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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1.4工作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2事件分级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省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市内1个辖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市内2个以上的辖市、区;(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4)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市2个以上辖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辖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市内1个辖市、区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内1个辖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2个以上辖市、区;(3)霍乱在我市1个辖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我市2个以上辖市、区;或我市城区首次发生;(4)1周内在市内1个辖市、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市内1个辖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腺鼠疫在市内1个辖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市内1个辖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组织体系3.1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相应的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辖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1.1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3.1.2辖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辖市、区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辖市、区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3.2日常办事机构市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各辖市、区卫生局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3.3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3.4现场指挥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的辖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3.5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监测、报告与预警4.1监测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4.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4.2.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4.3预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5应急响应5.1应急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辖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5.2应急响应措施5.2.1各级政府(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4)疫情控制措施:地方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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