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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住建局关于全面开展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自查情况报告旗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整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精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旗住建局高度重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兴安盟关于解决农牧民工工资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针对建筑领域行业存在有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及劳务用工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建立主管领导直接抓,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二)加强监管,全面落实2016年建筑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程项目共15项,其中政府投资项目3项,房地产开发项目12项,共划拨861.2万元到劳动监察大队专户,并由劳动监察大队按规定发放到农牧民工个人,2017年基本实现农牧民工工资无拖欠。创新监管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业务基础上,2017年共开设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5个,收缴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项目22个,453.0795万元,明确规定农牧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企业监管力度,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相关内容,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并不定期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检查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欠发农牧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责任单位停工。(三)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企业用工情况,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017年旗住建局与旗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2次,一是开展辖区内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排查大清欠专项行动,重点对使用农牧民工较多的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严格检查。二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投资的在建工程项目19个,对建设施工用人单位支付农牧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二、存在的问题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社会牵涉面广、治理难度大,尽管我局采取了多种办法措施加以治理,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在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中银行审批时间长,工人流动性大,存在一定困难。(二)建设单位存在大量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私自开工,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无法找到用工主体,致使农牧民工工资无法保障的问题,引发纠纷。(三)今年房屋开发市场不景气,金融部门无法贷款导致企业融资链断裂,施工单位垫资现象较多,资金缺乏。三、下一步打算(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农牧民工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知识,一旦发生拖欠事件,首先举报至劳动监察部门,其次寻求法律援助,再次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强化农牧民工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督促用工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农牧民工的根本利益。(二)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报建、发放施工许可证。二是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问题未解决前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是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从业人员持资格证上岗情况、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三)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一是严格落实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二是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度。三是规范劳务合同签订及监督要求、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方式或途径等,对发生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企业,吊销其相关资质。科右中旗城乡与住房规划建设局2017年12月1日
本文标题:旗住建局关于全面开展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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