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教师招聘教育基础名词解释
教育基础知识名词解释汇总: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1.教育:是人类有目的地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经验的一种途径。(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的实践活动)广义的教育:是指有目的地增进人的知识与技能、发展人的智力与能力、影响人的思想观念的活动。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要求,依据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促使其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变化的活动。2.教育者:是指在社会教育活动中,有目的地影响他人生理、心理及性格发展的人。3.受教育者:是指在社会教育活动中,在生理、心理及性格发展方面有目的地接受影响、从事学习的人,统称为受教育者。4.教育媒介:即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作用于学习者的全部信息,既包括信息的内容,也包括信息的选择、传递和反馈的形式,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5.教育事实:是对现实教育活动物质方面的概括,是可以观察和统计的,也是与“教育价值”相对而言的。6.教育规律:是教育活动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包括教育内部诸要素之间的本质性的联系,以及教育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7.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学科8.教育的形态:是指教育的组织形式,是人类思维对教育现象的一种科学归纳。9.教育问题:是指反映到人们大脑中的、需要探明和解决的教育实际矛盾和理论疑难。10.产婆术:苏格拉底在向人们传授知识时不是强制别人接受,而是发明和使用了以师生共同谈话、共同探讨问题而获得知识为特征的问答式教学法,也叫“产婆术”或“苏格拉底发”,后人将这种发放概括为四个部分。即讽刺、“助产术”、归纳和定义。11.教育国家化:是指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制度,用法律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家教育制度。第二章:教育目的与功能12.(国家)教育目的:即指教育预期达到的目标,是根据一定的社会发展和受教育者自身发展的需要及规律,对受教育者提出总的要求,规定了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培养人的质量规格标准,同时也反应了教育在人努力方向和社会倾向性等方面的要求。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产生什么样的结果。狭义的教育:是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什么样人才的总的要求。13.(学校)培养目标:是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确定的对所有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14.(教师)教育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的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15.教育功能:是指教育和教育系统对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各种影响和作用。16.教育方针: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政治、经济,命令颁布的实行的一定历史阶段教育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或总方向。17.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人的体力和智能的全面、和谐、充分地发展,还包括认得道德发展和人的个性充分发展。18.智育:是传授学生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发展他们的智力和与学习相关的非认识因素的教育。19.素质教育:是根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发展全体学生的素质为根本目标,以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力潜能,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20.创新教育:是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教育,是使中小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通过教育能够善于发现和认识有意义的新知识、新事物和新方法,掌握其中蕴含的基本规律和特征,并获得相应的能力,为将来成为创新型人才奠定全面的素质基础。21.个体的发展:通常是指个体从出生到成人期身心有规律的变化过程,个体的发展包括身体发展和心理发展两个方面。第三章:学校教育制度22.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各项规定的总称。23.国民教育制度(广义的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去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24.学校教育制度(狭义的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由国家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的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具有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目的、要求、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它们之间的关系。25.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或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名教育。26.教育行政体制:是一个国家教育行政组织系统,或理解为国家对教育的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形式和工作制度的总称。27.校长负责制:是我国公立中小学的内部领导机制,指上级机关全面领导,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职工民主管理。28.学校: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建构的,以专门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为核心任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29.校园文化:就是学校全体员工(和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所共同拥有的价值观、信仰、态度、作风和行为准则。30.教育行政中央集权制:是指教育行政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服从中央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的教育行政体制。31.教育行政地方分权制:是指地方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教育行政权力的一种教育行政体制。32.教育行政从属制:又称完整制,主要指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接受政府首长的领导,而不能成为脱离政府行政的独立组织体制。33.教育行政独立制:又称分离制,一般应用于地方教育行政,主要指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不属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接受地方政府首长的领导,脱离一般行政而独立存在的组织体制。第四章:教师与学生34.教师:是传递文化和传播人类文明的专职人员,是学校教育职能的主要实施者。35.教师的权利:是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基础,围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有的利益。36.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尽的职责。37.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38.教育机智:是教师再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定向能力,是指教师能根据学生新的特别是意外的情况,迅速而正确地做出判断,随机应变地采取及时、恰当而有效的教育措施解决问题的能力。39.教师的专业发展:又称教师的专业成长,是指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依托专业组织、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通过持续的专业教育,习得教育专业技能,形成专业理想、专业道德、专业能力、从而实现专业自主的过程,它包括教师群体的专业发展和教师个体的专业发展。40.教师的个体专业发展: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专业思想到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心理品质等方面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即由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41.教师的人格特征(人格素养):是指教师的个性、情绪、健康以及处理人际关系时的品质等。42.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主持和执行学校管理职能的行政负责人,是学校的主要领导。他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拥有决策权、指挥权,并在其职权范围内校内人事调整权和工作调配权。43.学生身心发展规律:A.顺序性:是指人的身心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B.阶段性:是指学生身心发展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最近发展区”:是有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斯基提出的,是指学生即将达到的发展水平和现有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C.不平衡性:速度、发展方面不平衡(关键期:是指人的某种身心潜能在人的某一年龄阶段有一个最好的发展)D.互补性:首先是指机体某一方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后,可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展得到部分补偿;其次,互补性也存在于心理机能与生理机能之间E.个别差异性:是指学生之间的身心发展以及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同方面之间,存在着发展程度和速度的不同。44.学生观:就是教师对学生的基本看法,它影响教师对学生的认识及其态度,进而影响学生的发展。45.学生的正式群体:主要是指班级、年级、少先队、团支书等学生群体。46.学生的非正式群体:是指各种临时结成的小团体,这种群体没有明文规定的准则,组织方式比较松散,主要的活动是“私事”,如游戏、课外学习等。47.学生非正式群体的亚文化(同辈文化):是社会或学校的主流文化的次属文化,是学生非正式群体的组织过程中发展起来的。48.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以“教”和“学”为中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包括彼此之间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态度等。49.教学相长:在教育过程中,教师的教促进学生的学,学生的学促进教师的教,教与学士相互促进的。50.心理相容:指的是教师与学生在心理上协调一致,表现于教学实施过程中师生关系密切、情感融洽、平等合作的人际关系。第五章:课程51.课程:是学校学生所应学下的学科总和及其进程与安排。52.学科课程:是指以文化知识(科学、道德、艺术)为基础,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从不同的知识领域话学术领域选择一定的内容,根据知识的逻辑体系,将所选出的知识组织为学科的课程类型。53.活动课程:也称经验课程,是指围绕着学生的需要和兴趣、以活动为组织形式的课程形态,即以学生的主体性活动的经验为中心组织的课程。54.分科课程:是根据学校教育目标、教学规律和一定年龄阶段的学生发展水平,分别从各们学科中选择部门内容,组成各种不同的学科,彼此分立地安排它们的教学顺序、教学时数和期限。55.综合课程:是指打破传统分科课程的知识领域,组合成两本以上的学科领域的一门学科。56.必修课程:是根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的,所有学生都必须学习的科目。57.选修课程:是针对必修课程的不足之处提出的,是为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而开设的课程。58.国家课程:是国家规定或国家开发的课程,是国家专门为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而设计的,并根据公民身心发展水平和接受教育之后所达到的共同要素而开发的课程。59.地方课程: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以国家课程为基础,在一定教育思想和课程观念的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教育部门依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发展需要而开发设计的课程。60.校本课程:也称学校课程,是学校在确保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有效实施的前提下,针对学生的兴趣和需要,结合学校的传统和优势以及办学理念,充分利用学校和社区的课程资源,自主发开或运用的课程。61.基础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能力的课程;拓展课程:注重拓展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研究课程:注重培养学生探究态度和能力。62.显性课程:也称公开课程,是指在学校情境中以直接的、明显的方式呈现的课程。隐性课程:也称潜在课程、自发课程,是在学校情境中以间接的、内隐的方式呈现的课程。63.教学计划(课程计划):是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指导下文件。64.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65.教科书:是根据学科课程标准系统阐述学科内容的教科书,它是知识授受活动的主要信息媒介,是课程标准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66.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国名教育。67.课程资源:是课程建设的基础,它包括教材以及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中一切有助于学生发展的资源。68.综合实践活动:是基于学生的直接经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生活,体现对知识综合运用的课程形态。第六章教学概述69.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传递和掌握社会经验的双边活动。70.个性:就是一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较为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如性格、兴趣、气质、爱好等。71.备课:是教师根据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本门课程的特点,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表达方法和顺序,以保证学生有效地学习。72.上课: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教师面向学生进行信息、情感交流和行为作用的主要环节。73.课的结构:是指课
本文标题:教师招聘教育基础名词解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5876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