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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遴选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导师遴选与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第三条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第二章导师岗位职责第五条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导师岗位职责如下:(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二)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治学态度和协作精神的培养。(三)参与本学科本类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承担硕士研究生相应的教学任务;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协助学院完成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2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或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特点和要求,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和相关业务交流活动。(四)指导硕士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系统审查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五)按学校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六)参与学科建设,为所在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硕士点的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承担相关建设工作。第三章导师遴选与资格认定第六条各学院应以学科建设为核心,根据各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的招生规模和发展需要,制订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育后备导师队伍(含校外兼职导师)。除因学科建设需要,少数引进的高水平拔尖人才可直接进入导师遴选程序之外,新增导师一律从各单位规划和培育的后备导师队伍中遴选。第七条导师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八条申请导师的基本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重庆市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第九条申请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和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不超过51岁(正高可放宽到56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工作。(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承担过本学科研究生课程或主讲过本科基础课程(或主干课程),并协助其他导师培养过1届硕士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不受此条限制)。(三)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承担有科研项目:主持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1项,或主研(排名前三)3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或主研(排名前二)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重点横向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1项以上。(四)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了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相关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2.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1部学术专著、译著,或全国高校本科规划教材,或全国研究生规划教材。3.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奖)1项,本人持国家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前二名),或获得1项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前二名、三等奖排名第一名)。4.独立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新型实用专利3项,其中至少正式实施1项以上,经济效益较显著。第十条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二)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高级技术资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女性不超过51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三)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从事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技术)工作,承担有本领域的专业技术项目(如教研教改、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转化、技术推广、政策咨询、艺术创作项目等),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经费。(四)拥有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技术)论文3篇以上(含三篇),其中1篇为核心期刊发表。或以第一、二作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2.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撰写的并被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证明具有重要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咨询论证报告、或规划设计报告、或技术研发报告、或技术革新(转化推广)报告、或艺术设计报告等。43.作为主要完成者(持有授奖单位颁发的个人证书)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含科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艺术奖等技术奖项类,不包括其他表彰性的个人荣誉称号类奖项。4.作为主要完成者(持有专利权人证书)获得国家专利1-2项,其中至少1项已正式实施,经济效益较显著。第十一条学校已聘且在岗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者,可按程序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被学校兼聘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一般不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第十二条导师遴选按照以下程序:(一)新增导师指标下达。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结合各学院的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其落实情况,向各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点下达增列导师指标,启动导师遴选程序。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导师可不占下达各单位的增列指标,但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导师条件。(二)本人申请。申请人向硕士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校内人员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或《重庆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校外人员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校外兼职)》或《重庆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校外兼职)》,二者均须按要求提交相关学术业绩佐证材料。(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本单位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限额指标,采用表决方式确定拟新增硕士生导师的名单,将名单排序后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四)研究生处复审。研究生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认真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申请人的材料,采取表决方式确定符合导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学校按程序聘任其为正式导师。5第十三条在国家实施学位审核工作时,凡我校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各研究方向第一学术带头人(以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为准)可直接确认为该学位点首批具有资格的导师。第十四条在时间上错过集中遴选阶段,因学科建设急需而引进的少数高水平人才,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导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商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或扩大会议)直接审定。第十五条受聘在岗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可直接向研究生处申请相同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取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第十六条对不能全面履行导师职责,通不过聘期终期考核,或因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及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损害学校声誉者,学校有权撤销其导师资格。撤销导师资格由学校相关行政处室负责提出事实报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核同意。第四章导师的聘任及管理第十七条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校学位办发给导师培训合格证,作为学校聘任导师的依据之一。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导师聘任制,在具备导师资格的人员中按需聘任,每一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每一聘期期满时,由研究生处、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对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聘任。如受聘导师在聘期内有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学校有权在聘期内予以解聘。第十九条被聘任的导师只能在批准的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下招收培养研究生,如跨学科或跨领域招收研究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学科学位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第二十条导师招收研究生的年龄条件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指导有在读研究生的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由所在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导师代为管理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并报研究生6处备案;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出更换导师人选,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更换导师。对因结合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联合培养而出国一年以上的导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联合培养方案,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在其国际合作项目未结题之前可暂不更换导师。第二十二条导师如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两年不招收硕士研究生,或连续3年未承担科研项目(主持一般项目或主研重点项目),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责令整改。整改工作由研究生处和该导师所在学院负责监督,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者,可恢复招生。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原《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改稿)[重师发(2005)21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重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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