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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一、机动车辆的管理由所长负责,所其他领导和民警要认真协助、积极配合,做好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工作。二、车辆的保养及防盗,防火等各项措辞施要不得落实到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请开谁负责”的随车制度,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三、严禁用公车从事接送孩子、吃喝玩乐、垂钓等娱乐活动,非执行公力不和将警用车辆停放在酒店、舞厅、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民警人人如有特殊情况要用车,经所领导批准后,在不影响公安业务工作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修理费自理。四、车辆驾驶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照、酒后驾车。五、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车辆,违规用车、擅自用车或擅自在外停放车辆造成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损失的,责任自负。六、未经许可不得外借车辆或将车辆外借、严禁警车外借、严禁挪用用转借公安号牌或随车出卖。
本文标题: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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