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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检修安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在厂区内进行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检修过程中,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的内容和安全技术要求。1.2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厂、各中心部室。1.3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以及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中、小修和抢修亦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1.4在主要工艺设备大、中修期间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1~2次安全大检查。公司安全、设备、生产部门,在整个检修期间应各有侧重地负责做好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安全检修。2引用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360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定GB2894安全标志GB6095安全带GB5725安全网GB7059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移动式木析梯安全标准、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一篇检修前的安全管理检查3检修安全方案3.1全厂性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的检修以及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或抢修,在检修前必须编制和办理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均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下同)。3.2全厂性停车大检修、系统大修、车间大修,其检修方案应由厂长(或兼职设备管理的副厂长或兼职生产管理的副厂长人)审批。审批负责人应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3.3车间的中、小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检修许可证),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由相应的责任单位审批。审批负责人应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3.4单项工程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并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3.5生产过程中的抢修,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检修任务的级别(大、中、小),其检修方案或检修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按3.2和3.3条执行。4检修前的安全交接4.1检修前的安全交接,生产系统(生产技术部门或生产车间、工段、班组)为交方,检修系统(机动设备部门或机修车间、工段、班组,下同)为接方,应严格办理安全检修交接手续。4.2生产系统在系统停车检修前,必须按下列有关安全交出的基本内容,逐项完成。并将完成情况详细地填写在“安全检修交接书”上。4.2.1制订停车方案、安全措施。并组织学习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4.2.2做好停车前有关方面的联系工作。4.2.3按停车方案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停车。主要内容包括:4.2.3.1系统泄压;由高压至低压进行。4.2.3.2降温:按规定的降温速率进行,达到规定要求。4.2.3.3排净:排净生产系统(设备、管道)内贮存的气、液和固体物料。如设备内的物料确实不能排净,应在“安全检修交接书”中详细交代,并做好安全措施。4.2.3.4吹扫和洗净残存物料。4.2.3.5置换:先用氮气,后用空气分别置换在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和管线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直至分析结果符合安全检修的要求。4.2.3.6隔绝:按照倒盲板的安全规定或者检修方案中规定的先后顺行进行倒盲板操作。加盲板的部位要有挂牌标志。盲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编号和登记。4.2.3.7清理检修场地、检修通道。4.2.3.8切断所有需要检修设备的水、电、汽、气。4.2.3.9分析测定在检修环境空气中的有毒和可燃气体的含量,必须符合TJ36的要求。4.3交接双方应共同对4.2条进行认真检查,并按规定的方法确认无误后,由交接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4.4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局部检修或抢修时,也应按4.2条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交接,并将各项的完成情况,以及完全措施等,详细填写在“安全交接书”上。5检修前现场的安全要求5.1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堆放应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5.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5.3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5.4检修现场必须保持排水沟通畅,不得有积水。5.5检修现场应保持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夜间施工时,应装设亮度足够的照明灯。5.6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5.7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其设置地点、形状、尺寸和颜色应符合GB5768的规定。5.8检修或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必须办理封路审批手续,并应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5.9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6检修机具的安全管理6.1各类检修机械(包括木工机械、金工机械、建筑机械、施工车辆等):防护装置、制动装置应符合安全规定。6.2气焊使用的各类气瓶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6.3起重机具: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按GB6067进行详细检查,并有记录。电(手)动葫芦、滑车、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伤、腐蚀,并符合规定要求。6.4登高用具:安全带、安全网、梯子等在使用前必须分别按GB6095、GB5725和GB7059的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7个体防护器具、救急器具和消防器材的管理7.1检修现场应根据大、中修和抢修的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长管防毒面具)、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好检查,保证安全使用。7.2系统大修时应配备一辆救护应急车(值班车),应配备2~3付担架和一定量的急救药品。要有医务人员值班。7.3系统大检修时,消防车应处于警备状态。7.4检修现场小型消防器材的配置数量与生产车间常规要求相同。如原现场已备有相应的数量,则应在检修前进行一次检查是否好用。7.5要确保检修现场的消防用水。8检修前安全教育的要求8.1参加大检修的人员,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内容:8.1.1需检修的生产车间的工艺生产特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检修时的安全措施。8.1.2检修规程、安全制度和本次的安全检修方案。8.1.3根据检修的实际情况,着重提出动火、设备(炉、窑、塔、罐等)内、高处等作业的具体安全措施。8.1.4检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8.1.5检修各工种所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8.1.6检修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车间的安全规定,严禁乱动生产车间不需检修的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器开关等。8.2对于重大项目、危险项目的检修或抢修,其安全教育应重点安排。8.3特种作业人员除学习了解8.1条的内容外,还需进行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教育。8.4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教育、安全录像、幻灯教育、课堂讲课等形式,同时可利用黑板报、图片、广播进行宣传教育。9检修人员行为的安全要求9.1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持有本单位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检修。9.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当地有关部门发给的特种作业证,才能上岗作业。9.3从事夜间检修作业或零星项目检修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安全监护。9.4从事特殊检修作业的人员(如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水下作业、高温作业等)在检修前应进行身体健康状况的确认(必要时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疾病或职业禁忌证者,不得从事该项检修作业。9.5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赤膊、短裤、裙子上岗。9.6提倡文明检修,保持检修环境整治,清理出来的废渣和废旧设备、管道,应及时清理。9.7在检修现场严禁吸烟。9.8检修区内不准带小孩,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检修现场。第二篇检修阶段的安全管理10电气作业10.1检修场所用电,必须有计划设置电源点(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如必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拆接,才能使用。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箱门上涂有红色“电”符号和文字的警告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并加锁。10.2检修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开关(除检修用电和照明外),必须挂“停车检修,严禁合闸”标志。10.3临时电源线的架接,或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一切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经检修现场负责人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电工进行架接。10.3.1在易燃易爆岗位进行检修时,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规定。10.3.2临时电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需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横过马路时不低于5m。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送电。10.3.3临时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10.4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应有专人保管,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受潮或受酸碱腐蚀。10.5电焊机、水泵等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GB3787的要求,合理选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如使用Ⅰ类工具,必须与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在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各类工具在使用前都要认真检查。10.6室外临时安装的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均应设有防雨设施和照明。10.7电气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检修人员(或单位)负责检修。10.8检修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联系,严禁约时停、送电。10.9不准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检修,必须办理带电作业证、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检修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确认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10.10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时,除按10.7条办理外,还需办理停电联系手续。切断电源后,并在开关把手上悬挂“停车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11拆除作业11.1检修前应对需要拆除的设备或装置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方案由检修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后,由主管厂长审批。11.2根据审批方案的要求,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动土、起重、高处等作业许可证(票)。11.3组织拆除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11.4拆除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11.5若采用爆破法时,应按爆破有关安全规定进行。11.6拆除作业前必面将水、电、汽、气源切断。11.7拆除作业的安全措施:11.7.1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按14章有关条款执行。11.7.2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得多人聚集,以防塌落。11.7.3在高处拆除的物体,不得向下乱抛、乱扔,要采用溜槽下滑或其他方法运送。11.7.4拆除下来的材料,不得堆积在平台、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要及时运走。11.7.5在高处作业时,拆除工具应妥善保管,严防掉落。11.7.6拆除工程周围,应设置路障、警告标志,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必要时设专人监视。11.7.7拆除下来的废旧材料,应及时分类清量,运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通畅。11.7.8在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如煤气)的车间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作进一步检查,确认清除干净,并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在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11.7.9在生产车间的排放管道附近进行拆除工程时,应与生产车间联系,不能在拆除工作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废料、废气。如必要排放时,应通知拆除人员撤离后才能进行排放。在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以备急用。11.8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拆除作业时,除必须办理本章要求的各项内容外,对生产有联系,而不能切断的水、电、汽、气,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同时在拆除作业之前,检修和生产双方应密切配合,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作详细交待,确保安全检修。12动火作业12.1动火(用火,下同)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动火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日期、时间、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审批动火许可证的负责人必须对许可证的各项内容,要亲临现场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12.2动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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