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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试行)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我厂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追究制度根据********相关制度的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第二条责任追究对象: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职责划分(一)生产技术科:负责生产调度指挥、生产组织、对外业务联系及生产工艺安排,煤质控制及技术创新、改造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或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二)安检科:对全厂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安全工作和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三)企管科:负责全厂经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编制、经营指标的控制和预算、经济承包目标的考核、管理创新、合同管理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四)机电科:对全厂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机电检修计划,建立健全设备台帐,保障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主任为第一责任人。2(五)物管科:负责全厂机电设备、配件供应工作,保证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主管为具体负责人。(六)劳资办:对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劳资办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七)综合办:负责综合协调与服务、文秘及档案管理、车辆管理、信访稳定工作,综合办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八)政工科:负责党委和工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党建工作,干部管理及宣传工作,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九)生产车间:各车间对所属区域内安全生产负责,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做好车间内部设备维修、技术革新改造、人员分配与培训等各项管理工作。车间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或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十)车队:对落地产品的安全转运、堆放、装载负责,保障生产车辆使用,队长为具体负责人。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管理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生失职行为,给我厂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但又达不到法律处分的行为进行追究,是厂内部的一种惩戒管理制度。第五条管理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降职降级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同时,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行为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3责任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外,其余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处罚。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处理,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以及其他后果等客观因素和本人态度,合理确定责任追究处理的幅度和档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并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制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情节显著轻微的;(二)对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三)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行为的。第八条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因素发生过错行为的不予追究。对因失职行为应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并处200元经济处罚,但是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谈话教育,免于责任追究处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不听劝阻和制止任意作为的;(二)明知行为的发生已有过错仍然继续的;(三)连续发生过错或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过错的;(四)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4(五)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六)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行为的。第十条因共同过失发生失职行为的,区分主次责任进行处理,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者,按照其在共同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在共同失职行为中,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协调、配合人员负次要责任;同是主办人员的,职务高的负主要责任。第十一条对应当受到诫勉以上责任追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应负责任,降低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和经济处罚。第十二条失职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第十三条经济损失标准的区分:5本制度所指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失职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经济损失标准区分如下:一般经济损失是指5000元以上至3万元的损失;一定经济损失是指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损失;较大经济损失是指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损失;重大经济损失是指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损失;巨大经济损失是指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损失。第十四条失职行为的事实情节区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六个档次。具体追究事项情节的轻重程度,根据失职行为的具体情况认定。第十五条失职行为的事实情节、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以及其他后果,都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客观依据。第十六条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事项,一般按以下标准把握处理: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处理,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调离岗位、降级使用或者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处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6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降职降级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处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第十七条对造成影响的追究事项,一般按以下标准把握处理:影响不大的,可以给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给予通报、诫勉或调离岗位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给予诫勉或调离岗位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调离岗位、降职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的处理。第十八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厂成立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组长:厂长副组长:分管副厂长成员:各科室负责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批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第十九条责任追究办公室责任追究办公室根据具体责任追究事项设在主管该业务的职能科室,负责管理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照厂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调查权。7第二十条责任追究事项按照受理、立项、调查、审核、审批、执行的阶段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根据处理的档次和被追究人的职务,按照干部管理和处理意见审批权限,分别由追究领导小组、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审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形式下达执行。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追究范围:(一)违反厂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的;(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公司及厂人事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三)决策失误造成厂重大项目失败的;(四)因个人原因造成厂财产被破坏、诈骗、盗窃及浪费的;(五)违反厂重要数据保密规定,在统计、传递、汇报或保存过程中造成泄密并产生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六)因工作或沟通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后果被公司问责的;(七)因工作不力造成本厂职工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八)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厂利益的;(九)对外宣传或言论违反事实,对厂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安全、机电、技术、煤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事故及其他责任追究事项的追究,按照责任追究制8度通用部分及各自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处罚程度与公司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五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在评选先进、晋升职称、干部聘任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告自己曾受过的的责任追究,不得隐瞒。第二十六条受到责任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10日内,向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责任追究决定的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明确规定对某种行为给予责任追究,但其行为已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予以追究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追究。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选煤厂,自下发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厂研究决定。附件:******厂管理责任追究流程9*****厂管理责任追究流程组长副组长责任追究办公室责任人综合办/企管科审核审批YYNN立项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并拿出处理意见申请复查确认处理决定,并反馈意见结束下发处理决定执行决定组织复查,并拿出复查意见审核NY审批NY受理追究事项NY10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连续和稳定,打造高效的现代化选煤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追究制度根据《**选煤厂生产工艺管理考核办法》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第二条责任追究对象:厂与生产管理相关的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职责划分(一)生产技术科:对全厂安全生产的协调、指挥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二)洗煤车间:对原煤、洗煤、压滤(只包括浓缩)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三)装运车间:对装运、压滤(只包括压滤)系统的安全生产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生产副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四)机电车间:对全厂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主任为第一责任,主管生产技术员为具体负责人。(五)机电科:对全厂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负责,主任为具体负责人。11(六)车队:对落地产品的安全转运、堆放、装载负责,队长为具体负责人。(七)物管科:对全厂机电设备、配件的进货质量负责,主管为具体负责人。第四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厂成立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组长:厂长副组长:生产副厂长成员:各科室负责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批准生产管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第五条责任追究办公室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办,负责生产管理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发生责任追究事项,由责任追究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独立按照厂规章制度行使调查权。第六条生产管理责任追究范围:(一)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生产事故(影响矿井提煤1小时、洗煤双系统2小时以上)的;(二)生产过程中,不听从厂的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或12影响的;(三)生产过程中有意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的;(四)在生产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严重影响调查的。第七条生产管理责任的追究适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通用部分)》。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选煤厂,未尽事宜由厂研究决定。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13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整体推进我厂工作效能,促进我厂经营管理工作快速且有效地开展,结合我厂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追究制度根据岗位目标责任要求,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过错为准则予以追究。第二条责任追究对象: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厂成立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小组,作为行使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组长:厂长副组长:经营副厂长成员:各科室负责人14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批准经营管理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意见,指导和参与重大责任追究调查,参与对有关责任人的谈话。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办公室。第四条责任追究办公室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企管科,负责生产经营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发生责
本文标题:选煤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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