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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9第九章 授益行政行为
第九章授益行政行为王怡2013学习要求了解授益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掌握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相关内容重点掌握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导入案例: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思考问题: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1、授益行政行为概述(1)概念行政主体所作的能够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直接利益的所有行政行为。授益性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利益的赋予和认可作为性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服务非强制性不用强制性手段作保障裁量性法律对其控制性较弱,裁量余地大抑制公益性对公众利益的抑制(2)基本规则不能撤销情形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信赖保护原则优于依法行政原则1撤销原则违法授益行政行为以撤销为原则,以不能撤销为例外。信赖保护原则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采取的行为;信赖值得保护: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2废止原则行政行为因不再适应新的需要废止。废止之前的法律效力不受废止行为的影响。撤销废止原因:成立时具有违法行为原因:不再适应新的需要自始无效(例外)废止决定确定时间起丧失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取得利益被收回(恶意所致不赔偿)废止之前法律效力不受影响3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善良性。不得变化无常,溯及既往。须具有前瞻性,不得朝令夕改--诚信精神。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出改变原授益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法的安定性。充分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注意:相对人欺诈、胁迫、贿赂、提供的重要资料等情形不完整不受保护。2、行政给付(1)概念又称行政救助或者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对于处于特殊法定情形的特定相对人,依法无偿提供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问题:行政给付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给付种类(一)抚恤金(二)特定人员离退休金(三)社会救济、福利金(四)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2)给付的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给付,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允许任意的、无标准的差别对待。迅速原则要求当需要实施行政给付的情形发生时,特别是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行政主体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施行政给付,任何无故的拖延都是不允许的。效益原则要求行政给付应当追求效益,也就是对相对人有切实帮助。定期性发放需要通过技术专家或专门部门的鉴定,以确定标准,然后再定期发给。一次性发放通常由给付对象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核实,然后按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临时性发放给付对象提出申请或由有关基层组织确定给付对象或由有关基层组织发给给付对象。申请审查定级发放(3)给付程序公路养路费生活救济费退伍军人安置费行政规费问题:下列哪些属于行政给付?√√安置补助抚恤救灾扶贫问题:行政给付在我国主要有哪些形式?√√√√案例1:某市某企业职工王某于1995年底办理了退休手续。按当时的有关政策,王某的养老金是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算的。2000年1月,某市人事劳动局下发文件,将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改为按标准工资作为基数计发养老金。某市社保局根据该文件,每月扣减了王某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王某认为,某市人事劳动局变更养老金的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的政策规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对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市人事劳动局变更养老金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市人事劳动局变更养老金的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但变更王某养老金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受理。思考问题:某市社保局减少王某养老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案例评析社保局的行政行为性质属于行政给付,其减少王某养老金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对给付养老金的数额减少有意义,但基本也属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给付行为。其次,社保局减少养老金给付数额的依据虽然是市人事局新做出的规范性文件,但并不能抹杀市社保局行为的具体性。因其履行职权的行为直接影响了王某的利益。因此,本案中某市社保局扣减王某养老金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畴。3、行政奖励(1)概念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相对人物质、精神及其它权益,以赞扬、激励和引导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意图的行为。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目的表彰先进、推动后进、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象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集体或个人。内容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2)行政奖励的形式与内容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称号、奖章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奖金、奖品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晋级、晋职(3)行政奖励的原则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5)行政奖励的救济行政奖励纠纷的类型因行政主体不作为引发的纠纷因行政主体拒绝奖励引发的纠纷因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引发的纠纷因行政奖励程序违法引发的纠纷问题:行政奖励的救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例2:原告:马强。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2000年3月23日,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下发郑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该文件第五项规定:“举报发票违章案件经查实后,举报人每次可获奖励100~500元。”第四项规定:“消费者一次取得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数份假发票(或违章发票)等,分次举报的,只可获得一次奖励”。该文件在郑州市税务部门的办事大厅张贴,内容曾向社会广为宣传。原告马强于2004年8月16日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了16家商户发票违章,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由被告作出处理。被告于同年11月16日决定对其中的15份发票向原告马强奖励200元(对另外一份发票奖励100元),11月19日向原告马强发出领奖通知。原告马强认为被告没有严格依规定足额发放奖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问题:本案中所涉及的是否是行政奖励?是否可诉?并评析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的行为。案例评析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形式上看,它有一定的民事合同因素,但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其目的是促成一定行政目标的实现。因此,行政奖励是国家依法赋予相对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符合条件的公民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奖励;依法或者依承诺给予奖励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包括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的义务,都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名誉权,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为符合行政奖励行为的特征:第一,发放领奖通知的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是国家行政机关;第二,发放领奖通知、实施奖励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群众同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做斗争,从而更好实现税务行政管理目标;第三,对举报发票违章实施奖励,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举报者有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和依承诺实施奖励的权利。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据此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如何奖励进行具体规定,并将文件张贴在郑州市税务部门的办事大厅,将文件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有依法和依照文件承诺的内容实施奖励的义务,原告马强作为举报人有要求被告依承诺实施奖励的权利。所以,本案被诉行为——被告发放领奖通知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行政奖励行为,法院依法受理是正确的。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补偿不是行政行为问题:某大学为本单位因公伤残的职工发放抚恤金的行为是?√问题:如何发挥行政奖励机制的作用?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相对人物质、精神及其它权益,以赞扬、激励和引导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意图的行为。为了使行政奖励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遵循如下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4、行政许可(1)概念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内容授益性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不排除在许可的同时附加一定的条件或义务一般许可特别许可可转让许可不得转让许可可停止实施的许可不可停止实施的许可单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可上下级行政机关分工实施的许可有期限的许可无期限的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无数量限制的许可可收费的行政许可不收费的行政许可权利性许可附义务许可(2)行政许可的种类普通许可一般用于预防排除危险:对申请人行使自由权利法定条件的审查和准许。特别许可主要用于分配有限的公共资源:赋予申请人以特定的权利。驾照、卫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供水许可证、出租车运营许可可转让许可1、可转让的行政许可属于例外情形;2、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属于不得转让的许可;3、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转让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法》第9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探矿许可的转让:转让探矿权。法定条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察投入。注:如果涂改、倒卖、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可停止实施的许可可在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停止实施不可停止实施的许可原则上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作出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实施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实施程序实施单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决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作出相应的决定上下级行政机关分工实施的许可1、上级批准,下级决定:下级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2、下级初审、上级决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问题:某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中规定:“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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