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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SB长沙市芙蓉区企业安全标准FRSB002-2005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规范2005-10-30发布2005-10-30实施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长沙市芙蓉区企业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规范1引言本标准规定了长沙市芙蓉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安全规范、检查管理办法和储存管理安全条件。本规范适应于长沙市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条件审查。2引用文件及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A58-1993剧毒物品名表3危险化学品贮存的基本要求3.1地点设置仓库应选址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10-30批准2005-10-30实施FRSB002-2005FRSB002-2005仓库应与企业主要建筑物、交通干线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3.2建筑结构a)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建筑应符合GBJ16-1987第4章的要求;b)危险化学品仓库间间应采用砌砖墙进行分隔;c)库房门应为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d)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3.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3.3.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3.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3.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3.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3.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3.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3.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3.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3.5区域区域消防规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4从业人员要求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2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4.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FRSB002-2005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5储存管理安全条件5.1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5.2贮存安排5.2.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5.2.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5.2.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5.2.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5.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5.2.6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能露天存放,不能耗接近酸类物质。5.2.7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5.3仓库管理a)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GB15603、GB17901、GB17915、GB17916的规定;b)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c)7.1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FRSB002-2005d)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e)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f)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解决;g)各类危险化学品均应按其性质储存在适宜的温湿度内。5.4化学危险品的养护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b)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c)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5.5安全保证5.5.1安全设施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b)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避雷设施,并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有效;c)有爆炸危险的库房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剧毒物品的库房还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备;d)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消防、治安报警装置。有供对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5.5.2安全组织FRSB002-200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5.5.3安全制度a)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b)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c)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d)对剧毒物品的管理应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e)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5.6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5.6.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5.6.2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a.数量;b.包装;c.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5.6.3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5.6.4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5.6.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5.6.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FRSB002-20055.6.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5.7消防措施5.7..1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5.7.2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5.7.3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15L/(min·m2);持续时间90min。5.8安全操作a)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b)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并配备有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等应急设备。c)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d)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e)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f)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g)装卸腐蚀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的防护用具。h)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震动和撞击。i)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j)在操作各类危险化学品时,应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FRSB002-2005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5.8废弃物处理5.8.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5.8.2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5.8.3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防止污染水源或环境。6安全管理要求6.1所有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6.2必须持有市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6.3单位负责人,销售人员、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经县以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6.4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对每次检查均有完整的台帐和检查记录。6.5对使用、经营、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完整的登记记录,应标明以下内容:采购登记:购进单位、购进时间、数量、产品质量和有关责任人员;收发货仓库登记:出入库时间、数量、库存量、收领人员及相关签发收、发货单责任人员签名与审批;使用、销售登记:领料或销售时间、数量、使用和销售单位及数量,领料、收货关人员签名、领料或者收货人签名、有关审批人员及签名。6.6生产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张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禁烟、禁火、防爆、有毒)7本标准自2005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起草
本文标题: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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