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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务解析目录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回顾二、应关注的重点及难点问题(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适用税率的确定问题(二)关于农产品进项扣除率的难点分析(三)关于不动产抵扣的政策归纳(四)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的重点提示(五)关加计抵减政策的正确适用(六)关于增量留抵退税的注意事项PART01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回顾4个政策配套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PART02应关注的重点及难点问题(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适用税率的确定问题工众号:金融圈干货(ID:finance-study),推荐阅读自2017年7月1日起,13%税率取消。(财税[2017]3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17%税率调整为16%、11%税率调整为10%。(财税[2018]32号)2019年4月1日起,16%税率调整为13%、10%调整为9%。(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1.销售折扣、终止或者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2.前期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正常开票逾期未按规定正常申报加收滞纳金【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先收款后发货:在商场购买空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特此公告。先发货后收款:货物发出,办妥托收程序工众号:金融圈干货(ID:finance-study),推荐阅读6.视同销售方式货物移送当天!购进货物移送货物抵扣13%销售购进货物抵扣13%3%13%偷税影响财政利益购进货物抵扣13%3%13%偷税影响财政利益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规定!(二)关于农产品进项扣除率的难点分析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免税抵10%抵9%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9%抵9%征3%抵9%试点纳税人不再采用“凭票扣税”的进项抵扣方式!1.统计卖牛奶产品的销售数量2.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生产投入原乳数量3.核算原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抵13%抵9%2.在什么时候加计农产品进项税额?答:在深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产品)领用时。(三)关于不动产抵扣的政策归纳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40%待抵扣税额是否必须在4月份抵扣完?答: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税款进行抵扣。但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新购入不动产抵扣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不动产转入时填写《附列资料(二);新不动产抵扣填写《附列资料(二)》同时,还需填写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这里还应重点关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和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的正确填报!(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工众号:金融圈干货(ID:finance-study),推荐阅读第一种:会议室转为职工食堂(专用) 不得抵扣进项=已抵扣进项×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x100% 注:不动产净值、原值应与会计核算保持一致!第二种:职工食堂转为会议室(兼用) 可抵扣进项=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 注:需转出的,当期转出;需转入的,下期转入(四)关于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重点提示梳理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注: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关于现行发票的分类问题: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旅客运发票几个应重点关注的问题:1.为什么航空、铁路抵9%,公路、水路抵3%?(1)客票种类、样式繁多(2)无法区分纳税人身份(3)可以选择简易计税(4)后续纳入系统管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3.旅客运输费用抵扣凭证是否有抵扣期限规定?答:没有,目前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注: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工众号:金融圈干货(ID:finance-study),推荐阅读举几个例子:小王是某公司业务员,最近拿了一大堆差旅费发票来财务报账,帮忙看看能抵多少进项税额?举几个例子:小王是某公司业务员,最近拿了一大堆差旅费发票来财务报账,帮忙看看能抵多少进项税额?小王在北京出差期间取得的士车发票能否抵扣?答:不能,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纳税人手写无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4.19答网友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与小王一同出差的客户的车票能否抵扣?答:不能,只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才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公司派小王到新加坡学习的机票能否抵扣?答:不能,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能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一环节没有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一环节的抵扣问题。公司奖励小王旅游期间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答:不能,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梳理一下:小王取得的退票费发票能否抵扣?公司派小王出差的计划被取消,小王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的退票费,取得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该公司能否抵·扣该笔进项税?(五)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正确适用二、应关注的重点及难点问题(五)关于加计抵扣政策的正确适用政策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执行3、计算销售占比时应包括哪些销售额?4、如何确认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区间?(重点)•2018年4月2019年4月1日2019年7月1日老纳税人新纳税人往前算12个月,四项服务比重判断成立后3个月不算,满三个月再计税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期间前3个月无收入的,从取得收入往后再算三个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收入也参与计算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必须大于两个月案例一:4月1号前成立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2月成立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号2019年计算区间(2个月)以此期间收入判断2019年能否加计抵减属于老纳税人,加计抵减期间案例二:4月1号前成立,但政策实施前一直没有收入如何确定2019年1月成立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号2019年5月2019年7月属于老纳税人第一笔收入,起算点注:以首次取得收入后连续3个月占比情况进行判定连续3月占比超过50%,2019年加计抵减案例三: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收入是否作为销售占比的依据2018年1月成立2018年4月1号2018年8月2019年4月1号2019年属于老纳税人计算区间起算点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收入也应参与计算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案例四:4月1号后新成立的纳税人首月无收入应如何确认2019年4月1日成立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019年6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收入为0加计抵减期间属于新纳税人计算区间实际计算案例五:4月1号后成立的纳税人3月均无收入应如何确认2019年4月1日成立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019年6月2019年7月2019年9月2019年12月占比超50%加计抵减属于新纳税人收入为0第一笔收入加计抵减期间案例六: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小于2个月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成立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实际经营期小于2个月注:政策适用年度应选择2020年计算区间3个月加计抵减有效期为2019年11月一日至2020年12月21日案例七:新纳税人2019年度一直无收入如何确认2019年4月1日成立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3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属于新纳税人允许补提一直无收入2020年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案例七:新纳税人2019年度一直无收入如何确认2019年4月1日成立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3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属于新纳税人允许补提第一笔收入一直无收入2020年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5、加计抵减政策的按年度确认原则?•2019年1月2019年4月1日2020年加计抵减政策应按年度确认,当年确认后,年度内将不在调整,年度是否适用,需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确认起算点2019年符合加计抵减2020年应重新判定计算区间(2019年度会计期间)6、加计抵减余额应如何处理•2019年4月2020年1月2021年1月2021年12月2020年不能计提,得到2021年继续计提,但2019年的20万可以继续抵减加计抵减,余额20万不符合符合再看个例子: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9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加计抵减期末余额为20万元,2020年3月又重新登记为-般纳税人,请问前期加计抵减余额应如何处理?允许继续抵减7、纳税人能否补充享受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加计抵减是一个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纳税人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如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的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只能
本文标题:2020年增值税实务及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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