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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职责及等级划分………………3第三章信用评价考核标准、程序和方法………………3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发布及仲裁……………………5第五章奖惩………………………………………………7第六章附则………………………………………………81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应按照“完善制度、建立体系、稳步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发展和完善信用体系,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信用评价是指根据信用等级考核标准,对从业单位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进行综合评级的过程。主要包括征集信用、信用考核、信用评定、公示仲裁、信用奖惩五个方面内容。征集信用:通过正常渠道向省内外有关单位、媒介等征集2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各种信用信息的过程。信用考核: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从业单位信用状况进行评分的过程。信用评级:根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过程。公示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对信用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对举报、申诉问题进行调查裁定的过程。信用奖惩: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进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的从业单位进行处罚的过程。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公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试验检测机构均为信用评价对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五条信用评价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征信、定量考核、动态监控、科学评价。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3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和相关信用信息报省厅备案。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职责及等级划分第七条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守法情况。第八条信用评价按交通行政职能分工分别实施。守法评价由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投标、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具体负责;质量、安全评价由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评价单位要对其评价的结果负责,被评价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九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第三章信用评价考核标准、程序和方法第十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依据信用考核评分确定,信用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信用考核得分≥90分,为AA级;480分≤信用考核得分90分,为A级;70分≤信用考核得分80分,为B级;60分≤信用考核得分70分,为C级;信用考核得分60分,为D级。第十一条从业单位信用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应根据信用评价对象不同分别制定。第十二条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从业单位,由于不良行为受到处罚的,其信用等级将根据具体情况下调,直至降至D级。第十三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公布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和有关信用记录;(二)各考核单位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从业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三)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考核单位上报的考核材料及征信情况进行审核,并按考核标准打分、汇总、初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四)交通主管部门将初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5(五)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第十四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度信用考核期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五条对于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的从业单位,不得以没有本地信用记录为由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和地方保护。若该单位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信用对待;若该单位近三年有受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按B级信用对待;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按C级以下对待;若该单位近三年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并在处罚期内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发布及仲裁第十六条各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应建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监管机制和信用管理体系,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档案,作好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考核和征信工作,提高征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第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应按基础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档和公布。第十八条征集、发布、使用信用信息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以信用记录为基础,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6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渠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各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信息;(二)省内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监督机构报送的有关信息;(三)群众举报、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四)从业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信息和业绩证明材料;(五)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各考核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信用征集单位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信用征集单位不得以欺诈、窃取、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从业单位或个人信用信息,不得篡改所征集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发现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7工作日内核查纠错,并将结果反馈给信用征集单位。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的录入、公布、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由征信单位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为半年,重要信息或紧急信息可随时发布,但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不能公布的信息除外。从业单位上一年的信用等级考核结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在每年第一季度底前公布。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第二十四条在公示期内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举报其他被考核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成立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行业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仲裁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仲裁决定。各市变更信用考核等级的处理意见应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被定为AA、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应给予优惠履约保证金,增加资格8预审信誉分值,增加投标机会,优先推荐中标人的奖励。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应限制投标项目等级、次数,降低资格预审阶段信誉分值。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从业单位,视情节禁止1-3年内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级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否则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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