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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62193072县区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X/X/XX县区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基层党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区各镇街道、椒渔、农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驻片领导、驻村(社)干部;区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对各分管领域负有党建责任的分管领导、基层党务人员等党务工作者;村(社)党组织书记及成员;其他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一)谈话提醒。对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瑕疵的,应以口头谈话形式,予以适当提醒。(二)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力情节较轻的,应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通报方式采取内部通报与外部通报相结合,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予以专项通报。(三)组织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约谈相关责任人,也可由区委组织部直接约谈。(四)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区管党员领导干部由区委有[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县区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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