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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购汇、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约到期日,公司按照外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结售汇业务。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适用于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2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第九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年度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单笔套保值金额折合人民币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单笔套期保值金额折合人民币在5000万元以上,但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套期保值金额折合人民币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一条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审计法务部负责人、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第十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2、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33、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4、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四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1、集团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时,由控股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负责。2、审计法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法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1、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2、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3、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4、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由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控股子公司在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前,须先经控股子公司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批准),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6、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7、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4发生。8、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9、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应在每季15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和审计部。10、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应每季对经批准用于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将核算、监督具体结果提交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11、公司审计法务部应每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监督。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以及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第二十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或者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集团财务中心(子公司具体职能部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5况;审计法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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