐私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情权:知情权是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是指被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的网络用户有权知道在使用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时的各种情况,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也就无法正确地行使其他的权利。2、选择权:选择权可以概括为选择使用服务和选择退出服务、终止的权利。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用户个人在充分地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自愿地选择使用或终止服务,从而结束或者继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3、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在网络上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而网络支配权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支配权,网络中的支配权只能是无形财产,例如个人信用,名誉等。4、安全请求权:网络个人资料信息的被收集者有权要求收集者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其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一是可以要求网站对收集的资料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政策进行保管;二是可以要求其个人资料不得传输,或披露给任意第三方。5、赔偿请求权:网络上的个人信息资料若被第三人非法查看、传播,当事人有权利要求第三人给予赔偿的权利。在互联网上,这种赔偿请求权大多限于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6、财产权:财产权是网络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也是网络个人资料收集者的一项权利。在登录个人资料时,某些信息可能直接为他人带来某种商业利益,那么其就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另外,作为网络个人资料的收集者,如果其通过收集大量的资料,并加以商业性质的分析,对那些不具有个人识别性质的数据集合得出某种结果或判断,那么其财产的属性是显而易见的。(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我们处理网络隐私权侵害的直接关键点,它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1、个人生活领域:网络虽然是虚拟的环境,但和现实社会具有不可分性,个人用户在网络中也拥有着自己独有的生活领域。从连入网络的IP地址、PC端,再到用户的个人计算机,这些都是用户的个人隐私,如果用户未将自己的私人资料与网络共享,那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非法查看,传播用户的资料。2、个人信息:用户要求服务,首先需要提供可靠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识别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通信地址、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和个人背景(如职业、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婚姻、家庭状况),还包括用户个人的收支,消费,信用,财产等信息;为个人所使用的QQ、MSN等聊天软件的登录名、密码,银行卡号和密码,用于网上消费的淘宝帐号、支付宝帐号和密码等有关个人经济信息的隐私。-3-3、已经被侵犯的个人隐私:主要是指已经被他人侵犯的个人隐私,已知情况的第三人不得肆意查看或者传播,以免造成对别人隐私的进一步侵害。例如,当前网络中流行的“人肉搜索”就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这正是由于网民的恶意传播和盲目跟风,导致网络个人隐私侵权事件屡屡发生。(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1、经济利益的需要。网络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商业利用,它具有名誉价值和信息价值,例如,“一个人未经甲的同意,而在广告或销售中利用甲的姓名、声音或肖像,那么甲在多大程度上能获得救济措施来制止这种未经授权的‘剥削式’利用?”,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因为有了名誉的内容而获得赔偿和救济时,其表现出来的货币价值就是经济价值;信息在信息时代就是一笔财富,这已经被大众所周知。网络信息的供应商正是利用这种机会源源不断的为自己创造财富,与此同时也给他人提供了窃取信息的机会,进而侵害个人网络隐私。例如,“中国移动杭州VIP客户信息,263万条,2000元;全国股民名单,65万条,3000元;某省资产千万老板手机信息,1.8万条,600元……”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当作商品被直接买卖,这全然体现出了它的经济价值。2、尊严利益的需要。人性是有尊严的,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对公民尊严的保护有别于现实社会,网络的广泛传播性质促使公民尊严伤害的范围将会迅速地扩大,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人们不可想象的。个人在网络上的尊严权利是公民个人利益的所在,因此,尊严利益一直被网络公民所看重。3、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十分猖獗。在互联网大家庭中,网络私人数据信息被泄漏、传播的现象屡见不鲜,信息价值的巨大财富作用促使非法交易横行网络,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更加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这更需要我们加强对网络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4、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外许多大国已经走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前沿,美国、欧盟更是加强立法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而在跨国网络如此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显得十分脆弱,加强对公民的保护也是对国家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势在必行。三、国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一)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1、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行业自律和判例三个方面。美国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传统法律上也比较注重个人的隐私保护,例如1967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其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对个人隐私的侵权,它明确规定了美国政府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又特别针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相比丰富的发了资源,美国对网络空-4-间的隐私权保护方面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其行业自律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包括建设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和安全港模式,商家只有遵守有关要求,就可以免责,否则被视为从事商业欺诈行为。而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也通过判例确立了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网络隐私侵权犯罪。2、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和美国一样,也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发达的地区。欧盟在隐私保护的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特别是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更是名列前茅。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建了一套相应适时的法律保护框架。其中包括对个人隐私权的立法,如1980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台的《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1995年制定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6年通过《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等都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益。3、日本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日本作为世界发达国家之一,互联网技术也相对发达,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则重在原则性立法方面,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私生活保护研究会”于1982年9月制定的《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中提出了几项原则,包括限制利用材料原则、限制收集原则、个人参与原则和正确管理原则,这几项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隐私侵权行为。4、新加坡对网络隐私的保护。新加坡立法的严苛是世界闻名的,也是在这种重法律下,新加坡的治安环境非常好。而在网络信息这一块,这个以“严”、“重”法律闻名的国家也一贯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并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政府的主导下,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防范网络侵权及损害个人利益的规范及法案。在2001年,新加坡政府和互联网服务商在听取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其中规定,必须尊重用户个人资料的隐私。新加坡网等新加坡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已经全部采用了该《守则》,并将《守则》纳入到与网络用户的合同中。2012年10月,新加坡国会还通过了由新加坡新闻、通讯及艺术部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盗用或滥用于市场营销等用途。(二)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目前,国际上对于网络隐私保护大体上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一是立法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是由国家和政府起主导作用,最具代表性的是欧盟。通过立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如欧盟199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欧盟各国根据该指令调整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二是行业自律模式。美国是采取这种模式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对待互联网及其产业方面,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一直对网络提供服务商和
本文标题: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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