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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附件六:辐射环境监测网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辐射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加强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体现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成果,并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公众提供信息,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之间信息的交流和数据的传输、报送和发布。第三条辐射环境信息工作是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畅通的信息网络,紧紧围绕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反映各成员单位及所在省、直辖市的辐射环境环境监测成果、辐射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动态,通过技术中心提供的交流平台进行交流和发布。第四条辐射环境信息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保证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第二章辐射环境信息网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辐射环境信息网由技术中心、各省、直辖市和青岛—80—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是信息汇总、发布的具体实施单位,各网络成员单位是信息提供、接收单位。第六条辐射环境信息主要通过《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季报、年报、简报》、《国家核安全局年报》、《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年鉴》、《辐射监测工作通讯》以及技术中心网站()发布。第七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人员、责任、制度三落实;(二)制定网络年度辐射环境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做好信息的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四)组织编制《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季报、年报、简报》、《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年鉴》、《辐射监测工作通讯》,以及《国家核安全局年报》和《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相关章节;(五)技术中心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六)组织开展辐射环境信息工作的业务、经验交流。第八条各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加强对辐射环境信息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制;(二)负责本单位辐射环境信息的收集、加工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报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并对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质量负责;(三)接受技术中心有关辐射环境信息工作的技术指导。—81—第九条技术中心和各网络成员单位应当不断加强辐射环境信息网络建设,使之覆盖面全、纵横贯通、反应灵敏、工作规范。第十条要加强辐射环境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的自动化管理,保证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第三章辐射环境信息工作队伍第十一条各网络成员单位应指定二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并负责与全国辐射环境信息网的接口。第十二条信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辐射环境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二)熟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详细了解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和所在地辐射环境管理状况,有较强的辐射环境信息意识;(三)具有较强数据统计、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善于站在全局的角度观察和分析事物;(四)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既能积极开展信息工作,又要确保秘密的安全。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为信息员提供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办公设备等各种便利、必要的条件,使其能及时了解单位工作动态。—82—第四章辐射环境信息的报送和发布第十四条辐射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一)技术中心为辐射环境信息网数据中心,建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库。各网络成员单位按技术中心的统一要求建立省级数据库。各网络成员单位非涉密数据通过辐射环境数据专网实时传输至全国数据库,实行数据的统一处理和发布;(二)涉密数据传输和机房建设按照国家相关保密传输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年报、简报报送:(一)报送格式:各网络成员单位按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数据报表格式》填写;(二)报送方式和时间:各网络成员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技术中心报送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年度监测数据报表,同时以光盘提交电子文档;(三)报送内容:全年度本辖区所有辐射环境国控点监测数据、变化趋势和监测结论,监测过程存在的问题和下一年度的监测方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四)技术中心编制完成后,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审定后发布。第十六条季报报送:(一)报送格式:各网络成员单位按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季度数据报表格式》填写;—83—(二)报送方式和时间:以正式文件形式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技术中心报送当季监测数据报表,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交电子文档。在监测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监测数据,应立即将异常数据及其原因报送至技术中心;(三)报告内容:对照《关于报送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第一批国控点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告及核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站点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环辐监〔2007〕12号)和《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的通知》中规定的监测内容和《关于确定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第一批国控点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168号)中规定的点位,根据监测对象的采样频次确定报送内容。(1)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连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各季度上报当季的监测结果;采样频次为2次/年的监测对象(如瞬时陆地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γ累积剂量、气溶胶、沉降物、降水、地表水、水源地饮用水等),其监测结果在二、四季度上报;采样频次为1次/年的监测对象(如气氚、土壤、地下水、海水等),其监测结果在三季度上报。(2)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周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连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各季度上报当季的监测结果;采样频次为1次/季的监测对象(如核电厂的陆地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γ累积剂量和气溶胶等),各季度上报当季的监测结果;—84—采样频次为2次/年的监测对象(如核电厂的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等),其监测结果在二、四季度上报;采样频次为1次/年的监测对象(如核电厂的土壤、底泥、潮间带土和岸边沉积物等),其监测结果在三季度上报。(四)季报监测数据获取时间一季度:上年度12月1日~本年度2月28日;二季度:本年度3月1日~5月31日;三季度:本年度6月1日~8月31日;四季度:本年度9月1日~11月30日。(五)各网络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季报监测数据获取时间,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如采样时间、TLD布设时间等。(六)技术中心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下发各网络成员单位。第十七条年鉴报送:(一)报送时间:各网络成员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向技术中心报送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年鉴相关内容,同时通过Internet网络提交电子文档。(二)报送内容:除辐射环境监测等相关数据由年报获取外,各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建设、人力资源状况、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工作动态、质量保证、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关信息。(三)技术中心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下发各网络成员单位。第十八条工作信息报送:—85—(一)报送方式和时间:各网络成员单位信息员通过Internet网络,在每月30日前向技术中心提交本月度工作信息,报送的信息须经本单位《辐射监测工作通讯》编委审核。(二)报送内容包括:1、视察与交流:领导视察检查、站与站交流走访、国际交流与合作;2、普查与申报:污染源普查、电磁申报;3、业务开展:人力资源建设、标准化建设、质量体系改版、辐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辐射安全监管和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废物库建设;4、科研与成果:辐射环境保护科研技术和成果、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论文;5、其他信息:6月5日环境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污染事件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三)技术中心对各网络成员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整理后,在《辐射监测工作通讯》和技术中心网站上发布。第五章辐射环境信息工作的考核第十九条依照本管理办法,技术中心每年对各网络成员单位的信息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信息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考核范围:各网络成员单位报送的年报、季报、年鉴和工作信息的内容、质量和时效性。
本文标题:辐射环境监测网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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