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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第二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同络系统筹自建设活动。第五条通信信制经系将建设单位,应选持其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第六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第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第九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第十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第十一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二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第十三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第十四条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第十五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申请定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书》;(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取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五)能反映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六条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升级程序按定级程序办理。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临时等级不考核承担工程业绩。第三章资质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第十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按专业分类划分为: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等。第十八条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4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专职从事系统集成工作的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20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1亿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4000万元以上或4项2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五)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第十九条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5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8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1500万元以上或4项1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第二十条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0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l/3。(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4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800万元以上或4项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第二十一条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甲级(临时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乙级(临时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丙级(临时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终审;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二十三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年检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第二十四条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第二十五条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所核定专业的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四)两年内未承担过所核定专业业务的。第二十六条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第二十七条持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第二十八条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正本。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三十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公示制度。信息产业部于每年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所有年检合格企业及新审批企业名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
本文标题: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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