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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序言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切实履行行政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鉴于此,我们在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结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制度依法进行修改、整理、完善、创新,重新编制了《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新的制度汇编包括红山区司法局基本职能、日常工作管理、公文处理、政务公开、奖惩制度等33项制度。新的制度汇编已经由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施。我局原有的《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同时废止。《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的印发,标志着我局的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本制度汇编一方面便于全体干警学习掌握,以便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便于接受各方面监督,更好的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司法行政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目录基本职能和日常工作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基本职能内部职责分工首问责任制度即来即办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司法行政管理会议制度公文处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督查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保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办公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司法行政工作通报制度电脑及信息网站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机关节约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公开承诺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错、错案追究制度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红山区司法局执法执纪检查制度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红山区司法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规定红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公示评议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外宣信息、文章奖励制度党风廉政及队伍建设学习制度考勤考绩制度诫勉与岗位轮换交流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司法行政干警守则红山区司法局关于工作时间以外八条“不准”纪律规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共红山区司法局支部委员会职责中共红山区司法局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基本职能一、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三、指导和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四、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建设、司法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五、指导和管理全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六、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七、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八、领导所属司法所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九、指导和管理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十、负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内部职责分工3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司法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或因其它事宜,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二、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负责局长委托的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局长、副局长要经常听取股室所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全局工作运行情况和动态并给予正确指导。四、各股室所实行股长、主任、所长负责制。各股室所要按工作职责,定期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及时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汇报工作情况,各股室所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对各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向局里提出工作建议。五、局长、副局长之间、各股室之间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分工负责制,注意调动、发挥股室和个人的积极性,又要讲究团结协作互助配合,发挥整体合力作用。六、树立雷厉风行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倡导和鼓励工作创新,弘扬正气,抵制歪风,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勤政为民、廉洁高效的新形象。七、区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按工作职责权限开展工作。法律援助中心参照局各股室工作方式开展工作。首问责任制度为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纠正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风气,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首问责任制,是指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外来人员到本局办事、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处理问题时,第一个负责接待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进行接待处理;如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第一个负责接待的人员应把外来人员带到局机关有管辖权限的股室,等完全接洽后才能离开的工作责任制。第二条:本制度第一条所称的局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局机关所有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局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思想。第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待外来人员必须一视同仁、热情接待、秉公处理。不允许搞亲疏有别,首问责任人不允许对外来4人员推诿扯皮和冷硬横顶。第五条:对于外来人员来我局寻衅滋事、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要报门卫值班室或公安部门。第六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同时,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反盗窃责任意识。第七条:对于在首问责任制工作中自觉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对于在首问责任制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或损害本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第九条:区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依法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局政工股负责实施。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即来即办制度为了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树立廉洁、高效、务实、创新的机关形象,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特制定本制度:一、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并进行登记。二、对本股室解决不了的问题,立即向分管领导请示,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及时反馈意见。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向有管理权的机关反映。四、办事人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除立即解决的之外,答复时间不超过4小时。五、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期限范围内处理的事情,当事人和有关组织所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完整齐全,办事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六、对于当事人和有关组织提出的当场能办的事情,应当当场办理完毕,方便当事人。七、对于在推行即来即办制度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股室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八、对于当事人和有关组织来办事时故意设置障碍,推诿扯皮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语气粗暴,态度蛮横的;或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或吃、拿、卡、要并欺压和侮辱当事人和来访群众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分别按情节和所造成5的损害结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九、区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对本制度实施管理和监督。十、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局政工股负责实施。十一、本制度自二ОО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为了保障《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牢固地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方便人民群众,减轻行政相对人的办事负担,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我局相应的内设机构在办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且就受理事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办事制度。前款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事项,能当场一次性告知完整全面的,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的,需要当场履行相应手续并报本局领导同意。第二条:局机关应当将本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条:行政相对人要求本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应当做出一次性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条:在承办行政许可事项中,本局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资料和材料。第五条: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坚持其主张的,本局应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相对人坚持申请的,本局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第六条: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本局应当实行即来即办责任制;情况复杂的经本局6有关领导批准实行限时办结责任制,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又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情形,本局应允许行政相对人当场更正后正式决定受理。第八条:本局在受理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的;或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致使行政相对人增加申请负担的;或不一次性告知致使行政相对人投诉和行政诉讼的;或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有关规定的情形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情形尚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教育措施。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本局申请办理本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之内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条:区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对本局实施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进行监督。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并由行使行政许可的内设股室负责实施。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限时办结制度为了树立本局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诚信意识,改变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并参照即来即办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是除了即来即办以外的行政许可和本局其他对外的司法行政工作事项中,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制度。第二条:对于本局工作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齐全,本局相关股室除即来即办外,情况复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第三条:限时办结制度要在不超过限时办结的期限内保证办结质量,经办股室和人员应对经办的工作事项负责。第四条:本局分管领导对限时办结制度负领导责任,提出科学规范合法的指导性意见。第五条:对于在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股室和工作人员要予以适当的奖励。7第六条:本制度不包括本局自身的各项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期限适用于《红山区司法局督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本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八条:区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并由相关股室负责实施。第十条:本制度从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会议制度一、局务会议局务会议是研究决定、部署、总结全局重要工作及重大问题的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因局长外出或其他特定事由,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股长、办公室主任(或股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减,但必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视情况决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主要在司法所长(负责人)中确定。(一)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2、研究确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研究和讨论司法行政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补充、完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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