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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霍乱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1347-1351年鼠疫导致2400万人死亡一九九三年WHO宣布结核病全球暴发结核杆菌我国2000年活动性肺TB患病率为367/10万结核病流行性感冒狂犬病AIDS/HIV在南部非洲影响加速儿童AIDS新传染病——我国AIDS/HIV增长迅速河南省某村艾滋病病人--2003禽流感史记非典(回顾):非典大事2002年11月16日:广州佛山出现首例病例。2003年1月2日广东省卫生厅接到河源市人民医院报告:该院收治了2名肺炎病人,后转送到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治疗,该院接触过上述2名病人的医务人员中有8名发生同样疾病。20日广东省卫生厅决定邀请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专家到广东指导防治工作。下旬广州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例。2003年2月抢购风潮:病毒进入广州,市面出现抢购药品和食醋的风潮。6日非典型肺炎进入发病高峰,全省发现病例218例,当天增加45例。2003年2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救治患者,查清病因和病源。8日广东省将非典型肺炎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从即日起实行“零报告制度”。2003年2月8~9日广州市民开始抢购白醋、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等。1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首次发出新闻通稿,正式向社会公布广东省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广州日报》《保健新闻》在全国最早刊登了有关非典型肺炎的情况。2003年3月3月初:北京发现第一例非典病人。12日:在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发出全球警告,指出非典型肺炎已经在广东、河内和香港蔓延。2003年4月8日:卫生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范围4月14日:北京市收治的已确诊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共37人,其中死亡4人,康复出院8人。北京市启动了一级疫情控制措施。2003年4月16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确认非典病原体是变种冠状病毒,以前从未在人类身上发现,科学家将其命名为“SARS病毒”。17日:胡锦涛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指出不得缓报瞒报非典疫情。2003年4月21日:国务院通知,今年五一取消长假制度。21日20时至22日20时:保定6例非典疑似病例转为确诊病例,这是河北省出现确诊非典病例。2003年6月1日10时至2日10时:卫生部新闻办公室2日下午通报,6月1日10时至6月2日10时,我国内地没有报告新增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零报告)13日:截至该日,河北省有300多名党员干部不及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涉及县处级干部20人。13日:世界卫生组织解除河北、内蒙古、天津、山西旅游警报。14日:截至该日,河北省医院仅有1例非典病人。24日:世界卫生组织解除北京旅游警告,并自疫区名单中剔除(即所谓“双解除”)。讨论题该疾病属于传染病吗?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吗?对于该事件采取了哪些措施?该事件发生、控制过程中有哪些人参与?通过本案例有哪些启示?概述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二、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对人类的危害程度及传播方式和速度的不同,将37种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类,2种)鼠疫和霍乱。对此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对可疑染疫人的留验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均可强制执行。四、法定管理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类,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四、法定管理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类,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四、法定管理传染病传染病的预防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主要内容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责任疫情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军队医疗机构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2小时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4小时报告时限报告程序与方式:报告卡网络直报疫情公布定期公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布疫情控制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阻止传染病传播扩散所采取的措施。(一)医疗机构的责任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的处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三)紧急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时,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四)其他措施隔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五)疫区封锁的宣布和解除疫区的宣布疫区的封锁疫区的解除(六)传染病控制的其他规定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尸体的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及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处理交通工具的规定医疗救治(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二)医疗机构的职责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予以销毁负责传染病人的医学诊断工作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法律责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四)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五)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2)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3)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4)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5)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采供血机构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3、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5、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6、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文标题:第8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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